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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7:3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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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9〕1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强化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责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供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在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竣工验收前,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具有乙级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陈某等与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企业的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必须经过公示才能够对员工产生效力,因此,将保密制度印成保密手册,或是将保密制度涵盖在员工手册里发至员工的手中,并要求员工签收确认,既保证了保密制度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使员工知悉对企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又能够证明员工确实的获得、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减少在发生争议时企业的证明责任。

三、基本案情
原告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是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2000年8月,软件公司研制开发出“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同月,该软件通过了由建设部科技司组织,深圳市建设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2000年12月,软件公司制订员工手册,将包括技术开发的信息、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磁盘文件,软、硬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作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另外,软件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同时与员工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软件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秘密,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技术秘密的职工离开软件公司。
1999年4月,被告陈某受聘进入软件公司。后担任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开发和档案管理工作。2000年2月,被告钟某受聘进入软件公司,负责技术开发工作。2000年6月,陈某、钟某与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深圳市建设局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证明,陈某、钟某均是软件公司“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的主要研制人员。
2001年5月,陈某、钟某从软件公司辞职,同年7月,陈某、钟某受聘进入搏拓达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分别担任市场总监和销售经理。同年,信息公司开始研制开发“砺腾工程量”软件,陈某、钟某参与了该软件的研发工作。“砺腾工程量”软件开发成功后,信息公司进行了市场销售。
后软件公司以信息公司、陈某、钟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查明被告的“砺腾工程量”软件是否侵犯了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的商业秘密,法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的软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所使用的建模方式、方法技术为非公知信息;陈某、钟某、信息公司的“砺腾工程量”软件所使用的建模方式、方法技术与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相等同;且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关于软件创造性和技术的合法来源的举证不足以说明其是通过公知领域获得该项综合技术。

四、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软件公司所主张的软件技术属于技术信息,根据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可知该软件在建模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为非公众信息,能够为软件公司带来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且软件公司建立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软件在建模的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已认定软件公司和信息公司的软件在建模方式、方法方面的技术是等同的,而陈某、钟某曾是软件公司软件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后才成为了信息公司的公司员工,因而应当认定陈某、钟某与软件公司软件中的上述技术有接触的条件。由于陈某、钟某和信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因而可认定陈某、钟某违反约定和软件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信息公司明知陈某、钟某是软件公司上述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员,在研发同类软件时,仍使用陈某、钟某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在行为上有意思上的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陈某、钟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软件公司的经济损失16万元,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等。软件公司则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于案情的认定上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三上诉人构成对被上诉人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并认可一审法院所采取的定额赔偿方式,即根据陈某、钟某、信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价值及软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成本等因素酌定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分别赔偿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5万元、6万元,三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软件公司曾制订员工手册发放给员工,其上将包括技术开发的信息、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磁盘文件,软、硬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作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并且软件公司还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与员工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的承诺书。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在制定了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后,是否还有必要编制专门性的保密手册(或在员工手册里涵盖保密内容)发放给员工呢?
在之前的案例中,我们已经探讨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敦促员工遵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具有的重要意义。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员工发生效力,还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须经过民主的制定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进行过公示的,才可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并在发生争议时为法院所认可。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制定有保密管理制度,但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经公示的,就无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而企业要表明已将保密制度公示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为将保密制度印成保密手册,或是将保密制度涵盖在员工手册里发至员工的手中,并要求员工签收确认。这样的做法既保证了保密制度、保密手册向保密义务人的公开,员工能够清楚的了解其对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又能够证明员工确实的获得、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减少在发生争议时企业的证明责任,真可谓是一举多得。
综上可知,企业制定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及其他与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以员工保密手册的形式发放至员工手中,对于员工的“知情权”,企业保密工作的开展等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发[2003]33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
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二00三年九月一日)
根据省政府湘府阅[2003]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回收管理制度,加大引导资金回收工作力度,确保引导资金有效滚动使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回收责任
第一条 引导资金委托贷款单位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控股公司)具体负责引导资金本费的回收管理工作,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将到期本金和应收的使用费及时通知情款单位还本付费,同时抄送省项目推荐部门。
第二条 引导资金借款单位应信守借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还本付费的责任,做到到期还本,按时付费。
第三条 实行省项目推荐部门回收责任制。2003年底以前投入的引导资金仍由省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催收,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要求,分年下达省项目推荐部门应完成的资金回收目标,省项目推荐部门根据回收目标制定省主管部门和对口的市州相关部门回收责任制,落实回收的具体措施、各市州政府应积极协助省项目推荐部门做好引导资金回收工作。
第四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信控股公司回收引导资金的作用,对省项目推荐部门回收有困难的单位,由省财政厅商省项目推荐部门后委托财信控股公司负责催收,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采取法律手段清缴回收拖欠的引导资金本费。
二、回收奖罚
第五条 财信控股公司对逾期贷款和拖欠的使用费,从到期的次月1日起,按逾期贷款和拖欠使用费余额,每日收取万分之二点一的使用费。省项目推荐部门对拖欠引导资金本费的项目单位,不得推荐安排新的项目资金,对有财政拨款的拖欠本费的单位;省财政直接抵扣有关拨款,用于归还引导资金本费。对拖欠引导资金单位取消今后享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优惠政策的资格,由省项目推荐部门提出取消资格的单位名单,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对取消资格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六条 为适当解决省项目推荐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评估论证,以及回收工作经费困难,从2003年起,按当年实收引导资金本费(不含委托财信控股公司催收的本费)的1.5%从使用费中提取奖励经费,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评估论证和回收工作方面的开支;以及对回收工作有成效的省直部门和对口的市州相关部门适当奖励。省高新办仍按省财政厅湘财企[2001]22号文件规定,按实收使用费总额的2%计算提取论证经费,用于支付项目论证等费用,今后不再向项目推荐单位收取论证费。财信控股公司在次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省项目推荐部门全年实际回收本费情况,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分别支付给省项目推荐部门和省高新办。
第七条 财信控股公司经办管理引导资金手续费仍按省财政厅湘财工字[1999]7号文件规定按实收使用费的20%计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取。财信控股公司依本暂行办法第四条受委托回收的引导资金本费,按实收本费的7%计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提取手续费;因向法院提起诉讼回收引导资金,如按实收本费7%提取的手续费不足诉讼费等费用开支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会议同意可适当增提手续费。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高新办对引导资金回收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挪用引导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项目单位,要委托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三、回收资金管理
第九条 回收本金和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使用费,作为引导资金滚动安排使用。
第十条 2003年底以前已投入使用的引导资金继续坚持“谁回收谁推荐安排项目”的原则,省项目推荐部门根据回收引导资金本费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向省高新办推荐安排新的项目。省高新办对省项目推荐部门实际回收可供安排的资金和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后报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省引导资金管理协调会议,通报省项目推荐部门引导资金本费回收情况,研究安排新的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财信控股公司按月向省项目推荐部门报送引导资金本费回收等有关情况,及时衔接有关本费回收事宜。
第十二条 为确保引导资金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挥引导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对市州和项目单位要求引导资金延期还款、豁免事项,省各有关单位均不予受理,一律不开延期、豁免方面的口子。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项目推荐部门指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办。所称对口的市州相关部门指市州科技局、计委、经委、农办。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2003年底以前投入的引导资金。过去其他文件有关引导资金回收管理方面的内容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