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门: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分别与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商,现将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学、经济法、建筑评估、机电评估4个科目均为96分,财务会计学为8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3个科目均为60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5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为60分,统计工作实务科目为7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为70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为68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四)质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120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200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96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参加部分科目免试人员也按上述科目的合格标准核定。
二、鉴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因此,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及时将考试数据统一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将相应的考试数据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考试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有合格人员3580人,具体人员名单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cirea.org.cn)公布。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请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于12月底前将各类考试附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将作为颁发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试人员成绩。
附表:1.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2.2001年度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 “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八、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2.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3.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08024.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