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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25 11:1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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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67 号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 (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10日,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部备案。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推动铁路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方式对铁路各类企业投资(包括企业运用国有资产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属于国有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铁道部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行使出资者的权利,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3、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通过资产的连结,把铁路各类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纳入统一的产权管理的渠道。

第二章 铁路企业产权关系
第六条 产权关系是指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的相互关系,明确铁路各级产权主体之间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在现行体制下,铁道部是部属企业的出资者,对部属企业行使以下权责:
1、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部属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和奖惩。
2、根据需要对部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商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3、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决定与部属企业之间的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份额。
4、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决定、批准或上报铁路建设投资项目,监督国家建设投资全额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5、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属企业生产经营、重点建设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制定并颁布保值增值指标及考核办法,考核部属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部属企业及其所属国家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改组、终止、出让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批准企业提出的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和产权转让收入。
7、对国家铁路与地方政府、企业、外商合建的合资铁路公司,委派国铁的产权代表,行使国家铁路出资者的权责。
8、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
9、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行使基础管理职能。
第八条 部属企业对国家(铁道部)以各种方式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部属企业以其所属全部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总额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部承担整体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九条 部属企业与其下属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
1.对部属企业投资组建的、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各类法人实体、多经企业(公司),以国有法人投资方式建立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变过去行政隶属关系为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投资者对其投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依照法定程序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2.部属企业对其所属国家投资设立的铁路企业,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前,以资产授权(或委托)经营方式明确相互之间资产经营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条 铁路各级企业财产,按照投资关系及资产授权层次,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铁道部投资建设新线和改扩建既有线等建设项目,以其投资增加部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铁道部与地方政府、企业及境外法人合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合资铁路公司,产权属于铁路的部分,一般情况下,由铁道部授权部属企业行使股东权。同时调整该授权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第十二条 铁路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可对其国有资产进行重组。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有利于企业提高盈利能力。重组中,对原有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企业的投资主体,明确分立的企业与原铁路企业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铁路企业改组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改建方案、产权(股权)设置方案及有关材料,需经铁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各部属企业及其所属铁路分局、工程局、工厂、直属公司等国家(铁道部)直接投资的企业报部审批,其他企业由部属单位审批,报部备案。
铁路运输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第十三条 铁路企业以其法人财产对路外企业投资、联营、开办中外合资企业,向境外投资以及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报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立项及确认须报部审批。
铁路企业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必须保证资本的真实性,并明确双方的产权及财务关系,办理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铁路企业可以选择其经营方式,报上级投资单位批准后执行。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其租赁、承包合同报上级投资(授权)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铁路国有资产产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优化投资结构及资本保全的原则,由转让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投向、转让数额、方式、对象等,报经铁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经资产评估后运作,并进行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铁路国家资本投资收益及国家股权转让收入由铁道部收缴,铁路企业以法人财产投资收益及法人财产的转让收入,由企业按《两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投资收益及资产转让收入应用于资本的再投资。
第十七条 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监督考核。铁道部对部属企业实行整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考核以考核期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具体考核办法见铁财〔1995〕153号文件。

第四章 企业资产经营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对投资者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及向投资者上缴资产收益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保值增值的状况负有直接经营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依照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的层次,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以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要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进程中,强化企业产权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逐步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责权明确、各负其责的企业领导体制,使产权约束在企业领导体制上得到保证。
2.建立健全以产权约束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盈亏责任制,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目标合同制、风险抵押制和相应的考核、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层层落实经营责任制,把资产的盈亏责任和风险压力落实到各级企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身上。
3.建立健全资产监控和报告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分析报告。
4.建立资产收益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工资分配应同资产经营效益挂钩,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5.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产权约束机制。对企业重大财产处置、产权转让及企业分立、合资、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的经营活动。依照《两则》规定,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准确核算成本,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和对境外的投资及其收益情况,足额收取应得利润,并接受上级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章 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行使铁路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代表铁道部处理铁路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事务。负责铁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项工作,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产权变动、收益收缴等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铁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铁路国有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对其管辖内的国有资产行使产权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负责组织并监督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得到贯彻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铁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在本级监管范围内,考核、监督铁路企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经济、行政以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铁路各类企业(包括以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已纳入国家及铁道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执行国家及部批准的试点方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2]120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ⅴ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编制的《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ⅳⅳ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为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敖江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福建省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划。ⅴ

??本规划以山仔水库水源保护区为重点。规划范围包括敖江流域古田县、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有关乡镇。规划期为2002-2010年,重点是2002-2005年。规划重点阐述敖江流域“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敖江流域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及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敖江流域环境现状ⅴ

??(一)敖江流域环境保护的主要成效

??敖江全长137km,流域面积2655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16%。流域涉及的行政区域主要有古田、罗源、连江、晋安、闽侯等县(区)的26个乡(镇)。“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指导下,敖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尤其是2000年底省政府颁发《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来,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分别制定了本辖区整治方案,大力开展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使流域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一定控制。

??——按期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由于近几年来流域两岸石板材加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花岗石的大量开采,大量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敖江,造成敖江流域水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敖江流域的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9年4月省环保局编制下发了《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之后,有关市(县、区)成立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整治责任制,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以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调动业主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推动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重点开展了石板材加工企业和矿点综合整治,至1999年底,福州市对连江县、罗源县的629家石板材加工企业进行了综合整治,宁德市对古田县239家石板材加工企业和180个矿点进行了综合整治。同时,流域各地还大力开展“一控双达标”的其它工作,2000年底全流域完成了“一控双达标”任务,工业污染企业基本达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九五”计划指标内。ⅴ

??——流域生态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取得一定进展。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整顿关闭无证和布局不合理的采石点,禁止砍伐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促进了流域生态林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ⅴ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逐步展开。流域内积极推广立体种养模式、太阳能、沼气、风能等清洁能源以及配方施肥、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连江县被列入“九五”期间省级生态农业建设试点县,闽清县被列入省级“九五”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各乡(镇)还开展了生活污水和生猪养殖废水沼气厌氧发酵治理,使农村面源污染得到一定的控制。ⅴ

??——水质得到初步改善。2000年敖江的监测结果表明,流域3个省控水质监测断面(霍口、横槎、荷山渡口)已全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对山仔水库进水口、库心、出水口进行的两期监测中,除进口处测点的总氮、总磷及库心处的总氮在丰水期为Ⅳ类水质,超标率分别为33.3%和16.7%外,其余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ⅴ

??(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ⅴ

??1.山仔水库富营养化比较严重ⅴ

??——面源污染日益突出。敖江流域禽畜养殖业虽不发达,但养殖废水绝大多数是就近直接排入库区,因此造成的污染比较严重。山仔水库底泥有机物不断析出、库区养鱼的剩余饵料分解、不合理施用的农药、化肥随地表迳流汇入水体、含磷洗涤剂的使用、机动船只含油污水排放等也加重了山仔水库的富营养化程度。ⅴ

??——生活污水处理率低。对山仔水库而言,生活污水汇入的比例很高,而目前流域内还没有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沿岸乡(镇)生活污水都是未经处理而排入水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山仔水库日趋富营养化。ⅴ

??2.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的问题尚未解决。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对敖江下游造成了污染,并直接影响到连江县的水源质量。

??3.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降低了水的自净能力。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减缓了水的流速,使水的更换期延长、复氧能力降低,同时给藻类生长提供了有利条件。ⅴ

??4.工业废水排入流域水体,影响水体水质。流域工业污染企业虽已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但目前的达标还只是少量污染因子达标,而不是全面达标。ⅴ

??此外,石材企业虽已进行了综合整治,但仍有偷排、漏排污水、废料的现象;石材业废料侵占大量土地、矿区“挂白”等生态破坏现象严重;石材厂点多面广,缺少规模效益。ⅴ

??二、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总体构想ⅴ

??(一)指导思想ⅴ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流域饮用水水源质量为重点,以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平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突出整体观念,促进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ⅴ

??(二)基本目标ⅴ

??——总目标。到2005年,使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流域各省控监测断面水质按功能分区达到规定的标准,山仔水库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生态保护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水土流失中、重度区基本得到遏制。环境管理和监测体系基本健全。到2010年基本控制全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敖江流域成为全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流域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十五”期间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控制指标见表1。

表1?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



行政区域
COD(吨)

宁德市
古田县
1700(全县)

福州市
晋安区
300(全区)

罗源县
1239.3(全县)

连江县
1867.5(全县)

合  计
5116.8



注:以上为暂定数,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后最后确定。



??——环保投入指标。“十五”期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逐年提高环保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到2005年达到1.6%。ⅴ

??——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到2003年全面完成在岸边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清除工作。到2005年山仔水库周围一级保护区内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村庄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ⅴ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指标。加强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保护,全面禁止开山炸石和乱砍滥伐。ⅴ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五”期间,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部搬迁或关闭,流域其它区域内畜禽养殖废水应治理达标;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和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建成1—2个生态环境示范乡(镇)。ⅴ

??三、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ⅴ

??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在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的陆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有排污口,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和加工、畜牧业生产及机动船水上运输和维修等污染水源的活动。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02年底前拆除。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场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的长汀;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至浦口;以及日溪桥至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不得新建垃圾处理场。ⅴ

??生活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敖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详见表2)。

表2 敖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系
水域范围
主要功能
执行标准

霍口溪
傍尾以上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日 溪
晋安区湖里、坝坑—日溪桥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日溪桥—山仔水库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潘渡溪
傍尾—山仔水库(包括库区回水段樟后、半岭、黄竹头、党洋等)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大坝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塘坂水库大坝—潘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敖江干流
潘渡—长汀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长汀—已古下游300米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GHZB1-1999Ⅱ类

已古下游300米—浦口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GHZB1-1999Ⅲ类

浦口-出海口
河 口 区
GHZB1-1999Ⅲ类

蓼沿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牛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桂湖溪
其 它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红庙溪
农  灌
GHZB1-1999Ⅴ类

宦 溪
全 溪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财 溪
才溪水库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其它河段
综合功能
GHZB1-1999Ⅲ类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均包括两岸陆域100米。

??四、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与措施ⅴ

??(一)加大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的保护力度ⅴ

??继续以保护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为重点,做好敖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ⅴ

??——加强库区的生物防治。在禁止网箱养鱼的同时,适当放养以食用藻类和腐殖质为主的白鲫、鲴、鲢、鳙等鱼类。通过放养这些鱼苗,减少库区氮、磷等元素的总量。在浅水区引进种植凤眼莲、菖蒲、芦苇等水生植物,并按计划收割,以去除过多的营养物质。

??——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两水坝之间一级饮用水保护地段实行封闭式管理。在离岸100米范围内应退耕还林,设置防护林带,同时禁止新建房屋,已建的房屋一律予以拆除和搬迁。ⅴ

??——限期搬迁库区沿岸鳗鱼、禽畜等养殖场。ⅴ

??——开通进入小沧乡的公路,减少库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只。库区内船只动力要油改电或石油气,减少石油类的污染。ⅴ

??——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推广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体中磷的浓度。ⅴ

??——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敖江的干流和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砍伐。抓好源头天然林的保护和干、支流两侧一重山生态林及100米内防护林带建设,禁止擅自在主、干流和河道两侧的第一重山或外延100米范围之内10度以上山坡地进行开垦、取土、采石等损坏植被的行为。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大于25度的坡地要退耕还林,小于25度的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实施严格的封山育林,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地开垦、草地开垦和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ⅴ

??——塘坂水库蓄水前应按要求进行清库,经检查合格后蓄水。ⅴ

??(二)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ⅴ

??根据国家和我省“十五”环保规划,结合敖江流域水环境状况,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的10个乡(镇)所在地都要建成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要实现无害化处理。2005年前,首先在库区周围的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行政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ⅴ

??——针对沿江垃圾和石板材废料堆放,加大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的问题,2002年组织力量清除沿江垃圾,并禁止在沿江两岸堆放、倾倒垃圾、建筑修路的渣土和其它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ⅴ

??——完善红庙岭垃圾场的处理设施。将单纯的卫生填埋工艺改造为综合处理工艺,增加焚烧、制肥等工艺,减少填埋量。加快完成渗滤液处理工程,做到达标排放。ⅴ

??——按照“分类回收、二次利用”的要求,促进垃圾的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生活垃圾应进行焚烧处理,逐步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ⅴ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ⅴ

??——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结合“十佳生态乡镇”活动,对生态良好区实施积极性保护,加快创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良性循环区。ⅴ

??——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典型,创建县、乡(镇)、村生态示范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建成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村生态保护水平。ⅴ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新的区域性生态破坏不再发生,已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敏感区和重点保护区的环境得到恢复。ⅴ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制定沼气综合治理规划,并于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流域生猪养殖废水和沼气综合治理。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水源保护河段岸线150米范围以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搬迁或限期治理,使禽畜养殖业污水达标排放。ⅴ

??——流域内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推广农业清洁生产系列新技术,禁止施用、存贮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和过期失效农药。推广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减少农药、化肥污染。选择1—2个镇(村)作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防治试点,推进农药、农膜、化肥等面源污染的防治。ⅴ

??——根据流域实际情况,积极推行沼—牧—渔—果、沼—牧—菜(果、菌)等立体种养模式,鼓励养殖废水上山下田入塘,自行消化,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ⅴ

??(四)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管理,防止污染回潮ⅴ

??——开发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ⅴ

??——对石板材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淘汰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的石板材厂,鼓励规模化石板材厂发展。划定石板材资源的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定最小开采规模。坚决整顿和关闭小矿点,并限期进行植被恢复。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入敖江水域。积极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石板材的综合利用率。ⅴ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敖江水资源。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应以保证饮用水功能为主,维持敖江的生态流量,维护水域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内各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经批准的坝下最小下泄流量进行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减少最小下泄流量。ⅴ

??——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沿江各种排污口的管理。督促工业污染企业不断巩固和提高达标成果,杜绝污染“回潮”和偷排、漏排现象,实现稳定达标。ⅴ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内容排放污染物。流域内现有的排污口应实行规范化管理,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企业搞好污染治理,逐步实现各种污染物全面达标。ⅴ

??——针对流域工业污染现状,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地按行业特点,增加工业企业的污染物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实现全面达标。加快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逐步消除结构性污染。把工业污染防治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使“三废”最大限度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ⅴ

??——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定制度,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环境行为。ⅴ

??(五)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ⅴ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好源头关,防止新上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有关排污单位,落实进一步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和措施。ⅴ

??——实行流域行政区域间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开展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在双口渡和山仔水库中各建设一个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站。交接断面以地表水三类进行考核(交接断面的设置见表3)。ⅳ

表3 敖江流域各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表

溪 流
上 下 游
交接断面位置

霍口溪
古田县—罗源县
双口渡

霍口溪
罗源县—连江县
傍 尾

日 溪
晋安区—连江县
日溪桥

蓼沿溪
罗源县—连江县
兰水电站



??(六)实施敖江绿色工程计划ⅴ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是实现敖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内容。其项目筛选的原则主要是: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突出上游优先;以解决乡(镇)生活污染、面源污染为重点;工业项目、开发性项目的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对污染物总量削减大的项目优先,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清洁生产的项目优先。ⅴ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共有16个重点项目,主要有“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山仔水库整治工程”、“生态建设”、“环保能力建设”等工程项目。项目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并要加强监督落实。ⅴ

??——沿江各县(区)应对临床医疗废物进行统一收集和管理,并集中进行处置,禁止医疗废物简易填埋、再生和重新利用。ⅴ

??五、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保障措施ⅴ

??(一)健全环境保护领导与决策机制ⅴ

??——流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各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ⅴ

??——按照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流域各级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市、县(区)、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检查,每年考核一次,并把保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区划的要求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ⅴ

??——流域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各负其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ⅴ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研究解决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措施,在法制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等方面提出环保对策。ⅴ

??——流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管理好河道;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污水和垃圾无害处理工作;地矿部门要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督促进行矿山恢复;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推进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林业部门要加强生态建设,依法保护好防护林带;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水库网箱养殖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控制养殖水体污染。ⅴ

??(二)强化流域环境法制建设ⅴ

??——认真执行《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立足流域实际,积极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ⅴ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大环保“三同时”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养殖场、矿山开采、水库电站、交通等生态型建设项目的管理,防止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ⅴ

??(三)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ⅴ

??——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促进各项环保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项目计划。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政府对环保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ⅴ

??——逐步建立环境保护及资源综合利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运用财税等经济手段引导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把支持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把支持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作为银行提供贷款的因素之一。ⅴ

??——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逐步实现产权股份化、投资社会化、治污集约化、运行市场化和管理企业化。ⅴ

??——按照“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明确污染者和破坏者是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的投资主体,监督排污者和开发者履行环保投入的责任。ⅴ

??——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促进排污单位加大投入、治理污染。ⅴ

??(四)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ⅴ

??——省、市财政在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加大对敖江流域环保监测能力建设投入。流域各级政府要相应拨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完善监测手段。“十五”期间要建成一个敖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并于2005年前投入运行。ⅴ

??——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落实各级环境监理机构的职责。建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对环境污染纠纷及时进行现场监理。ⅴ

??——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完善和配备现代化执法手段。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ⅴ

??——加强环境科技研究。组织对重大环保技术课题进行协同攻关,重点是山仔水库富营养化的防治。ⅴ

??——加强对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开展山仔水库富营养化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预报研究,努力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应急、事后监测,保障环境安全。ⅴ

??(五)强化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ⅴ

??——完善环境宣传与教育网络,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宣传环保法律和环保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强化公众参与能力。增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制意识和环保道德水平,动员全社会参与、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加强消费引导,促进消费者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ⅴ

??——完善公众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建立环保信箱、设立环保投诉电话等,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ⅴ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树立环保工作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和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氛围。ⅴⅴ

附件:1.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项目表ⅳ
???2.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略)



附件1  



敖江流域绿色工程计划项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
(或初步意见)
完成时间
总投资
责任单位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
山仔上游10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3000-5000吨/年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2005-2010
5000
福州、宁德市政府

2
山仔上游10乡镇垃圾处理设施
按乡镇大小投资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2005-2010
2000
福州、宁德市政府

3
红庙岭二期工程


2005
1500
福州市政府

4
山仔水库-塘坂水库封闭式管理
约8公里的搬迁和创建工作
政府拨款
2002
2000
福州市政府


山仔水库整治工程






4
鱼苗放养

政府补助为主,其它集资为辅
每年
3000
海洋与渔业局

5
浅水区种植


每年
1000
流域有关乡(镇)政府

6
搬迁养猪场
库区沿岸8个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2
35
福州市政府

7
取缔网箱养鱼
940箱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2
130
福州市政府

8
库区机动船改电动船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3
800


9
沼气推广
山仔水库各乡镇
政府补助部分,业主自筹
2005
100
农业厅


生态建设






10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2005-2010
1000
水利厅、林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1
农业面源治理工程
推广生物综合防治、生物农药、配方平衡施肥等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2005
1000
农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2
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2005
3000
农业厅、福州市政府、宁德市政府

13
生态林建设

政府拨款、贷款及农民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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