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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初探/高军

时间:2024-07-22 14:5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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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初探

高军


[摘要]

  税收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公民纳税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为对价,为保证税收真正地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当代法治先进国家纷纷建立了保障纳税人用税监督权得以实现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不但是必要的,而且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 纳税人;纳税人诉讼;税收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受到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国宪法的普遍保护。税收从本质上而言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公民之所以容忍这种侵犯乃在于以纳税换取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1] “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2] 社会契约论、公共选择理论提示人民缴税只是和政府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形式的交换,而税收价格论则直接主张税收是纳税人享有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三种理论均强调纳税人才是真正的主权者,拥有最终决定如何征税及使用税款的权利。现代国家作为“租税国家” ,[3]政府主要依据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生存与运作,纳税人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缴纳给国家作为财政资金,是类似于信托的一种行为,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纳税人才是财政资金的真正所有人。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租税国家,宪法政治的内容归根结底表现为如何征收租税和使用租税。人民的生活、人权与和平基本上都由征收和用税的方法决定,这一点也不夸张。”[4]因此,“国家有必要从纳税者对国家税财政实行民主管理的角度,依据宪法精神,设置一个以保护纳税者基本权为目的的诉讼制度,并以许可纳税者提起主观诉讼的形式,完善纳税者诉讼的法律。”[5]事实上,为规范政府依法征税及使用税款,当代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纷纷建立了一种公益行政诉讼性质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一、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1、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在美国,纳税人可以对与自己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支出税款的行为提起主观诉讼,可以以国家或地方政府为被告,针对违法的税款支出提出返还税金等诉讼请求。作为普通法国家,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是通过判例予以确认的,它分为联邦纳税人诉讼和州纳税人诉讼两种类型。
联邦纳税人诉讼的确立始于弗拉斯科特诉科恩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承认联邦纳税人有资格以联邦用款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规定为由请求复审联邦用款之事。但该案并不认为联邦纳税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原告的资格。他们只有达到了下述两条标准时才具有这种资格:1、纳税人请求复审的行为必须是根据征税和税款使用规定而行使的用款权行为,如果纳税人仅控告行政机关在执行有关管理法时,从税款中支出了杂费,那就不够原告资格;2、纳税人必须证明他所指控的用款行为超出了宪法对征税和用款权所规定的特定限度。如果达不到这两条标准,纳税人仍无原告资格。亦即,弗拉斯科特案判例允许纳税人请求复审联邦行政机关违反宪法关于征税和税款使用权的特别规定而动用联邦资金的行为。但是,它不承认联邦纳税人有资格请求复审大量的涉及社会服务(而不涉及使用费用)规章或规定的行政行为。

  与联邦纳税人诉讼的严格限制相比,州纳税人诉讼为众多判例所确认,现在,几乎所有州都允许纳税人请求复审市一级的政府行为。州法院允许纳税人请求复审州政府行为的步伐较慢。尽管如此,现在大约有四分之三的州允许纳税人提起这种诉讼。其中,有些州则更进一步,没有把纳税人的原告资格局限于所谓的财政行为。相反,这些州判例甚至确认纳税人有资格作为原告就有关非财政问题和与政府支出及税收额无关的问题提起复审诉讼。新泽西州有个判例确认该州的一个纳税人有作为原告的资格请求复审一部有关规定在公立学校读圣经的法律,虽然这个规定与学校经费的使用无关,也与为支付学校经费的纳税无关。在这种非财政案件中,州法院基本上许可纳税人作为一个要求执行法治的公民提起的诉讼。[6]

2、日本的纳税人诉讼。在日本,纳税人诉讼是“二战”后美军占领时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历了居民诉讼阶段,最终确立为民众诉讼制度。它是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昭和23年地方自治法第242条规定,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认为该地方公共团体长官、委员会、委员、职员在支出公款,取得、管理、处分财产或缔结、履行契约时,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或有债务及其他义务的负担时,首先可以要求监查委员会对此采取防止、纠正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对监查委员会的劝告和议会、议长及其他执行机关、职员所采取的措施不服时,以违法问题为限,可以提起诸如停止行为、撤销行政处分、确认行政处分无效、贻误事实的违法确认、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的请求诉讼。但不能一开始就提起诉讼(监查请求前置主义)。这种居民诉讼是仿效美国的纳税者诉讼,为防止或补偿财产上的损失,对包括机关委任事务的自治体财务会计上行为,居民一人也可以提起(参照民众诉讼,行政诉讼法第5条)。“该诉讼通常使得利者无可争议的授益性、给付性行政的违法行为服从于依居民裁判的统制,因此是实质性法治主义制度之一,其意义重大。”[7]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居民诉讼只有在与地方公共团体发生纷争的场合才被予以承认,而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不被承认。至于这样规定的理由,目前尚未见到解释。或许是由于错误地与美国纳税人诉讼作简单地对照,或许是日本的官僚机构体制本身不可能欢迎居民诉讼而从中作梗的结果。[8]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日本兴起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共交际费开支的诉讼。当时的县知事、市町村长的交际费开支情况,引起居民的极大关注,纷纷要求予以公开。有的市町村长满足居民的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而都道府县知事却作出不公开或仅一部分公开的决定。于是就引发了当地居民请求法院判决“取消都道府县知事关于交际费开支不予公开或仅一部分公开的决定”的诉讼。其中针对“大阪府知事交际费案”和针对“厉木县知事交际费案”,一直打到最高裁判所。两案的高等裁判所判决,倾向于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但最高裁判所却倾向于限定公开的范围,撤销了两案的高等裁判所判决、发回重审。此后,东京高等裁判所就东京都知事交际费案,在最高裁判所判决的范围内,作出尽可能多公开的判决。这些判决的法理根据都在于:每个纳税人都有权了解政府如何支出公费的情况。[9]日本秋田地方裁判所民事一部1999年6月25日判决,秋田县居民代位县作为原告,以秋田县召开六次恳谈会所支出的费用中,有2091245日元餐费属于违法支出,对时任教育长等职的6名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可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秋田县支付现金2091245日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10]
3、其他国家的纳税人诉讼制度经验。在英国,“选民对地方政府不合法的开支可以向区审计员提出反对意见,或向法院申诉。选民对区审计员的决定不服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诉。”[11]另外,国家纳税人也有资格控告中央政府的财政开支行为。在法国,市镇纳税人或省的纳税人,可以对市镇议会和省议会通过的影响市镇和省的财政或财产的违法决定,提起越权之诉。[12]但是,在法国,不允许国家纳税人对中央政府的纳税规定提起越权之诉,因为它与个人利益的联系太远。

二、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基础

(一)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1、政府财政支出(用税行为)亟待规范

  由于国家自身不从事生产,政府所支出的每一笔钱都来自纳税人交纳的“血税”,因此,政府在进行开支时必须慎重对待并且应当依法进行。但是遗憾的是,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的现状却是——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基本处于无有效的法律约束的状态,主要表现在:

(1)政府财政支出范围严重越位

  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投资的“经济建设费”(这些投资中,相当一部分效率低下甚至根本无效率并缺乏有效监督)以及行政管理费(其中大部分用于公务员福利开支)占了财政支出的主体,远远超过对民生福利的支出。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有着全世界最为庞大的公务员群体,许多原来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的单位都实行了“体制化”,纳入公务员编制。政府机构人员臃肿,官多为患的局面用前中央组织部长张全景的话说,可以说古今中外都没有过。[13]当前,我国的行政开支已经达到财政支出的24%,正常国家是6%以下,属典型的“吃财政饭”。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逐年增长的行政支出中,公车消费、公款吃喝、公款出国考察高达九千亿,至于政府豪华楼堂馆所建设、面子工程等所造成的损失更无法准确地统计。

(2)政府财政支出过程缺乏有效的约束

  首先,中央财政权力法制化约束有待加强。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财政体制以来,中央在税收分成中占了大部分,但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却一直未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出现了各地方政府纷纷到中央“跑部钱进”的极不正常现象,加剧了腐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收的逐年增加,政府机关在每年年底前,往往想尽一切办法,突击花掉数以亿计的国库收入。
  其次,政府投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当前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务院决定投资四万亿元人民币以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发展。四万亿投资绝非小数目,对于是否应投资、以及这笔钱应投资到什么领域、应优先照顾民生福利还是基础设施建设等,从性质上及重要程度上而言,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对之予以严格地监管,其理由主要有三:一则我国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于四万亿投资属于对预算本身的重大修改甚至是颠覆而非“部分调整”,已超出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范围,在涉及国计民生的如此重大的事务上,依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无权予以决定,只能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二则重大投资项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专项审议通过已有先例,例如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投票通过的三峡工程,总投资仅1600亿元,与本次投资计划相比,就投资数额而言远远望其项背;三则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政府重大的投资计划,必须获得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同意。例如,为应对金融危机,美国联邦政府提出8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但该计划的成立及如何实施,皆通过国会参众两院的审议批准。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四万亿投资计划到目前为止仅国务院就予以决定,而且对投资的过程缺乏有效的法制化的约束。
  第三,权力者运用公权力自肥现象亟待进行有效的约束。近年来,权力者利用公权力在社会资源、利益分配中“自肥”的现象突出,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引起干群关系紧张。例如,前些年公务员“车改”实行的结果是未使公车消费明显下降,反而使公务员获得了额外的“车补”,在一些地方公务员每月的“车补”数额甚至就远远地超过了普通工薪者的月薪。再如,当前各地正地大力推进公务员“阳光工资”改革,但我们遗憾的看到,在某些地区,改革的结果只是将一些尚未达到“阳光工资”设定的数额标准的部门工资涨到“阳光工资”水平,但超过“阳光工资”标准的部门工资则依旧巍然不动。另外,在当前金融危机,企业破产、民工失业严重的非常时期,一些地方却纷纷给公务员加薪,上海则给公务员发放数额巨大的购房补贴。
  第四,近年来,中央政府对第三世界国家频繁的经济援助,对非洲国家巨额债务的免除,未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事实上,这些援助及债务免除所指向的均为纳税人所纳的税款,从法理上来说,应当得到纳税人的同意。

2、纳税人权利保护有待加强

  众所周知,就税收的事物本质而言,税收乃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即纳税人通过缴纳税款向政府购买各种服务,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相应数量和质量的服务。但是,在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大都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人交完税之后,对政府如何开支这些税款基本上毫无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越来越庞大的政府财政开支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教育、医疗的投入却少得可怜,教育经费占GDP不过百分之二点几,远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一个正常社会里,政府本该为公民提供的基本保障医疗、公立高等教育等都已实行了“社会化”,纳税人负担沉重,而且在政府有限的投入中,分配不公现象极为严重。举医疗为例,据《2005年世界卫生报告》,在各国卫生总费用中,欧洲发达国家政府负担80%-90%,美国政府负担45.6%,泰国政府负担56.3%,众多穷国如印度、古巴等国家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医疗卫生筹资和分配公平性的排序中,中国只负担17%的医疗费用,位列全世界倒数第四位。[14]事实上,就连这区区的17%的政府负担的医疗费用,据中国社科院近期的一份医疗卫生调查报告显示,其中80%是为了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全国党政部门有200万名各级干部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万名干部长期占据了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亿元。而占人口总数80%的农民、城市没有工作的人口却没有任何医疗保障。[15]近年,我国纳税人痛苦指数占全球第二,但医疗公平指数却占全球倒数第四。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无法得到提高,甚至就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理性都完全值得怀疑。

3、现行的监督体制无法监督政府的违法用税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94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其授权的专业站,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委托,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专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5款“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中: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农业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前,按现行方式收缴,农业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上缴地方财政的,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二月八日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

广发编字[2005]48号

  2005年1月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治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通知说,为了繁荣和发展国产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加强国产电视动画片的播出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20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实行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省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二、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不予发放《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诽谤或者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由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
  11、未经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
  12、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三、 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自正式受理送审的国产电视动画样片及其完备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修改、删减的意见或者通过、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一律需在该片每集首尾分别标明《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在此前已经播出过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如需在2005年7月1日以后重新播出,均需重新办理报审并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重播。2005年7月1日开始,全国所有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放未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
  五、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动画片,可直接在电视台播出。
  六、已经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不得随意改动。需对片名、主要人物和主要内容进行改动的,应重新送审。
  七、国家广电总局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每月发证情况备案制度,即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在每月开始的第一周,须将上一个月《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发放表格复印件汇总报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备案。
  八、申领《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需报送如下材料:
  1、由送审机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2、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每部国产电视动画片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
  4、图像、声音清晰的大1/2录像带一套(声音不得有混音、迭音、声音轨道混乱);样带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必须有完整时码(时码请标注在屏幕上部边角,不得与字幕重叠);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九、凡送审机构对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广电总局国产电视动画片复审机构提起复审。所有申报复审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统一由国家广电总局受理并出具终审决定。
  十、《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样本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出具,各发证管理机构据
此印制使用。
  十一、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需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保障动画片创作、生产、经营和播出的规范有序。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向相关的播出、制作等机构进行传达,并尽快落实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为了保障过渡期间的播出安排不受影响,需特别抓紧办理有关片目的审查办证工作,细致做好服务,推进规范管理。 

  附件:1、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样本)
     2、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