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所为民事行为的效果,应当结合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所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内容及意思表示产生的实际后果进行认定。
案情
2006年7月1日,谢代义与重庆红宇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红宇配件厂)建立劳动关系,其后谢代义(乙方)与红宇配件厂(甲方)签订《研究生安置协议》,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甲方违反协议,赔偿乙方及配偶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红宇配件厂与案外公司合资成立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宇摩擦公司)。2006年10月9日,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及红宇配件厂签订《备忘录协议》,约定谢代义转入红宇摩擦公司工作,红宇摩擦公司将继续履行谢代义与红宇配件厂签订的《研究生安置协议》。2007年11月27日,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签订《岗位合同》,其中明确谢代义系劳务输入在红宇摩擦公司工作的员工。2008年度的《岗位合同》期满后,谢代义不愿与红宇摩擦公司继续签订《岗位合同》。红宇摩擦公司综合管理部于2009年2月16日向谢代义发出《通知》,认为谢代义不符合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入红宇摩擦公司员工的要求,因此不再为谢代义提供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此后,谢代义未再到红宇摩擦公司处上班。2009年3月5日,红宇摩擦公司、红宇配件厂联合向谢代义发出《通知》,要求谢代义在收到通知后到红宇摩擦公司报到。2009年3月9日,谢代义向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申请。
仲裁后,谢代义起诉至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以红宇摩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用工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包括要求红宇摩擦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在内等诉讼请求。
裁判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代义要求红宇摩擦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均是基于红宇摩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提出,而红宇摩擦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谢代义发出的《通知》并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之后红宇摩擦公司及红宇配件厂也书面通知了谢代义继续回红宇摩擦公司处上班,并且红宇摩擦公司此后仍在为谢代义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此,谢代义认为红宇摩擦公司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一、确认重庆红宇摩擦公司与谢代义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约定无效。二、驳回谢代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代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代义与红宇摩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红宇摩擦公司2009年2月16日向谢代义发出《通知》,以谢代义不符合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输入红宇摩擦公司员工的要求为由,明确即日起红宇摩擦公司不再为谢代义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该通知内容具有明确的解除红宇摩擦公司与谢代义双方之间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在红宇摩擦公司发出该通知后谢代义也实际未再到红宇摩擦公司上班,故红宇摩擦公司对双方关系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该通知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果。由此,应当认定自红宇摩擦公司向谢代义发出该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红宇摩擦公司支付谢代义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款项共计245313元;驳回谢代义的其他上诉请求。
评析
行为主体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效果之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及行为人由此作出的客观意思表示进行考察。一般而言,主观认识与客观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则会产生相应的意思表示后果。在主观认识与客观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观认识错误可以区分为对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和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其中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并非出自行为人本身的原因,在行为结果对其产生严重的不利益的情况下,则可以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与此相对应的是,一般而言,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则不会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因为不管行为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何理解,其作出行为的意思表示总是指向同一法律关系,而且意思表示的效力总是及于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此外,如果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系因行为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也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律关系的性质,当行为后果对行为人不利时,行为人更不能以其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作为不承担相应行为责任的正当抗辩理由。
本案中红宇摩擦公司在和红宇配件厂及谢代义所签的《备忘录协议》中已经明确红宇摩擦公司继承了红宇配件厂与谢代义的劳动关系,并将履行红宇配件厂与谢代义所签的《研究生安置协议》,故其是知道或至少应当知道公司与谢代义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红宇摩擦公司向谢代义发出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通知》,该《通知》虽明确表示系解除劳务关系,但其中亦有公司不再为谢代义提供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内容。由此来看,红宇摩擦公司对解除与谢代义之间唯一存在的关系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清晰的。故在双方只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该通知只能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此外,从该《通知》发出后的实际后果来看,谢代义亦未再到红宇摩擦公司上班。可见,该《通知》不仅在客观上能够达到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而且实际上也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关于红宇摩擦公司后来又向谢代义发出《通知》,要求谢代义回红宇摩擦公司上班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被红宇摩擦公司解除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故红宇摩擦公司该《通知》不能达到否认前一《通知》实际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果。因为基于劳动关系的合意性特征,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其中一方的单方行为而自动恢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77号
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2005.12.1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自觉遵守市容环卫法规,维护好其责任区周围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
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公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
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门前包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做到责任区内(即铺面或营业大厅门前4米以内)无暴露垃
圾、无废弃堆积物、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无树叶、塑料袋、无泼撒呕吐物、无人
畜粪便。
门前包容貌: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铺面或营业大厅临街墙体、立面无乱贴、乱涂、乱刻画
;城监许可临时占道的货物,要按规摆放,机动车辆和人力三轮车、自行车要按指定的
位置停放。
门前包监督: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门前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行人在
门前乱丢垃圾、杂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好巡查记录、协调矛
盾、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执行下列规定:
(一)要明确专人(保安、杂勤工或店铺当日值班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
(三)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城镇垃圾清运费;
(四)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的督查、考核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
或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有权加以劝阻制止、举报。
第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单位有权举报,监督部门必须依法查处。
第九条 责任单位必须自备垃圾桶(筐),收集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垃圾量小的必须
于每天傍晚7点至次日清晨7点前将垃圾倒到清扫保洁车里;产生垃圾量大的自己必须送
到公共垃圾斗里倒放,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
款。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门前路面倾倒垃圾和污水,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解放路、东海路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占道摆摊,确有必要临时占
用的,经城监许可后,必须按规定界限划行就市,确保门前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恶劣者由城市
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第十二条 建设路、人民路、琼西路、农科路、园林路、福民路、东港路、滨海路两旁
原则不得占道摆摊,考虑到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
可允许摆摊设点,但必须按城监规定的界限排放经营,并负责做好周围环境卫生,同时
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恶劣者由城市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第十三条 解放路、东海路、东方大道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堆放杂物(包括
建筑材料),确有必要,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后,必须妥善管理,不得污染周边环
境,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在新闻媒
体通报表扬,同时挂上“门前三包”合格单位的牌子。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造成门前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暴光。
第十五条 凡行政或事业单位出租的铺面,必须对所租出的铺面或设施的卫生负责,做
好“门前三包”,如不负责任或监督不力,造成门前卫生脏、乱、差的,市政府将责令
执法部门强制性将出租的店铺关门停业,同时追究出租铺面或设施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
任,同时在卫生检查评比中将该单位列为卫生不合格单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乡镇、各居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东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