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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的函

时间:2024-06-30 15:5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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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如何处理的函

198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嘉定县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预执行继续受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嘉定县工业供销公司诉辽宁省阜新市华光信托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裁定变更阜新市第二轻工业局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案外人不得无理干预。为保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请上海、辽宁两地有关人民法院继续密切协作配合,向被执行人讲明道理,促其自动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仍无理拒不履行,则应当依法排除非法干预,强制执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3-29
【实施时间】 2002-8-1
【内容分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标  题】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农村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
第六条 公民有报告火警、扑救火灾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四)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五)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扑救火灾;
(三)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
(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第九条 乡、镇、村应当将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损毁消防设施。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护寨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应当开辟防火线。
第十三条 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建设、水利、国土、林业、供电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职责对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服务。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消防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在火灾扑灭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村民、居民参加住房保险。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消防标志的;
(二)擅自挤占防火线的;
(三)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文化村镇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和维修不符合所在地消防规划的;
(四)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一)、(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的,应当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 损毁消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按其价格处2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国家教委


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能否培养一代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曾联合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几年来,广大中小学教师遵循职业道德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教学岗位上辛勤育人,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新的贡献。实践证明,《要求》的颁发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形势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要求》进行了修订,作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予以颁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将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规范》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好。在规划今后五年以至十年教师队伍建设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同时制定贯彻《规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总体和每个阶段的计划,并提出本地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逐步落实,不断提高,使师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贯彻《规范》,是对全体教师反复深入地进行教育的过程。通过教育要使教师从自身所肩负的历史重任的高度,认识制定《规范》的重要意义;明确《规范》是党和国家对教师应该具有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教书育人,精心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要提高教师遵守《规范》的自觉性,使教师联系工作、生活的实际,深入了解《规范》所含的具体内容,把《规范》作为指导自己行为的准则。
在师德教育活动中,首先要对《规范》进行系统讲解,组织教师逐条学习。同时,要把师德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结合不同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突出重点,反复学习,务求收到实效。
在贯彻《规范》的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的作用,形成社会舆论,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师德修养的自觉性,人人身体力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自我教育活动,各地应继续深入开展下去。有一些地方运用老一代教育家高尚的师德典范,激励教师学习楷模,规范自己,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形式。同时,各地还要充分重视在贯彻《规范》中涌现出来的师德高尚的先进典型,大力予以宣传、表彰。
三、各地应将教师学习、执行《规范》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教师德、能、勤、绩的考核之中。在教师中评选各种先进人物,均应把执行《规范》的情况作为前提条件,即师德方面有缺陷的教师不得评为先进人物。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定期的自我总结、群众评议等手段,对教师执行《规范》的情况作出评价。
四、各地要把贯彻《规范》的工作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学校党组织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列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中,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校长要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规范》,使《规范》在教师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得以落实。教育工会应积极发挥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大力开展各种生动的群众性的师德教育活动,组织并启发教师认真学习、自觉执行《规范》,表彰先进,互学互勉,使《规范》的贯彻落实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行动。
五、《规范》的基本要求亦适用于中小学职工。各地可根据《规范》,结合职工各项工作岗位的特点,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不同特点,各地可参照本《规范》,对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作出补充规定或提出具体要求。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纠正在师德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对品德有缺陷的教职工要加强教育、帮助。对那些道德败坏、屡教不改,已丧失做教育工作者资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含教师进修院校)应将《规范》同学校的培养、培训目标结合起来,贯彻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奠定师范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提高在职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三、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勇于探索。
四、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六、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