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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03:4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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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经信委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市经信委制定的《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称监管部门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监管部门”)。

第三条 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依法监管、属地管理和行政指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芜湖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芜经融联〔2010〕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条 市经信委是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审批、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县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行为,股东借款总额是否达到净资产10%及以上;

(三)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

(四)是否有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行为;

(五)是否存在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行为;

(六)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未经核准变更机构名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审批事项;

(七)是否超限额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未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

(八)是否有高风险投资行为,是否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拆借资金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统计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是否有重大风险事件瞒报、迟报、谎报的行为;

(十)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

(十一)是否持有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是否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修复行为后果;

(十三)是否有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管环节

第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对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开业时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经信委审核,验收记录应作为上报开业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对提出解散、破产、撤销申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对其清算进行监督,清算完成后报市经信委。

第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或下发批复;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变更、退出事项审批和转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和回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应当与县区监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市人行、银监局应当指导、协调、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所辖分支机构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县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支付备案表》、《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备案表》,提供上季度末各银行对账单(明细)。县区监管部门按季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进行合规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按季度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向市政府及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转出资金,其收回投资的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其基本户。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发放工资、奖金、现金支取等资金支出,应当从其基本户列支。其他经营活动是指除存出保证金、担保项目代偿,以及以自有资金按规定投资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在市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情况应当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前,市经信委应当对其拟任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宣讲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政策法规,开展合规教育。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考核。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考核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向县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综合评价,提供的各类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县区监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将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综合评价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确认后将评价结果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实施非现场监管,重点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收集、核对整理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监管对象进行沟通和确认,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置意见。问题比较严重的,县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监管计分,并将计分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每年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计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评价结果,以及违规或风险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通报,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县区监管部门按年编写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概览》,认真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分别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人行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征信系统的接入,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信用等级的应用,开展外部信用评级。市经信委会同市人行、银监局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的相关政策,采信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信用等级,实行信用等级与贷款授信放大倍数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牵头组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有投诉、信访或举报的,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以及省政府金融办指定要求检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监管部门出具的检查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市经信委在监管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的中介机构及专家参与现场检查,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书面出具《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书》,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理决定等,书面送达被检查对象,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区监管部门工作重点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以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举报信箱,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公众公布。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报道、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五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监管计分不合格、尚不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监管部门有权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约谈,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限期整改,对其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建议公司调整相关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债权人(合作银行)通报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非法吸储、非法集资,担保诈骗、涉及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以及投资损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及被检查对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评估风险,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政府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合作银行)、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禁止性经营业务产生较坏影响的,市经信委应当责令或提请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暂停业务、撤销其经营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并消除影响的,同意其恢复正常营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撤销其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医患冲突与诚信的缺失

李生峰


摘 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医患冲突表现出更为复杂的特点,从深层次研究医患冲突的原因,诚信的缺失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医疗服务领域多数医疗纠纷源于医患双方缺乏诚信,自我为中心,过分强调经济利益,缺少人文关怀。必须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医患冲突;医疗纠纷;医院管理;诚信缺失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and the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Li Shengfeng .School of management xinxiang medical college, Xinxiang 453003, Henan Province,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new historical condition,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demonstrates more complicated characteristic. Studying the reason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from profound level, the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is often ignored by people. The most medical disputes in medical service field come from that both the doctors and patients lack sincerity and humane care, they all regard themselves as the center, emphasize the economic benefits excessively. We must strengthen the sincere moral education,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credit law, make the sincerity the code of conduct that everybody observes consciously.
Keywords: conflict between medical personnel and patients; medical disputes; hospital administration; disappearance of Sincerity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患冲突愈演愈烈。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导致医患冲突的原因很多,其中诚信是衡量医院伦理道德水准的尺度之一。诚信是人类之法、道德之本、为人之基,是医疗机构处理各种关系,解决各类矛盾,指导各项医疗活动的坐标。蒋正华指出,我国市场交易中因诚信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1]在医疗服务行业,诚信的缺失,也必然导致医疗机构丧失信誉、迷失方向,甚至不择手段,严重影响我国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当前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
医患冲突是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对某些医疗行为、方法、态度及后果等存在认识、理解上的分歧,以致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医患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根结在于我国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深入,不彻底,卫生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
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用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
第二,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
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裕阶层外,工人、农民、普通的工薪阶层,日益不堪治病的重负。普通公民对医疗机构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怨声载道。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如药行)自然要考虑自身利益,而“利益”的渊源最终还是患者。“白衣天使”的形象和感情淡化了,医患间的敌对情绪严重。
第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热中于追求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
显然,其收入差别大,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实际待遇反差较大。满足不同利益群体之需要,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热中于追求医疗环境的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医院在所谓成本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追求利润也不择手段。医生救死扶伤的仁术变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医疗机构公益性、福利性光环的消失,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承受。
第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医患冲突更加复杂化。
第五,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患方强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而医方也需要全面了解病史、正确把握病症。医患间戒备心理严重。
2、诚信缺失在医患冲突中的表现
医疗资源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金钱为基础的医疗物质资源;一类是以人才为基础的医疗技术资源;另一类则是以思想、道德、文化为基础的医学伦理道德资源。这三类医疗资源经过有效配置和市场运作。都可以转化为医疗资本。当今社会人们不但重视有形医疗资产,如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而且还应该重视无形医疗资产。诚信作为医学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生存、发展、获得经济效益的生命线,是极其重要的医疗资源。但是,很多医疗机构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一,医患间信任危机,医务人员“谨言慎行”。
医学是经验科学。而经验的取得,一是来自书本,再就是在临床实践中不断积累,而后者是最主要的来源,对书本的学习是继承,对临床实践获得的病史资料和经验的收集、总结和应用是研究、发展和提高。一位名医的诞生,青年医生的成长,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以老带新,靠传帮带。曾几何时,我们看到老教授、老专家在门诊室,在病房里现场手把手教、对比着讲、做示范给看。年轻的医务人员特别重视老教授带着他们查房,一旦发现某些问题,如药的品种、剂量是否合适;患者身体的变化、反应有无异常;护理工作是否周全,有无遗漏;以及与患者进行沟通的方法、技巧等,老教授都会在病床前及时纠正,现场答疑解惑。这是年轻人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然而今天,医患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信任,相互猜疑,医务人员小心翼翼地走进病房又惴惴不安地离去,生怕留下什么把柄。据报道,医患双方通过摄录的方式保留证据做法在很多医院都发生过。[2]医患双方彼此的戒心到了这种程度,不能不说是一种信任危机。医患双方维权的基础是诚信,而诚信的丧失势必会导致医患冲突频发。
第二,规避手术风险,刻意寻求保存证据。
医学是一门永无止境的学科,是在探索中发展的学科。以前医生的道德准则是“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进行100%的努力”,具有很强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现在则因医患之间缺失诚信,造成医生不敢冒一点风险,“没有100%的把握就不要轻举妄动”。因为在医学探索过程充满着未知数和变数,临床又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而疾病的原因又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有些疾病还达不到“证明”的水平。患方强调自己享有知情同意权,医方稍有不慎,患方就会以不知情来控告。而医方因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巨额赔偿责任。怎么办?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医患双方签订手术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3]手术公证实际上是医患双方缺乏诚信的无奈之举。
因害怕引发医疗纠纷,刻意寻求保存证据,使医学实践和医学探索受到很大的制约,最终受损的仍是患者。
第三,防御性医疗,以求自保,损害患者根本利益。
防御性医疗行为也称自卫性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为了规避医疗风险,以求自保而实施的偏离规范化医疗服务准则的医疗行为。如惧怕漏诊进行拉网式化验或检查;回避有风险的手术或片面夸大手术风险;没有必要的会诊或转诊;推委重症病人等。防御性医疗行为不是完全出于对患者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医患冲突。实际上是医患之间信任度降低所引发的戒备心理的表现。
医患关系是以保持健康、消除疾病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关系, 在医疗技术落后的时期,医生始终占主动地位,患者服从医生乃天经地义的事。这时期的医患关系主要靠道德信念来维持,靠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因此,要求医生仁慈、正直、庄重、值得信任。如希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提到的那样,以“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为信条,以“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为病家谋幸福”为唯一目的。医学发展到今天,人们在享有医学科学发达带来的健康和前所未有的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医患关系的人性和道德的丧失。医患间的信用关系被消费关系、供求关系、法律关系等“物”的关系所淡化,医患关系的“诚信”基础受到了冲击,由此产生了医患间的隔阂及猜疑。患方开始怀疑医者诊治的科学性、正当性、及时性,医方开始担心患方无端的指控与闹事。据美国的一项对全科医生“防御性医疗行为”的调查表明,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有因怕医疗风险而采取防御性医疗的行为[4]。在我国也是普遍现象。[5]
防御性医疗行为不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加重患方的负担,造成医务人员工作心理障碍,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而且使本来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医患之间信用更加危机。既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最终影响对医方的社会评价。
第四,忽视人文关怀,人为地增加患者负担。
诚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是人文关怀的真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应该倡导诚信。但是,我们在深切感受到市场经济的活力、效率、丰富和优势的同时,却不能不为其间的无序、失信、欺诈而困惑。医疗服务行业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医患冲突的加剧,近乎天文数字的巨额索赔,医务人员的顾虑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小。“以人为本”的道德理念动摇了。如手术签字的范围扩大了,风险大的手术有的医院要求多名病人亲属签字,有的还进行公证;甚至副作用大的、有反应的药也要病人或其亲属签字才用;病危的范围扩大了,患者病情稍有变化就马上发病危通知,要求亲属到场签字;完全可以在门诊进行的手术,改到手术室去做,甚至住院手术,以增加安全感;一般护理改成特别护理,甚至进重症监护室;迎合患方的要求,无视诊疗规则和操作规程等。对患者缺乏责任心,缺少人性化的关爱。医院的信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是医务人员最根本的信用标准,因此,医方必须以病人为中心,充分考虑患方的切身利益,“关心病人比关心疾病本身更重要”(希波克拉底语)。
第五,不健康的就医心理,医生举步唯艰
医疗服务市场化,病人有权选择医院,选择医生,选择医疗服务。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等价有尝原则在医疗服务行业的表现就是患者要求用金钱买服务,用金钱买健康,选择名医,提供特殊服务,优质优价,优价优先。一旦诊疗结果不理想,不能以诚相待,向医院提出索赔的名目繁多,而且漫天要价,甚至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工作秩序。2002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多项选择式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其中三级医院的索赔数额较高,10万元以上数额的赔偿占60%,100万元以上的赔偿占11.5%。据统计,2000年一年中,326所医院医疗纠纷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万元左右;平均每所医院是21万元。目前全国共有县以上医院近2万所,按照病人索赔金额20万元/年/院这个平均数推算,索赔金额占全国每个县以上医院医疗收入的5.9%[6]。还有的患方恶意搜集证据,敲诈医院,有的媒体也不明真相,竟相炒做,推波助澜。而多数医疗机构碍于声誉,采取妥协方法,息事宁人,以钱消灾。结果恶性循环,也助长了一部分人有事没事到医院闹闹看的气焰。医患间失去了诚信的道德基础,信用危机充斥医疗服务领域,其结果必然是害人害己。
3、诚信缺失的根源分析
医患冲突中诚信缺失的根源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剖析。
第一,卫生体制建构的不完善,支撑诚信发挥作用的机制没有保证。
医患冲突中,诚信缺失的出现表面上看是伦理道德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实践发展了,诚信原则植根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了,也就是说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体制和管理制度被打破了,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体制和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导致支撑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机制和保障条件也相对滞后,使医方得不到有效监管,患方的不正当要求得不到有效遏止。对挑战诚信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能及时予以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包括医方和患方)利用体制上的空隙和管理上的疏漏以失信的低成本发不义之财的气焰。
第二,卫生立法建设滞后,缺乏强有力的饯行诚信的法律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和诚信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法律的基础是国家暴力,而诚信则靠舆论、制度、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卫生立法速度近几年明显加快,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还很不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疑义重重;医德医风建设还只是个软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双方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诠释法律,很难保证做到诚实信用。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混乱。
在价值追求上,医院无疑应该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医生则应该把救死扶伤作为自己的天职。如果说这种价值追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院的资源主要靠政府支持、医生的基本生活条件主要靠国家提供而比较容易得到实现的话,那么,我们也应该承认,当今,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带来的人们价值追求的多元化也对原有的价值观念造成了严重冲击,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等在一些医院和医生中时有表现,有的甚至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不惜牺牲病人的利益。在各种利欲的强大冲击下,诚信显得软弱无力,不堪一击。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能苛求医院和医生只考虑社会利益。如果没有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仅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成问题,医生的积极性也难以保证。市场经济对医院和医生价值观念冲击的最严重的后果不在于医院和医生对经济利益的重视,而在于一部分医院和医生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选择上发生的严重错位。医患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医方对患方不诚信的背后折射出的实际是医方对经济利益的不正当追求。而这反过来也加剧了患方会医方的不信任。
4、构建诚信基础,调适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也是道德关系。理想的医患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平等,尊重,信任,默契,充满人文关怀。构建诚信---合作---互谅的医患关系模式,必须走“以德治医”和“以法治医”相结合之路。
(1)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优化伸张诚信的法治环境,为诚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实社会中,要使社会有良好的诚信秩序,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做为保障。我国目前还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医疗卫生行业立法又相对滞后,医疗体制不健全,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在利益驱动下,失信者敢于冒风险去敛取不义之财,抗害患者。所以,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危机,除了加强医药领域的管理外,重要的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先行,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医”,为诚信道德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诚信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使挑战诚信道德行为者付出血的成本。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了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快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速度,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总行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
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逐笔或打包划付资金。
二、各成员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各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在个人汇款清算部增设相应人员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三、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指定辖内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总行除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深圳六个分行进行试点外,还拟在辽宁、沈阳、大连、宁波、福建、厦门、青岛、重庆等分行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行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开办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准备工作。
五、以前下发的有关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是以龙卡网络系统为基础,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作为资金清算点,通过与各成员行储蓄通存通兑系统进行联网,实现储蓄卡在全国联网的营业柜台、ATM及特约商户POS上的实时交易业务。
第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只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异地营业网点的存取款和查询、ATM取款和查询、商户POS消费。
第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准确、安全、规范、实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由总行、一级分行、成员行三级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零售业务部、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零售业务部:负责提出和完善业务需求;制定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业务的推广、完善及宣传工作;审查和批准入网成员行;制定成员行储蓄卡发卡标识码;协助制定网络系统及业务发展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处理网络系统其他有关事项。
二、会计部:负责制定龙卡网络会计核算办法。
三、信用卡部: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培训;制定龙卡网络管理办法和制度;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实时转发、对账调账信息的传递、查询查复、业务统计、仲裁及有关投诉处理。
四、科技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清算中心: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汇划和清算。
第七条 一级分行职责。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操作规范,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内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转发、对账、查询查复、业务统计;处理辖内网上交易的纠纷,协调处理辖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成员行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行的业务操作规范;负责储蓄卡业务的发展及辅导、检查等工作;管理POS、ATM和柜台终端等网上交易设备;处理网上交易的发送、接收、记账、对账、查询查复、调账及业务统计。
二、负责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
(一)个人汇款清算部。除了办理个人电子汇款业务以外,还要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款项的汇划。其具体职责如下:
1.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提交清算中心;
2.接收清算中心送交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汇划信息,冲销挂账;
3.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调账等。
(二)会计柜台。没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以通过会计柜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章 申办异地交易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员行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设备完善、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储蓄通存通兑计算机网络系统,ATM和POS实现联机交易,达到龙卡网络系统的技术要求,有完善的资金清算及信息传递系统,实现与总行授权中心的连接。
二、按总行规定的储蓄卡卡号标准、磁道格式及卡面设计发行储蓄卡,使用总行指定的储蓄卡发卡标识码,遵循储蓄卡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四、设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六、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网络信息和通讯加密的密钥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入网程序:
一、成员行向总行零售业务部呈交书面申请。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会同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总行科技部会同发卡行科技部门对系统进行联机调试。
四、联机调试成功后,总行、发卡行业务管理机构对系统进行联机测试和验收。
五、测试验收通过后,总行下文通知发卡行和其他成员行,该发卡行正式成为网络系统成员行,可以开始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第四章 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 营业柜台可以受理异地储蓄卡的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及撤销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时必须在柜台计算机终端上处理,不得在POS上办理存、取款业务。营业柜台办理储蓄卡存、取款业务时必须凭储蓄卡办理,不办理无卡存、取款业务。
第十三条 由于操作错误或原始凭证有误等原因造成的存、取款业务差错,应凭储蓄卡进行撤销。撤销交易必须授权,实行双人操作。
第十四条 各成员行必须加强对储蓄卡异地交易的风险管理,切实执行授权操作制度。
一、当日存入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二、经办行办理错账冲正及5万元以上大额存取款业务必须授权方可办理。取款5万元以上的,应登记取款人身份证件。
三、储蓄卡在异地柜台的存、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实时登记卡账户。网络中断时不得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不收取手续费。办理异地取款业务应按取款额的1%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
一、取款手续费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受理行全额收取。
二、取款的撤销交易及错账调账应将原交易扣收的相应手续费退回卡账户。
第十六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查询业务只能查询账户余额及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时须划卡并输入密码。

第五章 ATM交易
第十七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只能办理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等业务。
第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
第十九条 每张储蓄卡每日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最高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取款按取款额的1%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ATM管辖行全额收取,余额不足扣收不得取款。

第六章 POS交易
第二十一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只能办理转账消费业务,持卡人须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的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转发发卡行并登记储蓄卡账。POS脱机或储蓄卡磁条损坏时不能用手工压卡方式办理交易。
第二十三条 消费交易金额有误时,持卡人可凭储蓄卡在当天商户结算前作撤销交易处理;如持卡人已离开,不能办理撤销交易,由受理行查实后向总行授权中心申请办理紧急止付及调账。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在商户POS上消费时收取特约商户的回扣收入由受理行全额收取,持卡人不必另外支付手续费。

第七章 特殊业务
第二十五条 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差错处理,必须遵循以受理行实际交易结果为准的原则,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并结合人工干预的方法进行差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在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业务纠纷,由总行授权中心负责仲裁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不受理储蓄卡异地挂失业务。
第二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柜台交易中发生的撤销交易应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授权并输入密码,由负责人和操作员双人操作进行冲正。同时冲正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
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三十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吞卡情况,受理行按吞卡业务管理要求进行处理。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领卡,吞卡一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作注销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对账后发现的各类差错交易,应认真核对原始记录,查明出错原因,并于下一工作日内向总行授权中心发出差错报告。总行授权中心向该差错交易相关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发出查询,经差错交易相关行确认后传至总行授权中心;总行授
权中心按正确的交易结果填写“差错调整单”,并向应调账行发出调账通知。应调账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差错调整单”调账,如调账涉及资金清算,还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融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成员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对账调
账工作,认真做好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的各类投诉和查询工作。成员行对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要认真核对,逐笔销记。应付款行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经总行授权中心向对方行发出查询,尽快查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客户对其储蓄卡账目有疑问可凭原始交易凭证到受理行和发卡行投诉查询。客户申请投诉查询的对象无论是受理行营业柜台,还是ATM管理部门、特约商户,或是受理行、发卡行其他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均应尽快为客户查清账目。
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可凭客户的投诉查询书通过总行授权中心查询异地交易账目,发现差错应比照错账调账手续处理。

第八章 日终结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交易对账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其主机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自动生成交易的明细流水账及汇总。
第三十七条 成员行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流水生成当日日结所需的各项数据并进行日结清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总行授权中心及成员行须对所有储蓄卡异地交易信息登记明细记录。每日日切时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进行所有交易数据的自动联机对账。若对账数据不符,应对交易记录明细进行逐笔勾对,找出对账不符的交易,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并在下一个工作
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根据总行的仲裁结果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

第九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各行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
如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指定会计柜台对异地交易业务资金进行划付。
应收款行向应付款行划付的异地交易资金包括:
一、受理行所辖的营业网点、ATM、商户POS为异地持卡人所办理的取款和消费结算款项;
二、发卡行的持卡人在异地成员行营业网点所办理的存款。
第四十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应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交易流水,由应收款行逐笔或汇总打包经同级清算中心向应付款行进行清算;资金清算必须在下一会计营业日结束前完成,并由各成员行清算到营业网点。
第四十一条 成员行通过各自的资金清算系统完成所属机构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十章 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统计报表为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由总行另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规范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加强储蓄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
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特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账务组织
第一条 账户设置。
一、“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增设“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对账不符的挂账款项和经资金清算后的未销记款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设置。
二、“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收入”户,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收取的手续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设置。
第二条 凭证、报表和登记簿。
一、凭证。
(一)储蓄卡存款收据(表十二);
(二)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表六);
(三)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表七);
(四)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表八);
(五)储蓄卡紧急止付申请书(表九)。
二、报表。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表一);
(二)储蓄卡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二);
(三)储蓄卡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三);
(四)储蓄卡异地异常交易明细表(表四);
(五)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核对不符情况表(表五);
(六)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表十);
(七)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表十一)。
三、登记簿。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有关登记簿。

第二章 营业柜台交易业务处理
第三条 营业柜台可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取款、余额查询和存取款业务的差错撤销交易业务。
第四条 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存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缴存的现金、存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审核凭条要素并清点现金无误后,选择储蓄卡存款交易刷卡办理存款业务。大额存款业务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存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存款凭条打印内容并盖章后,将储蓄卡及存款凭条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现金——营业网点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日终结账时对业务凭证进行分类,根据存款凭条统计出异地储蓄卡存款的合计金额和笔数,与终端打印的营业网点轧账表中异地储蓄卡存款金额、笔数核对,相符后存款凭条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卡户
第五条撤销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存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于当日在终端选择“撤销存款”交易,收回原存款凭条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经办员用原存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网点负责人应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成功标志等,其中“交易金额”用负数反映。
(四)如属存款凭条填写错误,原存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凭证附件并请持卡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存款凭条;如原存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存款交易时用原存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五)如存款交易无法撤销,应及时通知隶属成员行有关部门,由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
二、账务处理。“撤销存款”交易是由计算机自动对原存款交易流水作撤销处理,对储蓄卡账户采用同方向负数的方法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存款交易不纳入清算,故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六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取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取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取款5万元以上持卡人必须在取款凭条背书,写明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等。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交来的取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应认真审核凭条要素和有关证件,无误后选择取款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大额取款时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取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金额(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打印内容无误,请客户在手续费收据上签字,并在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上盖章后,将储蓄卡和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一并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营业网点现金(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日终结账时打印营业网点轧账表,并与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的合计金额核对,相符后取款凭条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手续费收据作“手续费收入”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受理行收取的手续费向发卡行清算。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第七条 撤销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取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以在终端选择“撤销取款”交易,收回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查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经办员用原取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营业网点负责人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日期、卡号、金额(负数,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如属凭条填写错误,原取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并请取款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取款凭条;如原取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取款交易时用原取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二、账务处理。“撤销取款”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取款交易的流水记录和手续费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取款交易流水记录及手续费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八条 查询。
一、持卡人在异地柜台申请查询时,经办员在电脑终端输入储蓄卡查询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终端收到返回信息后,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三章 ATM交易业务处理
第九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可以进行现金取款和账户余额查询交易。
第十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并选择“取款”交易,输入取款金额。
(二)交易成功后ATM打印客户通知书,提示持卡人取回储蓄卡并吐钞。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ATM钱箱户(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融+手续费)
第十一条 查询。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个人密码,选择查询交易。
二、交易成功ATM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四章 POS交易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特约商户POS上只能进行转账消费交易。
第十三条 转账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商户收银员按POS操作要求划卡,POS判断该卡为可受理卡后,选择消费交易,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确认交易。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消费金额、经办行、发卡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三)商户收银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由客户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收银员将储蓄卡和消费凭证客户联一并退回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商户POS消费资金(交易金额—商户回扣)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商户回扣)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第十四条 撤销POS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储蓄卡消费交易错误时,商户收银员可即时在POS上划卡,选择撤销消费交易,并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POS判断该笔交易为当日交易时发送撤销交易信息。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撤销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二、账务处理。“撤销消费”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消费交易的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消费转账交易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时,因等待超时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发卡行、总行授权中心或本行主机响应回复,不能完成交易,而计算机又不能提供交易自动冲销是否完成的信息,应做如下处理:
一、经办人员应向客户作出解释工作。同时,告知客户存款由银行收存,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留存专夹保管;经办员经授权打印或手工(营业柜台与直接管辖成员行主机网络中断)填写“储蓄卡存款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收执,作为银行向客户收款的凭据;一联专夹保
管。
二、待网络通讯恢复,客户可持“储蓄卡存款收据”查询存款交易是否完成。若发卡行已记账,经办员收回客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并取出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经授权手工填写相关要素,将“储蓄卡存款凭条”一联交给客户;若发卡行未记账,经办员收回客
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同时销毁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并请客户重新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再做存款交易。
第十六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止付该持卡人储蓄卡账户(减少相应可用余额),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
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并说明原因,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七条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必须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上报总行授权中心,三方核实后由总行授权中心向调账双方下传“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
一、调账规则。
(一)一律由总行下发“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如涉及调账资金清算,则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额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二)受理行在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前,必须查实交易在网点的实际结果,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差错原因。
二、本代他交易出错。
(一)每日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本代他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与本行发起交易的营业网点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查明出错原因,根据
结果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并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通过查询交易流水和与发卡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三、他代本交易出错。
(一)每日总行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他代本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查询受理行是否有相应差错报告,有相应差错报告做出调账确认;如没有,应通过查询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和与受理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各类吞卡现象应根据ATM交易流水记录分以下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因密码输错三次、ATM使用超时或ATM故障等原因造成的ATM被吞卡,由受理行经办人员登记“吞卡登记簿”,待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到原被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时,经办人员登记领卡人身份证号码,由领卡人在“吞卡登记簿”上签字后才能领回被吞卡。一
般吞卡隔日可取,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吞卡一个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二、对挂失止付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其储蓄卡在异地营业柜台、ATM、商户POS使用中发生的各类交易的账务问题进行投诉时,成员行应尽快为持卡人查清原因。
一、投诉处理的原则。
(一)投诉查询以受理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记录为参考依据;
(二)受理投诉行与原受理行或发卡行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共同配合,及时处理,做好账户的核对工作;
(三)对于投诉后的调账工作,成员行应严格按照错账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
(四)若是原受理行在受理业务时发生的人为事故,由受理行负责;
(五)受理行或发卡行收到“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总行授权中心。
二、受理投诉的两种情况。
(一)持卡人到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人调出原始凭证,认真核对原始记录和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与发卡行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
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理意见。
(二)持卡人到原发卡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员应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并与交易的原受理行核对交易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
理意见。

第六章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包括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对当日所有交易数据的日终轧账和对账。
第二十一条 日终结账处理的时限。
一、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的日结处理工作。
二、日切处理采用时点截数轧账方式,首先由总行授权中心主机定时发起日期切换,启用新的交易日志,截数轧账以后发生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归入次日的业务处理。
三、总行授权中心记载的成员行之间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权中心的日结处理。
一、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根据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若各类交易的借贷方发生额轧差数为零,则当日异地交易账务轧平,生成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交易明细表、交易统计表。
二、总行授权中心以成员行为单位,根据业务发生时序和日期,按照营业柜台、ATM和商户POS分不同的交易类型,分别统计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并据此生成各种管理信息和交易信息等综合分析文件,为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提供各种数据。
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每天对成员行的储蓄卡在龙卡网络系统中的每一笔异地交易情况都自动进行记载,并按交易记录进行分类,为系统对账和调账提供方便。
三、总行授权中心向成员行传递日结数据清分时产生的各类异地交易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内容包括:本代他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他代本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同时传递各类交易的明细数据,供成员行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成员行日结处理。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授权中心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文件以通讯方式发到总行授权中心。
一、成员行对当日各类交易数据进行交易清分,生成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同时生成本成员行所辖各单位的本代他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以供账务核对和各级资金清算所用。
二、成员行主机将总行授权中心主机下传的本代他收付明细、汇总数和他代本收付明细、汇总数与本地主机清分产生的交易数据进行自动核对,确保整个系统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成员行主机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轧平账务后生成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款清单、应付款清单和业务统计表。
四、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核对不符的交易明细应立即上传至总行,同时应在下一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核对不符的交易应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的“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挂账,待按差错调账手续查明原因后,冲销挂账。

第七章 资金清算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对账后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应收款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如目前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会计部门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营业网点的资金清算。营业网点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发往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每日营业终了,营业网点与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对账无误,并轧平所有账务后,打印网点轧账表,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的应收、应付款合计金额,做如下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根据营业网点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应收、应付款合计,做如下账务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贷: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三、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
(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三)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他代本付和本代他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四、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与各营业网点的资金往来,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清算往来资金。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间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
(一)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按成员行自动生成电子汇划信息,电子汇划信息要素中应包括应收款清单编号,并按规定时间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打印“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一式两联,附“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一联记“清算资金往来”
科目。
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上加盖个人电子汇款专用章,将交易清单、凭证、电子汇划文件一并送清算中心并登记交接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二)营业终了,根据清算中心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和“待汇出统计表”进行核对,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二、应收款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组)收到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提交的电子汇划文件按现行方法审核无误后上行发送。
三、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清算中心(组)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四、应付款行清算中心。接收下行的电子汇划文件。打印各种凭证、生成电子文件,并加盖专用章后送交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五、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接收清算中心“委托电子汇划划付款清单”、补充报单及电子汇划文件,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二)利用电子汇划文件录入功能将汇划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根据收到的划付款补充报单中的应收款清单编号,查找相应的应付款清单;将应付款清单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逐笔核对,核对无误的逐笔销记。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四)营业终了,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六、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行要及时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应收款行必须于交易发生次日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汇划。
第二十八条 应付款行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补充报单,如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明细核对不符,应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及时查明差错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行要及时清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挂账。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划付款补充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