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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0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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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8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我局制定了落实《意见》要求的贯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为确保《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


  (二)今年7月制定、发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明确领导体制和具体工作机制,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三)办公室负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站时政审核制度,规范重大新闻发布的内容、程序。


  (四)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负责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工作。


  (五)政策法规司按照《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中具体规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程序,建立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六)政策法规司按照《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七)纪检监察室督促各司(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公开信息。


  (八)局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加强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建设,突出政务公开专栏,增加政务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等栏目;在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


  (九)办公室负责全面清理政务信息,开展局公开文件档案的电子化工作,制定政府信息的公开索引目录,为公众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供更大的方便。


  四、建立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


  (十)政策法规司在《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中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部门,明确保密审查程序。


  五、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


  (十一)政策法规司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提出、递交、受理、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十二)政策法规司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条例》和《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指南》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十三)人事司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十四)建立分层级受理举报制度,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十五)财务司商办公室落实政务公开业务经费。


  七、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纪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司对局属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调研和检查;确定信息公开重点单位,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完成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和公开制度的建立等工作。

关于印发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1〕4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阳泉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县乡公路的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全
面规划、协调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
依法治路、保证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我市县乡公
路整体服务功能,创建县乡公路文明窗口,促进我市经济快速、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县乡公路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落实“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政策,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
搞好县乡公路建养工作。

第二章 县乡公路属性划分及管理

第三条 县乡公路根据其政治、经济意义划分为:县公路、
乡公路和专用公路。
县公路是指在所辖地区(市)或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具
有较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和县之间,或是连接3个乡
(镇)以上,总里程不少于10公里以上的连接主要商品生产和
集散地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为县(市)或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
务的公路。是连接县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或
者连接5个村以上总长度不少于5公里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由专业部门、政府、厂矿专门修建的为一定区域
经济服务并且自行建设的公路。
第四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1、县级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养管理,乡级公路由乡
(镇)政府负责建养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路建养作为一项
重要工作内容,把公路建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资金,
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2、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县乡公路的行业管理和
发展规划,并在业务和技术上对县乡公路建养管工作进行检查和
指导。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县乡公路的建
设、管理、养护,并帮助指导乡(镇)村发展乡(镇)村公路。
第五条 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市、县(区)交通主管
部门应成立专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乡公路的业务和技术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县乡公路的建设与养护,实行“民工建勤、民办
公助、以工代赈”的政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乡镇煤矿吨
煤中提取一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政策性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拨款;
省、市建养补助资金;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用于
公路建设的费用;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向企
业和个人集资及采取其他方式的筹资;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
设进行的投资。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的交通发展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
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建养、管理规定的前
提下,县乡公路的管理机构,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
管理办法,包括生产方式、工人配备、资金来源、技术管理和劳
动管理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
与实施中长期公路发展的具体计划,以及年度县乡公路建养项目
建议计划。
第十条 县乡公路建养资金的管理使用。
1、公路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县级公路养护,实行养护承包责任制。省、市补助资金,
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验收合格后以高级、次高级路面
2000元/公里、土路面1500元/公里的标准补助。
3、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按高级、次高级路面2000元/公里、
土路面1500元/公里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要纳入当年财政预
算。
4、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建养资金到位情况及资
金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年终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按比例扣除
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项目,各县区交
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制
定切合实际的养护方案及预算,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纳
入计划管理范畴。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针对我市县乡公路运行现状,县乡公路养护工作
要以“全面养护、突出重点、稳定路况、积极改善、确保畅通”
为指针,抓住一个“畅”字,突出一个“洁”字, 力求一个“美”
字,分年度、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的恢复与提高我市县乡公
路通行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GBM工程为目标,
逐步实现县乡公路的等级化、路面化、标准化和美化、绿化,增
加晴雨通车里程。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要贯彻“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
面养护,突出重点,消灭薄弱路段”的方针,在经常保持路面
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构
造物完好,标号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
要求:
1、路面与路肩衔接协调、顺适。砂砾路达到路肩硬化;油
路镶边地段,路缘石与路肩衔接顺适,路缘石无残缺,规格整齐。
油路无镶边路段达到路肩硬化、标准化、整齐化。
2、路基达到等级标准宽度,线型清晰,路肩边缘达到整齐
平顺,横坡适度,稳定坚实。并实行堆料台、标志牌、里程碑
“三在外”。砂砾路要求50米建一个堆料台,尺寸长2米,宽1.5
米,堆料必须统一见方。少数路段因地势限制不能建堆料台,确
需在路上堆料时,应做到“五不准、一整齐”,即:路面上、桥
头和桥上、平曲线内侧、单车道路段两侧并排路段,一律不准堆
料。堆放材料要整齐。
3、所有桥涵帽石、栏杆、扶手等附属设施做到完整无缺,
统一刷白。
4、路基边坡刷修整齐、顺适、美观,内边坡度1:1.5,外边
坡根据地形刷新达到美观。边沟整修做到整齐、达标 , 尺寸为
1.2×0.4×0.4米。地形特殊路段可适当缩小。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公路养护生产管理,降低养护成本,延
长使用周期,各县区要分片成立大道班进行季节性常年养护。对
技术要求较高的油路面养护,有条件的县区可组建专业性养护队
伍,对路面病害进行维修与养护,确保油路路面的完好。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要解决好县公路养护用地、养路设施占
地及料场问题。
第十七条 小修保养是公路养护的主要任务,县区交通主管
部门要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计划,下达到大道
班及专业性养护队伍具体实施,保证养护材料数量充足,质量合
格,配比适当。
第十八条 凡预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及单项独立构造物工
程在2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严格按公路工程建设程序操作,
实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
证体系。
一般大中修工程,参照《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施
细则》执行,工程验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沿线桥梁养护,建立桥梁养护状况卡,发现
险桥、危桥应密切注意运行状况,设置明显标志,预防事故发生,
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公路绿化工作。根据“因地制宜、因
路制宜”的原则,在可绿化路段以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侧
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可绿化空地。
第二十一条 水毁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
则,加强预防。对水毁隐患地段要及时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已经水毁未恢复的路段,要制定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并设立标志,
防止事故发生。对发生水毁50m3以内的路基坍塌、缺口,三天
内必须恢复;对重要公路的水毁抢修、消除冰雪等紧急任务,市、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动员沿线村镇及驻
军、机关、厂矿等单位抢险,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台
帐,将各种养护内容,分解细化,详细记录在案,保存整齐,做
到底清数明,有据可查。
第二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应建立健全以岗位生产责
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
制,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安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
有定额,劳动有考核,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
管理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应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
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生
产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杜绝事故
的发生。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公路养护的检查与验
收工作,抽查乡公路。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公路养护的检查与验
收。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项目建议计划、责
任目标、养护标准及《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办法》进行检查验
收。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检,验收合格后兑现省、市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大道班及专业性养护队伍月度路况评比和每
日路况巡查,由本单位自检,作业小组或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未列入全省公路通车里程的县乡公路,应划分
为村公路,按行政区划由相应管养部门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案情]

  2011年5月18日原告宁波某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峡江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各类网眼汗布共计数量11889公斤,总价款566673元。并约定,原告先汇定金12万元,被告收到定金后40天内交清所有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付给被告12万元,要求被告在2011年7月5日前履行全部交货义务。2011年6月6日,被告发传真给原告,原料已经采购,要求原告确认品质。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品质标准太差,但时间紧迫不得不接受被告的要求。2011年6月20日、6月21日,原告又两次传真给被告,催促其交货。而被告在2011年7月5日前仅仅交付了4826.4公斤货物,占总货物量的40.6%。2011年7月15日,被告发传真给原告,请原告谅解未能按时交货,并要求原告对其余货物的交付期限予以明确。原告遂对剩余货物的交货期限给予了指示,并要求不得再延误。最后被告提交了余下的全部货物,原告也付清了全部货款。

  [评析]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违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被告虽然交货超期,但是,原、被告双方后来重新确定了履行期限,应当视为对合同的变更。被告在新的履行期内完成了交货义务,其行为不存在违约。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履行期届满时仍未交清全部货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履行迟延,属于违约。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对履行期限重新予以约定,可以视为对合同的变更。但是要注意的是,合同变更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也就是说,被告迟延履行的行为客观存在,已经构成了违约。其后,原、被告之间又商定履行期限并予以履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的情况,因此违约的事实是明显的。

  从这里我们可知,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发生在不同时期其意义是不同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协商一致重新确立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对履行期限重新约定的,虽然也是对合同的变更,但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对迟延履行的一方是否当然适用定金罚则是本案的焦点之二。

  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保证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总体而言,定金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5种。定金是债的担保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其解释中均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其应用也相当普遍。

  对于我国现行法上定金的性质,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定金的性质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5条,第117条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性质应当解释为证约定金兼违约定金。

  定金罚责的适用条件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担保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的定金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而定金担保关系的合法有效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合同有效。债权合同与定金担保之间是主从合同的关系。根据从随主的原则,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又根据主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定金的适用也不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是因为一般违法所致,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造成合同的无效责任是给付方且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定金可以抵作赔偿金。

  (2)定金已经交付。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其生效以交付为条件。《担保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给付定金方迟延交付或只给付了部分定金,而对方予以接受的,则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应当注意的是,定金大于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合同一方有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或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的,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自然适用定金罚则。而实践中,对于定金的性质多数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的规定,在合同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违约行为的形态有很多种,包括不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预期违约。有的人认为定金罚则只是适用于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的时候。有人认为定金罚则应当还适用于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结合《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的情形。

  尽管如此,定金罚则针对不同违约形态适用条件也是不同的。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都是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一旦发生,当然完全适用该罚则。不完全履行包括给付数量上不完全,给付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时间、地点不当等情况。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定金罚则仅适用于履行数量不完全的情形,其他几种情况只有在违约导致不达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才适用。

  而在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并非一律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根据迟延履行造成的后果来决定。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以致于另一方不达合同目的,则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一方有迟延履行行为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适用该罚则,但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后,应当按约在40天内交清货物,但是,至履行期届满为止,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40.6%的货物,其行为属于迟延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虽然迟延,但是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以致不达合同目的。因此,对被告方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