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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14:4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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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18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全国性会议的通知》(国发〔1998〕47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93〕04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会议分类
国家海洋局召开、承办的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国务院召开,国家海洋局承办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海洋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国家海洋局召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和海洋局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国家海洋局或机关各部门召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局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各种专项业务会议。
二、召开会议的原则
(一)对于没有明确主题,不解决实际问题,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原则上一律不开;能合并的会必须合并召开;能利用发文或电话等办到的事,不得召开会议。切实做到精简会议。
(二)召开会议要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提倡就地开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一、二类会议的代表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期一般为,一、二类会议不超过4天,三、四类会议不超过3天。
(三)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表彰会等。
(四)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控制会议经费开支,会议经费包干使用。
三、会议的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决定,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二类会议由局务会审定,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三类会议由局务会议审批;四类会议由机关各司(室)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机关各司(室)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以报表形式(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地点、人数、代表构成、时间、会期、会议类别、经费及召开会议的理由、拟解决的问题等)报办公室汇总。
(三)办公室在综合各司室会议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我局年度会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局年度会议计划确定后发至各部门执行。
(四)在局年度会议计划以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经办公室会签后报局务会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会议承办
(一)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二类会议中专业性工作会议和三、四类会议由申报司室承办。
(二)加强会议文件的管理。尽量精减会议文件,注重文件质量,除有议定的重要事项需请有关单位执行外,一般不印发会议纪要。
(三)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协调工作。司(室)召开的各种会议通知须送局值班室备查。
(四)会议从批准到召开的全套材料原件,必须按要求立卷归档。
(五)切实做好各种会议的保卫、保密工作。
五、领导同志会务活动
(一)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确需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讲话、题词、接见、合影等,由局办公室归口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请示。
(二)除重要工作会议外,局领导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局领导参加会议并到会讲话的,需提前一周报办公室秘书处,并附讲话提纲,以便统一安排。
六、端正会风、节约开支
会议应尽量在局系统内部的招待所、礼堂召开。凡属海洋局系统内部会议不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举行。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活动,不准发放礼品、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即行作废。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 经批准用于下列范围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六)乡村简易公路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实效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由县级财政局负责征收,有条件的亦可下放给区级财政所在地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通知批准征用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占用耕地的县级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九条 对偷漏耕地占用税,除应补交应征税额外,另加收应征税额5%至50%罚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偷税情节严重或抗税不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交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与征税单位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必须首先按照征税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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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平方米平 ┃
┃类别│ 名 称 │均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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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南明、云岩、乌当、花溪、白云、遵义市、安顺 │ 5.8 ┃
┃ │市、都匀、凯里、水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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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县、湄潭、绥阳、桐梓、赤水、凤冈、余庆、│ ┃
┃ │安顺县、清镇、开阳、修文、平坝、息烽、六枝、│ 4.8 ┃
┃二类│铜仁、思南、兴义、安龙、贵定、龙里、惠水、 │ ┃
┃ │独山、黄平、黎平、天柱、毕节、金沙、织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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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真、务川、仁怀、习水、正安、江口、玉屏、 │ ┃
┃三类│万山、松桃、兴仁、镇远、岑巩、锦屏、麻江、 │ 3.8 ┃
┃ │三穗、瓮安、福泉、大方、黔西、镇宁、盘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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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阡、印江、德江、沿河、普安、晴隆、贞丰、 │ ┃
┃四类│望谟、册亨、纳雍、赫章、威宁、普定、关岭、 │ 2.8 ┃
┃ │紫云、施秉、剑河、台江、榕江、从江、雷山 │ ┃
┃ │凡寨、平塘、罗甸、长顺、荔波、三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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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1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在湘潭会议精神指导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坚持抓好服务质量和两个效益,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促进民政系统精神卫生
福利工作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发展方向。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承担着对无家可归、无法定义务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精神病人的收容治疗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服务。今后五年,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坚持社会福利属
性与面向社会服务相结合,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具有活力的运行机制,通过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疗市场竞争能力;要继续加强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医疗科研水平,提高治愈率和对精神疾病患者行为的社会控制能力;要积极探索社会化、开放式的精
神疾病防治管理模式,以社区康复为主要途径,推动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宏观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对精神卫生福利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政策上的指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精神卫生福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精神卫生福利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并选配好德才兼备的领导班子;另一
方面,要根据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特点,在业务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分类指导,建立起专业化的管理体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规程。民政部将修订《国家级福利事业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各地也要根据情况,制订本地区各类福利院的等级评定标准,实行分类指导。
三、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实现对精神疾病的群防群治。社区康复是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新的生长点。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确立了社区服务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精神卫生福利工作要很好地利用社区服务这一民政工作的重要载体来发展自己。各地在确立社区服
务示范城区时,要将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社区发展规划;要充分利用精神病人工疗站,开展精神病人康复活动;在社区康复中,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发挥示范、指导、辐射、培训的作用,使精神卫生福利工作逐步形成以精神病人福利院为资源中心,社区康复站为依托,家庭康复病床为基础的
民政系统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和康复网络。通过对精神病人实行社会化、开放式的社区康复服务,走出一条具有民政特色的精神病防治工作的道路。
四、强化医院化管理,促进精神病人福利院各项制度的改革。实行医院化管理,是精神病人福利院在改革中探索出的一条适应形势需要与发展的途径。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坚持医院化管理,实现人才结构的合理搭配,专科技术力量具有优势,医疗设备符合临床需要,并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逐步深化劳动、人事及分配制度的改革,继续推行院长负责制,坚持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积极引进适合事业发展的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实现按劳分配。要加强科学研究,坚持“以精神科为主,多种服务并举”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扩大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增强
自我发展能力。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并合理使用三产收入,以实业补事业。今后五年,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增加对精神病人福利院的投入,彻底改变其现状,使更多的精神病人福利院能够达到国家级福利事业单位的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医疗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队伍建设。要注重引进专业人员,培训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同时,要注重抓好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全体工作人员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对工作满腔热忱,对病人救死扶伤,对技术精益求精,摒弃“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与此同时,要注
意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搞好服务。
六、争取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卫生、公安部门的合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努力将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争取财政对精神病人福利院的全额拨款,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精神卫生工作是一项涉及卫生、民政
、公安、残联、教育等许多部门的社会工作。因此,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要注意走出去,请进来,借鉴其他部门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要很好地利用卫生部门医疗主管的力量,利用他们技术、人才上的优势,加强交流,加强合作,以求发展。



19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