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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3:1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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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机械部


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6月20日,机械部

根据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认真贯彻“机械工业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指导思想,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保证项目所需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机械工业部关于《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试行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派驻国家重点工程工地技术服务总代表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近几年的贯彻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国家任务成套项目(即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特别是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 都应认真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工艺设备较复杂的项目, 由机械工业部派驻现场服务组,深入建设现场进行服务。其他项目, 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包单位派出驻在员或联络员等。现场服务工作的内容、形式、 条件和具体要求,应在建设项目的设备承包协议中逐项明确。
(2)现场服务组人员,一般由建设项目成套设备的承包单位选派;联合承包项目由联合各方商定。现场服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由承包单位商定有关单位提名,报部审定。单项工程或机组、系统、 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分包单位,应负责各自承包部分的现场技术服务, 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现场服务组一般在设备大量交货、开箱验收、安装之前进驻现场, 到联动试车正常运转后撤离。
(3)现场服务组的主要职责:
①组织机械工业有关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处理有关设备方面的问题。
②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 协助联系设备的交到货进度等工作。
③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 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设备在接运、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 并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④及时向机械工业部有关主管单位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 以及项目现场不能解决的其他问题。当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而施工单位或用户单方坚持处理时,应及时写出备忘录备查。
⑤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问题。
⑥关心和了解生产企业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建议有关部门或生产企业予以表扬和批评。
⑦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日志,及时记录日常服务工作情况、 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部成套管理局和有关单位报送报表、 汇报工作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总结。
(4)机械工业生产企业应配合现场服务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照现场服务组的通知,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 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②对本厂供应的产品的技术、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等全面负责。配套产品的技术质量等问题应由主机厂统一负责联系和处理。
③及时(一般在收到现场服务组函电后3天内)答复或解决现场服务组提出的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
对现场服务组反映的交货期不适应建设进度的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满足要求。
(5)加强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反馈工作,按部《机械产品质量用户信息反馈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场服务组和承包单位, 应定期向部成套管理局报送“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见附表一),发现需及时处理的设备质量问题, 应及时向供货生产企业等单位分送“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单”(见附表二)。 同时应抓紧督促有关生产企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6)对现场服务组人员的要求及检查、考核。
①现场服务组的人员,必须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②凡派有现场服务组的单位, 必须对服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项目完成后或工作告一段落时,进行总结评比。
③部成套管理局要加强对现场服务组的督促检查, 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服务工作交流会和表彰会。总结经验, 推动现场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表彰优秀现场服务组和个人以及服务好的生产企业。
④现场服务组的考核要求:
1)联系设备交、到货进度,协调处理设备质量、缺损件等问题,做到及时、准确、合理公正。
2)有牢固的为建设项目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勇于克服困难,能长期坚持现场工作,并作出一定成绩, 得到建设单位的信任和好评。
3)能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种报表,及时反馈信息。
(7)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的工作。
①成套系统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地成套局(公司)和各专业成套公司应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要加强现场服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 及时研究处理现场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②部成套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重点成套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 综合反映报导现场服务工作情况,及时同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③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 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的工作,协助解决现场服务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省、市、 区成套局(公司)和各专业成套公司要发挥成套网的作用,共同搞好现场服务工作。
(8)关于现场服务组的费用及生活待遇问题
①为顺利开展现场服务工作,现场服务组人员在现场的住宿、 办公、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可由建设单位免费提供,也可根据(84)机成联字252号文的规定,适当增收成套业务费来支付, 具体办法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并在签订建设项目设备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
②凡派有现场服务组人员的单位应注意帮助解决其后顾之忧, 并作好家属工作,使其安心现场服务工作。现场服务组人员的生活待遇, 可按出差标准执行,也可参照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补贴, 具体办法由各承包单位确定执行。
附件 附表一 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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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产品│型号│计量│数│生产│合同│ 反映的 │处理│用户┃
┃号│名称│规格│单位│量│企业│ 号 │质量问题│结果│评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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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求:1.本表由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填报,每季末按本表格式用
八开纸报部成套管理局一式二份。
2.“用户评价”栏可填写用户对质量问题处理后的评价,如
“不满意”,“试用”,“尚可”,“满意”或“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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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单
┏━━━━┯━━┯━━━━┯━━┯━━━━┯━━┯━━━━┯━━━━━┓
┃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数量 │ ┃
┣━━━━┿━━┿━━━━┿━━┿━━━━┿━━┿━━━━┿━━━━━┫
┃合同编号│ │订货时间│ │交货时间│ │出厂编号│ ┃
┣━━━━┷━━┷━━━━┷━━┷━━━━┷━━┷━━━━┷━━━━━┫
┃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用户意见: ┃
┣━━━━━━━━━━━━━━━━━━━━━━━━━━━━━━━━━━┫
┃对工程进度有何影响: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
┣━━━━━━━━━━━━━━━━━━━━━━━━━━━━━━━━━━┫
┃处理者: 处理时间: ┃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报要求:
1.本单位由项目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填报,一式二份分送制造厂,产区成套局(公司)。处理不了的和重大的质量问题, 加送部成套管理局和质量监督司各一份。
2.不需制造厂处理,在现场可自行解决的一般质量问题不必填报本单,但现场服务组应做好记录。
3.“处理意见”栏指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对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如要求制造厂函电说明,派人检查,协助安装,协助调试, 现场修理或调换,退货等等。




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已于1999年5月1日实施。贯彻《执业医师法》的主要配套文件及有关政策也已制定颁布,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注册和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切实做好实施《执业医师法》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执业医师法》实施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将实施《执业医师法》的工作作为建设法制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抓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调统一,确保《执业医师法》的顺利实施。

二、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舞弊、出具伪证、失职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按医疗机构对其人员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三、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掌握政策和标准,认真、严谨、细致地做好申请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和报考材料的审核和认定的工作。

四、各地要及时将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司法部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举行的专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
考试合格的,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均可报告参加
考试。

律师资格考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制作试卷,统一组织评卷,
统一录取。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二)取得法学大专、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品行良好。

  第七条
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许其参加律师资格考
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人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名。

  第九条
报名应交报名费。报名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
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律师资格考试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报名
情况设置。

  第十一条
每个考区应当设立考务办公室,配备监考、保卫、保密等工作人员。

每个考场配备三名监考人员,考生不得超过30人。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持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三条
在组织考试中出现意外情况,致使考试工作无法进行的或可能影响
考试公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考生。

  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资格
证书。

  第十五条
考生需要查分的,应当在接到考分通知10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
政机关提出申请,并交纳查询所需的通讯费用,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省一
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核查。

  第十六条
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并在两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报名资格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有作弊行为的;

  (四)扰乱考场秩序或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考题;

  (二)包庇、纵容考生作弊;

  (三)篡改分数。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