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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的反对道德批判?/龙城飞将

时间:2024-06-30 18:0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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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的反对道德批判?

龙城飞将


  我写了《再谈真学术与假学术——引述新月对我观点的支持》 ,引述新月的文字说,在真学术与假学术的问题上,新月、徒步法学与我的观点是一致的。新月用他那非常学术非常哲学非常外语的话讲出了与我相同的观点,外国的法律和法理可以作为借鉴,但不要用外国的法律和法理作为直接解读中国现实案例的圭臬。因为,有新月的文字为证(参见我引述的新月在《普法运动》一文中的话)。
  新月理论水平很高,我们没有理论,因而永远不能企及。然而,既然论到一起了,大家就需要找到同一个平台,同一个层次,同一个频道,不要转移目标,不要偷换概念。
  但是,理论新秀新月的文章我们实在是难懂。所以,我今天上午才发出求教,向诸位方家《求教新名词与新问题》 。因为他用了太多的新名词,给我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我不得不向方家请教,不然真地是读不懂了,人家那些理论大侠又要来教训我们不懂法了。

  实际上,理论大侠之所以教训我不懂法,缘于近日我关于真学术和假学术的几篇博文。近日,关于真学术与假学术 ,我连发了几篇博文,目的是想引起人们的注意,提醒大家学术研究要做点真正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不要做空洞无物的事。比起一些批评学术腐败、学术霸道的文章来,我的博文显得温和得多了。
  而且,在网上浏览博文,发现博友徒步法学在几年前也有类似的观点 ,而且他的文字比我的优雅,研究更深入。

  但是,有人对真学术和假学术的讨论坐不住了,本来我并没有指向谁是假学术,有人就自动来对号入座了。我们雅典学园的理论新星新月前来教训我:

  问题是真假的标准何在?……本文主张“做应该做的”,不过是空洞的同义反复,应属于“假学术”之列,至于“链条论”可视为某种粗糙版阴谋论,亦没有说服力。我建议博主认真学一点理论……说“口治”,“产业链”这种阴谋论对讨论毫无帮助。我认为你是假学术……

  新月声明,他这样指责我,却不对这个观点作出证明。这就是我们现代新型的法哲学理论,给别人扣大帽子,却不负责任,不提出任何认证!这足以显示出新星理论的苍白。

  真理在辩论中被人们发现。我这里讲真学术和假学术。鼓励真学术,反对假学术。假学术往往假假武术一样,用“套路”包装自己,吓唬别人。真学术也有使用“套路”的,而在网络学术中不使用套路同样可以搞学术,不过这样的学术成果不被尊重,不被认可,不被看好。

  我支持鼓励真学术,反对假学术。假学术是空洞无物的,真学术则是真正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我欢迎博友提出改进的建议。如果有人感觉我批评假学术不舒服,喜欢自寻烦恼,喜欢对号入座,谁也没有办法。
  有人在在与人讨论问题时,不是固定概念的具体含义,而是不停地滑来滑去。当别人批评他观点不成立时,他就赶紧偷换概念。当别人论证他的举例不能成立时,他又说自己的例证并不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是“滑”学术,“玩”学术,哪有一点真正学术的味道?
  要做学术,就做实的,来真的。不要以为自己认识几个汉字,别人就是文盲。不要以为自己沾沾自喜地在网上晒了几本书,别人就没有书,没读过书。不要以为得了个“理论新星”的桂冠别人就不懂理论。其实,总有人做出那些不着边际的学术,总有人以抄袭别人论文和著作作为向上爬的台阶,总有人在控制着以“学术”为名义的一种新型产业链条,是真正地没读懂书,没弄懂理论的表现,并没有为社会带来任何福祉,相反却是社会的灾难。

  刚才看到新月有新的文章发表:《旗帜鲜明的反对道德批判》,对我开始了新一轮的批评。但又是说些天国的话,许多内容还得我们向他来讨教: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首先批判,在这里的具体含义?什么对什么的首先批判?新月说这话时自己把这话的意思理解了没有,是不是囫囵吞枣?

  “不知道龙城飞将先生从宽录取到了这等地步,不能不做出一点澄清,”新月说。
  什么是“从宽录取”?这是中国话,还是外语?若是外语,是哪国的外语,是什么具体含义?

  “龙城飞将先生的阴谋论调我从来不曾支持过”。
  我非常赞同新月的这句话。因为我从来没有阴谋,所以新月也就不会支持。如果新月一定要说我有阴谋,请拿出证据来。是什么阴谋?这个阴谋由谁策划?这个阴谋有哪些社会危害性?但我引用的新月的观点确实与我观点相同呀,新月的观点确实是支持了我的观点呀。不管你主观上是不是想支持我,你的文章客观上就是支持了我的观点,所以我才大胆地引用。你可以一句一句地否定自己,等你充分地否定了自己所说的话,我们就相信你。

  新月多次提到我的逻辑混乱,却没有任何证明,只是顽固地多次地这么重复。实际上这顶帽子应该回敬给新月,当然,我不想说他思维混乱。本来我批评中国学术产业链条没想到直接点谁的名,却有他不甘寂寞跳出来自动对号入座,此其一。在讨论中他一再偷换概念,此其二。

  “反对低级知识再生产和反对用道德批判和阴谋论评价一切学术观点,这是两个独立的观点,赞成后者不等于反对前者。”
  这是新月批评我的话。这话相当地恶毒。什么是低级知识再生产?谁在进行低级知识再生产?什么是道德批判?什么是阴谋论?请拿出一个定义来。请在这三个名词中间指出是哪两个不同的独立的观点。

  接下来,新月更是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他总是这样,在同一篇文章中就忘记了自己的主题,若是连续几篇文章,更是找不到北了。

  “反对道德批判学术,这是我一贯的立场。对于我在《普法运动》上面写到的那些问题,我更多的是归咎于历史客观因素造成的。从1978年到现在才几年时间,我们怎么会有能力和已经按照此一统治模式统治数百年的国家进行学术上的对比?反观中国,仅仅过去三十多年,国外学界重要的思想流派,我们学界都已经开始研究。拿别人几百年的成就去要求我们一朝一夕之间达到,大跃进也没有这么夸张吧?”
我在一系列博文中根本没有谈及他在这段话中所说的事,不知他怎么糊涂地从哪里拷贝出来作为反对别人观点的论证。

  “况且学术现在的水平和阴谋论之间有什么逻辑上的关系,到现在为止龙城飞将没有拿出一点论证,只是自己经验之谈。这就是不完全归纳……这种一概抹杀别人工作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极为令人反感的。当然除了迎合那些不学无术的人某种意淫的乐趣,不过如果一个学者降级到了这种地步,我只说两个字,无语。”
  这真是猪八戒倒打一耙,我什么时候说过“学术现在的水平和阴谋论之间有什么逻辑上的关系”?这是你新月生硬给人扣帽子,你还数次讲道,扣了这帽子,你并不需要作出任何论证!“在道德上是极为令人反感”,这话先要适用于说这话的人。“迎合那些不学无术的人某种意淫的乐趣”,这么下流的话居然也能从理论新星的口里说出来,可见这是多么“意淫的学术”!
 
  “龙城飞将先生认为别人是造名词不解决问题,是假学术。这实在是滑天下之稽。这实在是滑天下之稽。自己不懂的东西就认为别人是‘造名词’,就认为是假学术,可是凭什么呢?”
  真是偷换概念的高手。也许理论新星就是这样造就出来的。只要会偷换概念就可以培育出一代理论新星。我一再的观点是,研究学术,讲点实际的东西,不要虚无缥缈。制造出没用的名词于学术研究无益。我没有说过别人造出新名词就是假学术这样的话,我是说,假学术有种种表现。既然新月很懂新名词,他在《普法运动》一文中也使用了许多新名词,就请他给我们上课好了。我已经发出了这样的请求。
  在法学方法方面,新月更是有了新的理论和方法,甚至把著名的“三段论”一脚踹开。三段论是形式逻辑的代名词,你有这本事一句话就否定掉形式逻辑?要知道,形式逻辑现在在大学法学专业还是一门显学呢!

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市长 臧胜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维护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各种白酒、啤酒、果酒、黄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石家庄市酒类监督管理局是本市酒类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县(市)、矿区酒类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酒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酒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鼓励支持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现代化的营销方式,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为酒类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严禁伪造、租借、买卖、涂改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申领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酒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禁止不合格的酒类产品出厂销售。


  第十条 酒类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国家规定应标明产品有效期限的,应在明显位置标注。使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应注明获奖的名称、等级、颁奖机构和颁奖时间。


  第十一条 采取合资、6333联营、委托加工等形式生产外埠品牌酒类产品的,应实行统一的原辅材料配方和质量标准,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实际生产地的厂名、厂址和酒类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应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卫生及消防要求;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除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向省酒类监督管理局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应向所在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省酒类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市)、矿区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零售许可证,应定期向市酒类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外埠酒类商品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设立经销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涉及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应验证其酒类商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件。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不予注册相应的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因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关证件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颁证部门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酒类商品销售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无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 


  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购销酒类商品时,应当相互查验对方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备查。酒类商品的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文件。
  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索取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酒类商品销售者应建立酒类商品进销台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经营者配制的调制酒、补酒、保健酒等酒类商品,应取得法定部门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所配制的酒品,只能在本营业场所内销售。


  第二十四条 销售散装酒类,必须明示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家标识,标明厂名、厂址、原料、酒精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用法定部门验定、监制的量器具,盛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酒类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三)伪造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无中文标识的酒类产品;
  (五)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不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
  (七)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添加剂生产酒类产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为无酒类商品生产、销售许可证者代理、发布酒类广告。


  第二十七条 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举办酒类展销、展览活动,应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十日内向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定期对本市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测检验。酒类鉴定结论应以法定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酒类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负有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商业、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批发酒类商品实行备案制度。
  (一)酒类商品生产者、批发者和销售自行配制酒的餐饮娱乐经营者,应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将所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向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研制开发的和新引进外埠的酒类商品,应在生产、销售前三十日内,持生产厂家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向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酒类商品备案包括酒类产品的名称、注册商标、规格、酒精度、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一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公示制度,对酒类监督管理规定、新增或变更、注销的酒类生产批发单位、酒类商品备案资料、酒类商品质量监测信息以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等,应向媒体和公众开放,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嫌物品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拆封或者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三十三条 酒类生产、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酒类商品批发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生产设备和有关原辅材料,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备案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酒类生产、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力。对举报有功人员,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

张喜亮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局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主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全面理解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形式,应当包括这样一些精神:
第一,改制的辅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建制的法律法规进行。改制为公司制形式的,就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组建原则执行,如果是改制成为与外资合作、合资的,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之法律法规进行组建。这里强调的就是,原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在其辅业分离改制中起到主导作用如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但是,在改制辅业组建新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即只能是组建新企业中的要素之一而不是全部,也就是说,原国有大中型企业不能只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在组建新企业的过程中一意孤行、独断专行,而必须依法组建新企业,使改制后的企业真正成为一个新体而不是原有的辅业关系或其下属公司。
第二,在法律的范围内,辅业改制组建的新体之产权关系应当多元化。实行产权多元化的组合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本民主之最佳形式,这种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制度,业已被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增强竞争力提升企业最佳方式之一。辅业改制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按照政策的规定,改制后的新体应当是产权多元化。资本民主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的资金更加雄厚,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而使改制后的新体更具有生机和活力。
第三,辅业改制组建新体的具体形式不拘一格。实施办法列举的辅业改制组建新体的具体形式有合资、合作和出售等。这一个“等”字,就示意我们辅业改制可以不具一格地选择最优的方案。所谓最优方案应当是指最适合改制后的新体发展的企业制度,而并非随波逐流或是照抄照搬。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改制,都要注意尊重分流到新体员工的意愿及其首创精神。改制方案应当提交员工讨论,最好是群策群力集中大家的智慧。依靠和相信员工的智慧就会有独创的新思路。辅业改制应当慎用出售的方式,出售是最简单的但不是最佳的选择,而是万不得已且经员工同意才能采取的方式。最近,有些地方由于领导意志而独断专行出售国企,已经引发了员工所谓“保国资护国企”的群体事件,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出售方案的制定及其出售的过程,一定要公开透明、绝对不能搞暗箱操作;凡引发群体事件的,无不是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或在出售的过程中做了暗箱操作,至少是没有走群众路线而一意孤行或独断专行。如果必须通过出售的形式改制辅业的话,可以考虑由员工集体优先购买,而不是优先卖给少数人或局外人;即便是员工放弃了购买权,是不是可以优先考虑卖给更有真实实力的企业而不是“个体户”或虚假出资人。
第四,辅业改制后的新企业,原国企资本应当尽可能地退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一方面是要做精主业,另一方面也是国有资本淡出的途径。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有资本应当在关系国计民生领域进军,同时也要在一些非关键领域退出,即所谓有进无退。所谓“尽可能退出”只是一个目标要求而不是简单一撤了之。原辅助企业尚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可以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使其成为市场中独立的法人主体。采用此法,一般容易实现平稳过度。如果原辅助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尚显稚嫩,也可以将其改制国有控股公司即原国有企业是改制后的新体的大股东,此间要有新的其它股东注入资金。调查发现,有的企业招募了一些员工股,成立员工持股会;也有的企业工会以其自有资金或资产入股。这样的做法看似有些不很规范,但是从长远考虑是有利于逐步将新体转为职工集体所有,国有资本进退自如。
第五,正确处理原国有企业和辅业改制后的新体之间的关系。原辅助企业改制后业已成为全新的市场经济中之法人主体,原国有企业与之不再是行政的隶属关系,两者只是以资本为纽带形成的出资人和经营主体的关系。原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以其股东身份,通过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代表,依据公司章程行使其董事长、董事或监事的职权。任意干涉新体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以及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新体的经营管理横加指责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原国有企业和改制后新体企业,是平等的企业法人主体,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双方都应当学会且自觉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履行各自的职权。
200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