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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13 02:2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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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内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对特区的优惠政策,促进特区的开放、搞活,扩大特区对外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国营外币免税商场(以下简称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需要经营进口的商品,其经营范围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以及粮油食品等。不能经营烟、酒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
第三条 免税商场经营进口商品的总额,每年不得超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场物资外汇额度。免税商场需要进口的商品,由经营单位在批准的额度内自行组织进口;每批货物进口前,经营单位应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清单,经海关审核后方能进口,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条 免税商场经营的国产商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品种,应当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 免税商场经营商品的供应对象限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上述人员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到免税商场选购。
上述人员用从境外带进外汇在免税商场购买的商品携带出境时,海关凭免税商场加盖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刻制的“外汇购买”印章的发票核放。所购商品限于旅客自带,不得从货运渠道运出。
第六条 免税商场进口的免税商品,限于在商场内零售,不准批发。也不准以零售价批量销售。
第七条 免税商场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保税仓库,存放进口免税商品及从国内订购的商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海关对保税仓库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免税商场属海关监管范围。海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到场监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九条 免税商场对经营的商品,应当建立进口仓储、提取、销售等的详细帐册,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必要时,海关可着其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担保函和资信证明管理问题的指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担保函和资信证明管理问题的指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来,总行陆续发现一些分支机构违反总行关于出具保函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有的擅自越权出具信用担保函,有的随意开具资金证明,有的乱开介绍信和使用空白介绍信,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建设银行的信誉。对此,
各行应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的管理,总行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人民币信用担保函,必须严格按照(88)建总办字第3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执行。开具保函前,必须与客户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
“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后,建设银行方可签具保函。建设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同意,保证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须报经总行批准同意。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
划单列市分行签章确认。
外汇担保应严格执行总行制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厦门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有关从严外汇担保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出具外汇担保函。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
业务的分行,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函、担保意向书和承诺书;经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权限下放,对外出具各类外汇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十倍,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应报经总行批准。各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
业开具保函,也不向国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二、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按照其资信情况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只证明客户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帐户等情况,并为其真实性负责,资金证明中不得有溢美之词和资金证明无关的内容,也不
承担任何保证的义务和连带责任。
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凡专户存入,并存足或能够存足半年以上的,各行都可向各级计划部门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存款证明。除上述情况外,各行不得为客户提供存款情况证明。客户执意要求提供存款情况证明的,必须将其存款专户存储后,建
设银行方可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明确存款的种类、期限和数额(或余额)。并注明其有效期,客户在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存款不得随意动用。存款证明必须与实际存款数额相符,不得开空头证明,存款证明必须写明台头,防止重复使用。存款证明只证实其存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不涉及建设银行的承付责任。
三、开展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建设银行,向社会发布信用等级评定公告和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一般应以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咨询公司名义发布。各行一般不得以建设银行名义对外发布。
四、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实行审批制度。此项工作一律由各行业务部门办理。由财会部门审查会签。业务部门对其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负直接责任,财会部门对委托单位资金和存款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保函和资信证明都必须经行长
审核批准。县级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一律使用行章,不得使用业务公章或部门公章。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都应逐项登记和编号,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期满或保证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应逐项注销。
五、各级建设银行应加强介绍信和印章的管理。建设银行的介绍信仅限于本行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证明,不得随意开具空白介绍信,更不得用以为客户担保和证明。行章必须专人管理和建立行章使用登记制度,未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随意使用。
六、各级建设银行应认真清理已开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凡擅自越权和无故开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应报有权行重新审定;凡违反规定出具的担保函和资金证明,应设法追回,挽回影响;对已经发生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调查分析其原因,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的责任。
各行应于二月上旬前将清理整顿保函和资信证明管理的情况上报总行。



1990年1月5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于5月8日印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21号),对献方献策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一些献方献药的个人和单位,主动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对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凡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执业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专业相近。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就地安排,参加本单位非典治疗工作或由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在本省(区市)、本地区参与非典型肺炎治疗工作。

  三、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规定,服从所在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制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给予鼓励,并要热情接待,妥善安排,科学对待,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