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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杨燕霞

时间:2024-07-09 12:45: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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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杨燕霞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
2003年3月下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徐某,找到其朋友金某说:“我与矿长的表妹关系不错,听人说他准备找人打我哩,你帮我找人去打矿长”。后金某找到张某等人,由徐某带路到矿上,因未找到矿长而返回。
几天后,徐某、金某、张某三人预谋将该矿长绑架走,弄点钱花花。后三人一起去购买了刀、一卷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徐某提出在绑架王长城时将其昌河车开走,待矿长家人给钱后再把车还给矿长。2003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金某、徐某、张某等人租车携带购买的作案工具,到矿上后几人害怕未绑架。
几人后的凌晨1时许,金某、徐某、张某等人携带刀、胶带、头套、手套等工具租车再次来到矿上,进到矿长的宿舍将其绑架走,并在绑架过程中将矿长的抽屉撬开将放在抽屉里边的手机及香烟拿走,并将矿长的昌河车开走。后三人给被害人妻子打电话,让其准备10万元现金赎人。后三人在取钱时被当场抓获。
三、争议问题
1、未勒索到财物是绑架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2、在绑架过过程中勒索被害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四、分析意见
1、未勒索到财物也是绑架犯罪既遂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未勒索到财物,在讨论本案是定绑架罪的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上产生了二种不同的意见。下面我们不妨就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进行分析。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状态。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的通说。具体到绑架犯罪,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绑架目的实现说。主张以绑架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绑架目的为犯罪既遂,未实现绑架目的为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是提出不法要求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其中提出不法要求是目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既实施了绑架行为,又实施了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才能齐备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控制了他人,就应当认定为绑架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已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勒索的目的是否实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提出不法要求不是成立绑架罪既遂的要件。这种观点还认为,绑架罪未遂,一般是指出于勒索目的而着手实行绑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绑架未得逞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控制了他人,就应当认定为绑架罪的既遂。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前文提到的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构成的通说——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既遂,第三种观点无疑与此通说是相符的。
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从《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看,绑架目的的是否实现并不是构成绑架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这就是说,即使是行为人主观上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的目的没有实现,仍成立绑架罪的既遂。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刑法》第239条的规定表明,该罪的实行行为仅是绑架这一单一行为,而勒索财物的目的,则被表述在主要目的要件中。目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充分证明即可,并不要求有实际实行行为。提出勒索要求或者实施了勒索行为,是勒索目的的具体体现,但也只是认定有勒索目的的一个方面。再之,绑架罪被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章节中,表明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事实上,绑架行为一经实施,公民的人身权利必将受到侵犯,而公民的财物权利并不一定受到侵犯。众所周知,绑架行为实施后,由于被害人亲属的报案,公安人员及时介入,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往往难以得逞。即便是勒索得逞,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大于勒索行为的危害性。综上所述,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就构成了绑架犯罪的既遂。如果非要求行为人有勒索购物的行为才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实有画蛇添足之嫌。
本案中,徐某等人不但实施了绑架的行为,而且又实施了勒索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绑架犯罪的既遂是勿庸置疑的。
2、在绑架过过程中勒索被害人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定一罪还是二罪的问题上有二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1、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且对绑架行为进行了预谋。2、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人质并勒索赎金的行为。对于其在绑架过程中,拿走手机、香烟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行为。拿走手机是为了避免了被害人报案的可能。开走昌河车是其绑架预谋的一个辅助行为,该行为是为绑架人质的主要行为服务的,是一种从行为。故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要行为吸收辅助行为,以绑架罪定罪为宜。
另一种意见认为:金某、徐某两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理由是:1、从主观上讲,金某、徐某临时起意,劫走被害人的手机和4盒香烟,其他的人事前仅预谋绑架时将被害人的昌河车开走,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中,绑架行为和抢劫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牵连犯是指明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行为被另一种行为所吸收。绑架罪和抢劫罪有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互相吸收。如在绑架过程中强奸被绑架妇女,就应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同理,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的观点。我国司法界权威期刊《刑事审判参考》有人撰文指明出,对这种行为应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并阐述了主要理由:
1、绑架罪本身就是以获取被绑架人或其亲友的财物为目的的,因此在控制被绑架人后掳走被绑架人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对绑架人(包括共犯)而言,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反之指望绑架人不掳走被绑架人的财物,则类似于刑法理论上所讲的“期待不可能”;2、对这种情况如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实质上是将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作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理;3、此种情况下,仅定绑架一罪,把掳财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定两罪相比,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人。
对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期待不可能,又称期待可能,俗称“卡那安得斯之板”。这个案例说的是有一艘船遇到了海难,其中有两个人在争抢仅有的一块木板,一个身强力壮的人为了将这块木板据为己有,将另一个体弱的人推下水去,从而就使自己获救了。这个身体强壮的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故意杀人还是紧急避险?著名哲学家康德针对这个案例曾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事实上没有任何刑法会对这样的人处以死刑。当然,一条船沉没了,他正在为自己的生命而推倒另一个人,使后者从木板上掉下水中,而他自己在木板上免于死亡。因为法律惩罚的威慑力不可能比此时此刻害怕丧失生命的危险具有更大的力量,也就是一种求生的本能。这样一个刑法,这个刑法指侵害他人致死而要被处死的刑法,此时完全丧失了它所意图要达到的效力。因为一个尚未确定的危险不能超过对这种危及生命的灾害的恐惧。但这样一种行为不能视为完全不该受到谴责,他只是被免于惩罚而已。此案例中的身强力壮的人最后被判无罪。根据这个案件西方学者提出了期待不可能的理论,其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个理论,所以说,,“在控制被绑架人后掳走被绑架人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对绑架人(包括共犯)而言,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和期待不可能理论风马牛不相及。期待不可能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实施的行为,而在控制被绑架人后掳走被绑架人的财物,不应是刑法所鼓励的。否则则有放纵犯罪之嫌。
2、将对这种情况如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理。“禁止重复评价的”是指一行为不能两次做为刑法分则规定某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不能将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殴打情节再定一个故意伤害罪。因为暴力是抢劫罪的必备要件,而在绑架过程中又掳走被绑架人的财物不是绑架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前文已经谈到,两者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都具备绑架罪和抢劫罪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的三人的行为均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3、关于说“不至于放纵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就本案而言,如果定绑架罪、抢劫罪两个罪并罚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只定绑架罪最多处十五有期徒刑。假如此案有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含手机、昌河车、香烟)等情节,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有两个处十年以上的情节,应在无期徒刑以上处刑。所以说“仅定绑架一罪,把掳财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定两罪相比,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人”的论断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是占不住脚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49号发出〕
2.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93)财综字第15号发出〕
3.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发出〕
4.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发出)
(二)预算类
5.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发出〕
6.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1988年6月17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发出〕
7.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发布〕
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发出〕
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76号发出〕
10.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1989年2月13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发出〕
11.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95号发出〕
12.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1992年2月28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发出〕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发出〕
1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6号发布〕
15.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3号发出〕
16.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发出〕
17.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发出〕
18.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7号发出〕
19.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发出〕
20.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发出)
21.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1995〕411号发出)
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发出)
2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2号发出)
24.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发出)
(三)税收类
2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9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发出〕
27.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1990年9月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发出〕
28.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发出〕
29.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发出〕
30.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发出〕
31.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
32.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8号发出〕
3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8月15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44号发出〕
3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1号发出〕
35.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8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发出〕
3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发出〕
37.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2号发出〕
38.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0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5号发出〕
39.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6号发出〕
40.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
4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政部(94)财农税政字第2号发出〕
4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0号发出〕
43.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9号发出〕
4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发出〕
45.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发出)
46.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发出)
47.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发出)
48.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发出)
49.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发出)
50.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发出)
51.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5号发出)
52.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发出)
5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发出)
(四)经济贸易类
5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75号发布)
55.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65号发出)
56.关于印发《中直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发出)
(五)国债金融类
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106号发出〕
58.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496号发出〕
59.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2号发出〕
60.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1号发出)
61.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7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发出)
(六)公共支出类
62.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1986年7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字第80号发出〕
63.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26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36号发出〕
6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发出〕
65.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2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发出〕
66.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10号发出〕
67.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发出〕
68.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财政部(94)财文字第439号发出〕
69.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发出)
70.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发出)
71.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发出)
(七)农业类
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9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发出〕
73.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29号发出〕
7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167号发出〕
7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29日财政部(94)财发综字第4号发出〕
7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发出)
77.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发出)
78.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7号发出)
79.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54号发出)
80.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发出)
81.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发出)
(八)涉外类
82.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发出〕
8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1986年8月4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发出〕
84.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发出〕
8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5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771号发出〕
86.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携带外汇币别的通知〔1987年10月31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913号发出〕
87.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发出〕
88.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发出〕
89.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发出〕
90.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发出〕
91.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4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发出〕
92.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发出〕
93.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发出〕
94.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发出〕
95.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外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发出〕
(九)基本建设类
96.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9号发布〕
97.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18号发布〕
98.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经字第50号发布〕
99.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82号发出〕
100.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203号发出〕
101.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2)建总发字第1号发出〕
(十)国有资本金管理类
102.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资企发第9号发出〕
(十一)财产评估类
103.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发出〕
10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6号发出〕
105.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12号发布〕
10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发布〕
107.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5年3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发布)
108.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50号发出)
109.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资办发〔1997〕6号发出)
110.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工部国资办发〔1997〕17号发出)
(十二)会计类
111.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1989年8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发出〕
11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发布〕
113.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发出〕
1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发布〕
115.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发出〕
1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发出〕
11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发出)
1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9号发出)
(十三)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1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发布〕
1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发布〕
12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7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发出〕
1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发出〕
123.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19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发出〕
12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发出〕
12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92)财办字第24号发出〕

附件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发出〕
3.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发出〕
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70号发出〕
5.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财综字〔1995〕12号发出)
6.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发出)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发出)
8.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发出)
9.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发出)
10.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2号发出)
(二)预算类
11.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5号发出〕
12.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发出〕
13.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发出)
(三)税收类
14.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4号发出〕
15.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号发出〕
16.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号发出〕
17.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发出〕
18.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发出〕
19.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发出)
20.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发出)
21.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发出)
2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发出)
2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发出)
2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发出)
25.关于生产避孕套用胶乳进口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9号发出)
26.关于化工部配额内进口避孕套生产用胶乳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0号发出)
27.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发出)
28.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4号发出)
29.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5号发出)
30.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2号发出)
(四)经济贸易类
31.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发布〕
32.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1984年11月9日财政部(84)财工字第367号发出〕
3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发布〕
34.关于平抑肉食价差补贴改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发出〕
35.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发出〕
36.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
37.关于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发出〕
38.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发出〕
39.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588号发出〕
40.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9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发出〕
41.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发出〕
42.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发出〕
43.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423号发出〕
44.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89)财工字第503号发布〕
45.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15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商字第284号发出〕
46.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66号发出〕
47.关于严禁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粮食仓库建设资金的通知〔1991年10月16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406号出发〕
48.关于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6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05号发布〕
49.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1992年3月25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71号发出〕
50.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1992年3月26日财政部(92)财商字第089号发出〕
51.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7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84号发出〕
52.关于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失损亏损挂账等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92)财工字第395号发出〕
53.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7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179号发出〕
54.关于直属企业统一实行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9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216号发出〕
55.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7号发出〕
56.关于停止执行外调煤财政补贴的通知〔1994年9月30日财政部(94)财工字第399号发出〕
57.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94)财商字第570号发出〕
58.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3日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发出)
59.关于印发《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财政部财商字〔1995〕532号发出)
60.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15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发出)
61.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发出)
62.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省级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38号发出)
63.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周转借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30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40号发出)
64.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3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发出)
65.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工字〔1997〕296号发出)
(五)国债金融类
66.关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问题的复函〔1986年8月11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171号发出〕
67.关于委托邮电部代办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16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34号发出〕
68.关于《国营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和会计报表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财政部(91)财商字第188号发出〕
69.关于从事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6号发出〕
70.关于下发《1996年记账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号发出)
71.关于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销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9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41号发出)
(六)公共支出类
72.关于增加高等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1985年4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85)财文字第82号发出〕
73.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通知〔1990年10月9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657号发出〕
74.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29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43号发出)
75.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630号发出)
(七)社会保障类
76.关于追加1986年中央级驻地方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通知〔1986年8月22日财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436号发出〕
(八)农业类
77.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1980年9月3日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发出〕
78.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月23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发出〕
79.印发《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意见》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217号发出〕
80.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1日财政部(86)财农字第288号发出〕
81.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2月5日财政部(87)财农字第5号发出〕
82.关于区、乡水利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8日财政部(87)财农字第60号发出〕
83.发布《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农业部(91)财农字第04号发布〕
84.财政支农周转金挂账范围的通知〔1992年5月27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119号发布〕
85.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字第147号发布〕
86.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1994年2月16日财政部(94)财农字第11号发布〕
87.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1994年4月4日财政部(94)财农字第25号发布〕
88.关于颁发《“科技兴农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政部财农字〔1995〕208号发出)
89.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比例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221号发出)
(九)涉外类
90.外贸企业简易建筑管理办法〔1986年8月21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196号发布〕
9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的通知〔1991年10月8日财政部(91)财世字第111号发出〕
92.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年4月18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74号发出)
93.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1996年5月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6〕85号发布)
(十)基本建设类
94.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6)建总经字第34号发出〕
95.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1987年4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23号发出〕
9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发出〕
97.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总发字第115号发出〕
98.关于加强建筑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总发字第136号发出〕
99.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建设银行(90)财预字第115号发出〕
100.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1992年1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2)建总发字第15号发布〕
101.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发出〕
102.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发出)
(十一)国有资本金管理类
103.关于国营农垦企业“八五”财务包干期间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9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农业部(91)国资事发第57号发出〕
104.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1994年10月1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105.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5〕59号发出)
106.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8月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6〕4号发出)
107.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1996年9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6〕5号发出)
108.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1996年12月7日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发出)
(十二)财产评估类
109.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送审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30号发出)
(十三)会计类
110.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布置工作的通知〔1991年8月9日财政部(91)财会字第51号发出〕
111.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及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商业部(92)财会字第31号发出〕
112.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1992年6月27日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34号发布〕
113.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199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92财会字第47号发出)
114.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10月6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56号发出〕
115.关于印发《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93)财会字第79号发出〕
116.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20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21号发出)
117.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56号发出)
118.关于《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1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财预字〔1998〕103号发出)
11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55号发出)
120.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4号发出)
(十四)财政监督类
121.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4年12月17日财政部(94)财监字第18号发布〕
122.关于印发《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财检字〔1995〕1号发出)
123.关于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1996年4月24日财政部财监字〔1996〕25号发出)



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对象是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科技人员。
第三条 奖励的科技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科研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空白或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达到国内、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吸收、消化引进技术,在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上大胆创新,取得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奖励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颁发的奖金,照章纳税。
第六条 开展评选活动时,组成“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评审委员会”,评委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具体评审协调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第七条 参评人员先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经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人事厅审核,经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和条件。发现受奖人员有弄虚作假、事迹失实的,收回奖章、证书和奖金,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部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