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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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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9〕4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结算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为具有吐鲁番地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包括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凡户籍在我地区并长期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优抚对象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享受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由统筹县(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经统筹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统筹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落实。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安排资金参保。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和补助:
  (一)住院结算和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结算,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救助标准和比例给予救助。医保支付结算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不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医保结算支付后,剩余部分(含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二)门诊就医结算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50%由统筹基金支付,剩余50%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三)使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支架等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20%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个人账户不划拨资金。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予以全部解决。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和年满六十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的孤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参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和参核退役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民政部门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帮助缴费参保。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困难的优抚对象,由本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帮助其缴费参保。
  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对个人承担参合费用有困难且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其缴费参保;对个人承担参合费用有困难且又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经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医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和补助:
  (一)住院结算和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标准和比例给予救助,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封顶线为3万元/年。各县(市)可根据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和封顶线。
  (二)门诊就医结算。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费用结算办法支付。
  (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结算和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定后,按当地救助标准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救助,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8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封顶线为4万元/年。各县(市)可根据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和封顶线。
  
第四章 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及医疗服务照顾。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持地区卫生局、民政局统一制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证(卡)》,享受免收门诊(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注射费、换药费减免20%。住院患者免收卫生费、服装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和75岁以上患者需要住院抢救、治疗的,半价计收救护车接诊费,护理费减免10%,床位费减免50%,药品费用减免10%。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患者住院时,优先享受“济困病床”及济困医疗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负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应先征得本人或亲属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县(市)可对优抚对象持有效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采取“一单清”或“一站式”结算服务即时报销。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要转院就诊的,须按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市和农村医疗求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五章 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和主要用途: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地区财政按照地区本级保障优抚对象人数的每年每人6000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三)各县(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各县(市)按照当地城乡所有居民人口数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资金;
  (五)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六)其他资金;
  (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要统一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要对其参保、就医等具体困难问题,给予协调解决,并在年末及时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并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发放,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要向社会公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政策和优质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核定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共同做好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调查审核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费、医疗补助费的,由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卖淫嫖娼、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残疾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精神,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一至六级残疾的军队退休干部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中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并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是指从1960年至1996年在原8023部队及所属部队和其他部队服役并参加过核试验,迄今已从军队退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贴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并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4]第14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办案机关可否以自己的名义适用司法解释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1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做好与本地人才发展规划的衔接,制定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及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序  言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是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

  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包括行政监管人才和技术监督人才。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人才主要是指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以及稽查执法、政策法规研究与制定、综合管理人才;技术监督人才主要是指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以及技术审评、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始终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常抓不懈的战略工程。经过多年努力,人才队伍规模逐步扩大,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人才效能显著提高,在履行监管职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人才总量8万余人,其中技术监督人才3万余人。

  然而,面对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总体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人才队伍总量不能满足现有职能的需要,人才队伍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国际化人才严重匮乏,人才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亟待完善,人才素质和能力有待大力提高等。

  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和国家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将步入科学监管轨道,人才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必须科学规划、开拓创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为实现科学监管、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以食品药品监管需求为依据,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国际化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强化教育培训基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为载体,以人才培养与引进相结合为手段,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营造良好人才成长环境,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与广泛的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强化责任,服务监管。坚持把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人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坚定不移地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的责任感,优先推进监管人才发展。围绕食品药品监管的发展目标确定人才队伍建设任务,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发展的需要制定人才政策措施,用食品药品监管的成果检验人才工作成效。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向高素质、专业化方向转变。
高端引领,夯实基层。大力培养善于创新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领导人才、熟悉国际监管事务的国际化人才、高水平的技术监督骨干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基层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人才队伍素质,促进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区域协调发展。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各类人才的全面协调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制约监管人才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监管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为人才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分类建设,分步实施。在人才发展战略总体框架下,根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和人才队伍现状,分类确定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分步实施各项工作任务,逐步形成数量充实、结构优化、素质优良、高端引领的特色人才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培养造就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不断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加快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监管人才总量稳步增长。到2015年,监管人才总量达到0.11人/千人口配备标准,到2020年,监管人才总量达到0.13人/千人口配备标准,人才规模基本满足监管工作需求。
监管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15年,大学本科以上人才比例不低于75%,到2020年达到95%以上;到2015年,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比例超过15%,到2020年达到20%以上;到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紧密相关专业人才比例超过75%;到2020年,技术监督人才占监管人才总量的比例大幅提升,专业人才的分布和层次趋于合理。
  监管人才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各类监管人才年度专业培训比例实现100%,具有法律教育培训背景的行政监管人才比例逐年增加;到2020年,实现对监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的教育培训,具有法律教育培训背景的行政监管人才比例达到100%,监管能力满足科学监管需要,专业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监管人才发展政策环境显著改善。到2020年,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和激励保障机制更加科学完善,人才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人才使用效能显著提高。

  二、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加强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培养造就一批国内权威、在国际监管事务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到2020年,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1000人。
  主要举措: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建立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分类制定和实施培养、引进计划。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重大课题和工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联合实验室等,有计划地培养检验检测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建立科研基金,扶持中青年研究人才,培养一批研究型检验检测人才。重点依托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实施高层次国际化人才推进计划,着力培养和引进了解食品药品研发趋势和发展前沿、适应食品和医药行业发展水平,具有深度参与国际监管事务能力的技术审评、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的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

  (二)加强急需紧缺技术监督专门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监管急需紧缺技术监督专门人才。到2020年,培养各领域技术监督骨干人才1万人,检验检测人才总量增加至3.9万人。
主要举措:制订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培养和引进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开展审评员专业培训,重点扩充药品、医疗器械审评队伍规模,建成专业结构合理的国家级和省级审评队伍。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国家级专职检查员队伍,逐步推进省级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专职化发展。加快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培训规模。重点扩充国家级监测评价队伍,合理配置省级监测评价专职人才,定向培养业务骨干。重点培养创新型、复合型、技能型检验检测人才,科学配置人才比例。

  (三)加强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以提升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基层人才队伍。到2020年,基层监管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万人。
主要举措:制订以地区人口、监管对象和监管面积数量等为依据的基层监管机构人才配置指导意见,合理扩大基层监管人才队伍规模,促进乡镇和农村监管力量配置。制定基层监管各类人才准入标准。配齐配强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人才。全面实施岗位专业化培训。加强基层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加大基层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力度,强化快检技术培训。建立检验检测人才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基层监测评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程度。大力开展基层监管人才继续教育,鼓励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学历层次,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所需专业人才比例。

  (四)加强各类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培养适应科学监管需要的人才队伍,优化监管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统筹推进各类监管人才协调发展。
  主要举措:夯实各类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建立健全以提高素质与能力为核心的监管领域多专业、分级分类教育培训体系,设置和优化各类监管人才所需相关学科和专业,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实施监管系统一把手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行政监管人才职业化培训工程。大力加强政策研究人才队伍、信息化人才队伍、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和新闻宣传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集行政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为一身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全面加强外聘专家管理。

  三、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准入制度
  定期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优先选拔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研究制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监管人才素质能力模型和岗位职责规范,确立各类监管岗位的任职条件;健全公开招聘、考试考察、推荐测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人才选拔机制,探索监管人才委任、聘任、选任等任用方式,完善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等制度,全面规范监管人才职业准入。

  (二)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根据监管专业化特点,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相关学科体系;打造监管岗位规范化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建立新任培训、日常培训和深造培训等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覆盖监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加强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评估、组织实施的规范化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交流机制
  坚持多岗位任职,在转岗和轮岗中锻炼人才,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制度,推动行政监管机构和技术监督机构间的人才交流;鼓励优秀监管人才向基层和边远地区流动,选派国家局和省级局监管人员到基层,特别是到西部地区或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建立有利于提升基层监管能力的人才与技术合作交流机制,加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选派西部地区监管人员到东、中部地区监管部门进行岗位实践;选派技术监督人员在教育、科研、生产等机构进修。

  (四)建立和完善人才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建立人才多元化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人才脱颖而出。健全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稳定人才队伍。加强监管人才培训考核,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学分和教育培训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考核与人才管理的联动机制,健全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加大人才表彰力度,激发人才队伍创新活力。

  (五)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人才队伍管理模式
  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制度,完善技术审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制度,创新审评职务体系管理模式;创建学校教育、专门培训、工作实践相衔接,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结合的高层次、国际化审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检验检测人才职业通道和合理流动机制,以及人才重点培养和国际引进机制。探索建立技术监督首席专家制度。

  四、重大人才工程
  (一)高层次国际化监管人才推进工程
  积极推进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分类制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各专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充分发挥国家级监管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每年至少引进1-3名科技领军人才,到2020年不少于20人;每年至少选派10名中青年业务骨干赴国外深造,到2020年不少于100人;每年至少举办一期20人规模的国内外食品药品技术监督高级研修班;每年至少重点培训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审评、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相关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100名。

  (二)监管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围绕监管理念、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实务,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才队伍履职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充分利用中央补助地方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和各级财政经费,到2020年,平均每年培训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才不少于2万人,培训药品监管人才不少于1.5万人,培训医疗器械监管人才不少于1万人。其中,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1.1万。定期开展省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地县两级行政监管机构和省地两级技术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家级轮训。

  (三)行政监管人员任职职业化培训工程
  开展针对新进监管队伍或新任监管岗位、且不曾有行政监管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专门的新任培训。设置标准化培训课程,每年实施国家级示范培训,重点培训相关人员100名。并分级组织实施,完成全部应训人员的岗前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

  (四)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科学核定人才队伍配备标准,及时划转和配备监管执法队伍,逐步建立一支总量不低于0.06人/千人口配备标准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建立监管人才素质能力模型,严格准入标准,配齐配强监管队伍。分级分类实施全员轮训,强化专业知识、监管实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建立食品监管工作的社会协管员和社会监督员队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力量布局,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到2020年,努力建设一支规模达到1万人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队伍。

  (五)监管人才教育培训基础工程
  建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为龙头、以区域性教育培训基地为支撑的监管人才培训教学体系;配备并逐步完善适应监管各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科研和演练设施;建立并逐步完善监管学科、课程和教材体系,大力培养和建设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建立覆盖全系统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平台。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划实施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工程实施办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队伍建设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二)落实重点任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为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和时间进度,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强化责任,细化步骤,协作配合,确保规划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三)加强人才工作管理
  加强人才研究队伍和机构建设,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持续开展监管人才发展战略研究。推进监管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人才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健全监管人才统计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大人才工作战略思想和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规划实施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强化人才发展投入保障
  促进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发展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监管人才发展的经费投入和财政支持。拓宽教育培训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际组织、政府间的人才培养项目,形成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设立人才建设专项经费,培养监管杰出人才。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人才发展法治保障
  坚持以法制保障促进人才发展,提高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法规的制修订进程,为监管人才队伍履行职能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形成有利于监管人才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