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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4 20:1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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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 2005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农村育龄夫妇少生快富,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是指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或者对自愿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及其他政策优惠,帮助其发展经济,促使其尽快致富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
  本办法所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户(以下简称工程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本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自治区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地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工作。
  邮政部门负责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代理发放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宣传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新的工程户名单,进行宣传表扬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育龄夫妇,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工程户中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纯女户,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第九条 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户,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计划生育优待。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对工程户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办法。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常性的回访制度,帮助工程户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工程户。


  第十一条 农村育龄夫妇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接受永久性节育手术、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不交纳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享受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工程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荣誉证》。


  第十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标准和给予工程户的其他奖励优待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可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予以调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
  (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应当填写《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育龄夫妇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状况、申请表和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申请人名单公布,并与申请人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
  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必须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书一式四份,工程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十八条 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持合同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从业条件的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受术人做好术前检查,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并在术后出具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
  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必须有工程户夫妇、施术者、施术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施术单位的印章。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一式五份,工程户、施术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持一份。
  施术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受术人进行跟踪服务,防止术后自然复通或者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出现术后自然复通或者术后发生并发症的,施术单位应当免费重新实施手术或者负责治愈术后并发症。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和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户花名册。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进行复查,并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拨入自治区邮政部门设立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邮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工程户花名册,向工程户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邮政部门设在乡(镇)的邮政储蓄网点开立活期存折。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邮政储蓄网点应当自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入账后5日内,按照工程户花名册所列工程户夫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兑现资金数额等事项,填写并向工程户投递《宁夏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存折领取通知单》(以下简称存折领取通知单)。
  邮政部门应当将存折领取通知单送交工程户或者设在村民委员会的投递点;确实无法投递的,应当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解决。


  第二十五条 工程户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合同书、存折领取通知单,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邮政储蓄网点应当及时、足额向工程户发放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不得滞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管理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遍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户的审核、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检举、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进行检举、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必须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手段骗取、挪用、滞留、挤占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
  (二)在办理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有关的手续时,收取费用的;
  (三)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育龄夫妇弄虚作假,骗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由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被骗取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户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出具虚假永久性节育手术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农村育龄夫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书、表格、证书的统一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并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保持齐全良好,灯光颜色保持一致,灯杆表面保持整洁。
  (五)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八)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九)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资金调配;
  (四)对举办重要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跨部门跨地区的事项和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五)对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服务、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考核办法等;
  (二)对所属单位和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科学界定本区县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和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五)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
  (二)对辖区内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存车场(处)等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三)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章 养护管理市场化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管理,应当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养护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达不到养护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养护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桥梁一经正式通车,市容环卫部门要同期启动通车范围的日常清扫和保洁、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桥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建设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社会督查等方式,对区县和城市管理各行业的养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日、月、季、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并负责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管理情况以及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人事、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管理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2〕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实行扩大就业目标管理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全市新增城镇就业岗位和农村新增劳务输出任务。具体考核:
  1、县(区)及市直有关扩大就业责任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情况;
  2、县(区)劳动部门当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4区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情况;
  4、工商部门登记的新增自谋职业情况;
  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情况;
  6、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理工勤岗位安置下岗职工的情况;
  7、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情况。
  (二)扩大就业采取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1、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增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牌,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扩大就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大力促进社区就业。各区抓好2-3个社区就业典型,在60%以上的社区建立非正规就业组织,在社区广泛开展创建“促进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活动。
  3、完善落实扩大就业的扶持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对已经出台的促进就业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要立即修改或废止,对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出现的问题。
  4、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完善适应扩大就业需要的劳动力市场。在街道普遍建立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街道、社区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市、区、街、社区4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5、增加政府对扩大就业的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将促进就业经费列入预算,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作出安排,确保落实到位,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扩大就业的投入;今年要在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安排一定数量资金重点用于促进社区就业、扶持非正规组织就业、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作。
  6、加强再就业培训。认真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再就业培训,确保培训后再就业率达50%以上。
  7、优化扩大就业的社会环境。重点考核各县、区、行业办和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将扩大就业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市直就业责任单位是否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实现全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营造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考核办法
  (一)建立就业责任单位统计月报制度。从2002年8月起,各责任单位每月初5日前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完成情况。
  (二)建立报告(通报、公布)制度。从2002年7月起,各责任单位对实行扩大就业工作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一报告,今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全市扩大就业工作情况。
  (三)组织专项督查。每年第三季度,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扩大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全市新增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就业政策、社区就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安置、劳务派遣就业经费的落实等情况。督查情况作为对各级扩大就业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
  (四)进行年终考评。每年12月份,各县、区、行业办、企业集团(公司)对照市政府下达的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自查,于次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扩大就业工作的自查报告,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复核意见。在自查、市直有关部门复核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相关因素,市政府最后确定在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位次。
  三、奖惩
  (一)对完成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在扩大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当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630306。
  附:表一:《合肥市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略)
    表二:《合肥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单位统计月报表》(略)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