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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0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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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成本收费后,非试点地区病人到试点地区就医收费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从1981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进行了按成本收费的试点。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非试点地区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病人(包括部队病人)到试点地区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律按试点地区卫生部门规定的新
收费标准交费。其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1982年2月26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府<1992>328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 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并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由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企业,用于指导企业工资分配。


  第十条 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工资,制定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核准企业工资计划,检查和监督企业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 银行实行工资基金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持未办《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 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将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分解的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工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水平在政府宏观计划指导下,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低于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情况,决定年度最低工资,由市劳动局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各行业可根据需要和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制定行业工资标准供企业选择使用。


  第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应对本行业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并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市统计局制订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企业内部工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政府宏观管理下,有下列工资分配自主权。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制订本企业工资标准;
  (二)建立正常的增加工资制度;
  (三)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四)根据职工的劳动表现给予奖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劳动评价制度。
  (一)岗位劳动评价,应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为基本要素,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将以上四要素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确定各指标的具体测评标准,逐项进行测评,按照测评的综合结果对各岗位进行划类分级,评价不同岗位规范劳动的差别,根据规范劳动差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
  (二)职工劳效评价,应通过考试考核办法对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付出劳动量进行评价,根据职工的劳动差别确定职工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排职工正常增加工资,可采用考核晋级、调整工资标准等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合理确定和调整内部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工资应高于从事简单劳动的职工工资;在艰苦、繁重、危险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工资,应高于一般岗位上的职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职工本人技术业务水平,聘用或安排上岗,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企业工资管理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定员定额、记录统计、质量检验、考查考核、经济核算、职工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本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一)企业必须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到劳动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照核定的数额发放工资;
  (二)企业只能在一家现金结算的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不得坐支、套支现金支付工资;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工资核算,不得在工资基金以外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工资储备金应专项存储,由企业自行支配,可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工资储备金的提取,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高低区别确定。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中的下列事项,须由企业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二)奖惩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
  (三)年度增加工资办法;
  (四)经理、厂长工资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工资调节税,税款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凡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合同目标或任期目标的企业,经理、厂长年工资收入水平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一至三倍;
  (二)凡没有完成承包合同目标或任期目标的企业,要相应扣减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
  (三)经理、厂长所取得的年工资收入超过批准倍数的部分,转入本企业工资储备金;
  (四)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工资的倍数或扣减的比例,必须在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案中作出规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执行结果应向职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凡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按承包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办法兑现。


  第三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经理、厂长的工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在决定职工工资分配时,应取得工会的合作。工会代表列席有关决定职工工资分配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 职工调出特区时,将职工工资历年变动情况连同职工在企业中现行享受的工资待遇,一并介绍到职工调入的地区和单位。
  职工从特区外调入特区内时,其工资由调入企业根据其调入后的岗位或职务,比照本企业同岗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
  职工在特区内单位之间调动时,其工资待遇由调入企业根据其调入后的岗位或职务,比照本企业同岗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

第四章 工资的支付





  第三十八条 企业每月最少发放一次工资,并规定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按本企业工资制度的规定如数核发职工工资,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工作日时间和工作场地内(银行代发工资的除外),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发放工资时,应由领款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该年度最低工资。


  第四十二条 企业招收或录用职工,从招收录用之日起支付工资,企业调入职工按其调动介绍信的起薪日期支付工资。


  第四十三条 职工经批准离职时,其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月;职工自动离职时,其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日。


  第四十四条 职工死亡,其工资支付至死亡之月。


  第四十五条 初次就业职工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所在企业同岗位同学历人员的最低等级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确定。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按所在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企业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探亲假期工资,超过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超假的原因,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丧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工资照发。超过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超假的原因,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职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生育假及施行节育手术假时,工资照发。


  第四十九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第五十条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五十一条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第五十二条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因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试行合理化建议而使职工停工的,停工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职工做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停工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
  (一)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
  (二)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间企业不支付停工津贴。


  第五十六条 因停产造成职工停工待工的,企业应给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按当年劳动部门发给待业职工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一)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加班或加点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规定以外加班加点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加班或加点后,职工本人要求补休,企业又安排了同等时间给职工补休的,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十八条 职工因私事请假,在事假期间,企业不予发放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需要对职工进行罚款的,罚款数额由企业决定,但不应超过受处罚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实行平均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条 企业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的同时,如需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不能一次交清赔偿金额的,企业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应超过本人当月实得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一条 职工被责令停止履行职务(岗位)方面的职责权限,停职期间照常享受职工本人停职前的工资待遇。


  第六十二条 职工被收容审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期间,所在单位停止发给工资,按该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生活费,审查后,不构成犯罪、也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补发工资,补发工资的数额应为该职工本人工资额扣除已发给的生活费的余额,如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工资。


  第六十四条 职工被判处拘留的,拘投期间所在企业停止发给工资,拘留期满后,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发放工资。


  第六十五条 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企业按其留用察看期间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发给适当的临时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后,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发放工资。


  第六十六条 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由所在企业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满后,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发放工资。


  第六十七条 企业破产或现在资产不够清偿债务时,职工应得工资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工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全额受偿。

第五章 工资争议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因执行本规定企业职工与本企业行政之间发生的争议,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所在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条 经企业的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
  自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有结案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二条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工资争议,应先行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仲裁,仲裁决定后,应制作仲裁决定书,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署名,并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决定书送达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章有关条款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应责令该企业给职工补足不足部分,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至六百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按下列各项处理:
  (一)凡超过规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部门责令该企业从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天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赔偿职工损失;
  (二)凡没有按规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且拖欠工资日期超过三十天的(不含第三十天),除按前项处理,劳动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按下列各项处理:
  (一)没有按规定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本企业工资情况的,劳动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经通报批评后,再次违反的,劳动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三百至五百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至三百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弄虚作假,谎报经济效益多提工资总额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多提的部分,并通报批评;
  (二)劳动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多提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多提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没有按规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现金支付工资,或采用其它手段变相多发工资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多发的部分,并通报批评;
  (二)劳动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至六百元的罚款;
  (三)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没有按财务制度支付工资,乱摊成本(费用),挤占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乱发工资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没有按规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的,劳动部门在核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时,核实上一年度应提取的工资储备金数额,并在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中扣减。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奖惩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年度增加工资办法、经理或厂长年工资收入等,没有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劳动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其年工资收入超过规定的倍数,或没有按规定相应扣减工资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动部门责令其将超过或应扣减的部分退回,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劳动部门对其处以退回数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退回数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特区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内联企业和驻深企业以及企业化营理的事业单位等。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员、工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企业工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下列各项: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所指的津贴,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支出;
  (二)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支出;
  (三)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射线作业、潜水和沉箱作业、高温作业所享受的保健食品的支出。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克扣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职工因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企业或者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时,企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
  (二)职工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的金额;
  (三)法院委托执行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者赔偿费;
  (四)其它按规定应扣款项。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工资基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货币资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企业工资基金支付的凭证。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工资照发是指企业按职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制度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出勤实行工资的数额。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市政府决定、由市劳动局公布的职工在履行了劳动义务之后,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最低限额的工资。


  第九十三条 对个人的罚款一概由个人支付;对企业的罚款不得在成本中开支。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特区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含内联、驻深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提出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
  挂钩方案应包括:
  1、主要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形式、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
  2、辅助考核的经济技术指标体系及这些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应扣减新增加效益工资的比例。
  3、对新增效益工资具有否定权的指标,及否定指标未达到要求的,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比例。
  4、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主要形式是:
  1、经营者工资收入同企业净资产挂钩、职工的消费基金同企业发展基金挂钩,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市属企业可实行这种办法。
  2、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同企业上交利润挂钩、职工的消费基金同企业发展基金挂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市属企业可实行这种办法。
  3、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净资产挂钩。
  4、经营者集体收入与企业净资产、职工收入与实现利润分别挂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新的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实行这种办法。
  5、工资总额与产值和利润复合挂钩,只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
  6、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和利润复合挂钩,国民经济急需发展而且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实行这种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可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公路运输、公共交通企业和航运企业可实行实际工作量和利润指标双挂钩;港口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吞吐量和利润指标双挂钩;供水企业可实行千吨售水工资含量包干;供电企业可实行千度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


  第四条 除前条规定的挂钩形式外,其它能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财政稳定收入的形式经批准后即可以实行。


  第五条 市属亏损企业其挂钩形式或实行职工消费基金同净资产挂钩,或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当年弥补亏损挂钩的办法。


  第六条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深企业可参照市属企业的做法,选择挂钩形式。


  第七条 实行挂钩的企业,必须设立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包括质量、安全、消耗、劳动生产率、固定资产增值、技术进步等经济技术指标。未完成考核指标,应按未完成程度相应扣减百分之五至十的新增效益工资。对商业、服务企业还要考核执行政策和服务质量,对出口创汇企业还要考核换汇成本。


  第八条 质量指标应作为否定指标,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质量下降的,按比例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第九条 对非与上交利税、发展基金挂钩的企业,应把上交利税、发展基金作为保证指标,应规定上交利税、发展基金的完成数或增长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以新增的效益工资抵补。


  第十条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兴办投产三年以上的企业,其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以前三年实际平均数为基础,相应剔除一些不可比的因素或其他不合理部门,并参照本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2、兴办投产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企业,其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参照同行业同等条件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因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经济效益波动较大时,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第十二条 核定挂钩的浮动比例,应参考本行业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来确定。挂钩指标每增长百分之一,工资总额可以增长百分之零点三至零点七。但对专营性的企业应相应低一点,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可相应高一些,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核定基数部分的,按核准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含量工资,超过基数部分的按不超过工资系数(含量)的百分之七十提取含量工资。


  第十三条 挂钩企业下一年重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应以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扣除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后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深圳市属集团(总)公司、市直公司的工效挂钩方案,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称市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市投资公司负责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审定,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称市劳动局)负责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集团(总)公司、市直公司的属下企业挂钩方案由其审批,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提取效益工资,须经市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经其所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深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市劳动局核准后执行,或由其主管部门委托市劳动局审批。驻深集团(总)公司审批下属公司的工效挂钩方案,并送市劳动局备案,效益工资按分级管理原则,参照市属企业的办法审批。
  区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效益工资提取的审批办法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以财务报表为依据,新增效益工资可按季预提,年终结算。按季预提的办法,用本季实际完成经济效益的累计数,比上年同期或比分解到当季的挂钩基数的增长幅度及核定的浮动比例计算。实际使用数不能大于预提数的百分之八十。
  年度决算于下年三月底前,将有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劳动局审批。


  第十六条 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比照同行业条件相近工效挂钩企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核准奖金水平。


  第十七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相应增长的部分计入成本。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经核准的工资基数和奖金计入成本。但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核减企业的留利水平,调整上缴国家的利润比例。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10日,能源部

为了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保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其规范化、标准化,部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和西北电力设计院分别编制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现颁发试行。

附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本规定为承担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而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0 编制大纲的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点,在尽量利用现有资料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为评价而进行的测试、试验、监测的项目。
2.0 编制大纲的依据
(1)〔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原水电部《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4)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5)批复或已上报国家计委的项目建议书
(6)建设单位关于评价大纲编制任务的委托书
3.0 编制大纲的步骤
3.1 搜集新建的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设计文件和批件,应包括:
(1)工程任务来源、性质、依据以及评价任务的来源;
(2)电厂的机组容量、规模、煤种以及煤耗;
(3)厂址、电厂布置、水源、冷却水方式、灰渣处理方案;
(4)厂址地区自然、地理、地形、气象状况及工农业文化现状;
(5)有关部门、环保机构对建厂的意见。
扩、改建或小型建设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上述相应资料文件。
3.2 对推荐厂址进行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可能对电厂废气排放产生不利影响的地形状况的分析踏勘;
(2)电厂废水受纳水体的基本状况调查;
(3)灰场地形、面积、周围居民点、饮用水情况调查;
(4)厂址区域特殊气象条件的调查;
(5)厂址周围敏感区如可能限制烟囱高度的机场等、水源地、名胜古迹、游览区等现状调查。
3.3 根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范围确定评价范围(指面积、污染因子),一般应考虑下列项目:
(1)受纳水体的影响评价范围;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3)噪声影响评价范围;
(4)灰场对周围环境及地下水影响评价范围;
(5)环境现状质量评价的项目和范围。
3.4 根据工程特点应明确各评价项目内容深度、执行标准;明确可利用的现有资料的来源、可靠性及可用性。
3.5 编制大纲
4.0 评价大纲编写的基本格式和典型内容、深度(应按下列内容编排)。
4.1 编制依据
(1)评价任务来源、工程来源;
(2)依据的环保法规文件全称;
(3)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工程的意见批件;
4.2 厂址地区环境概况
4.2.1 自然环境
(1)地形地质状况;
(2)气候特征;
(3)水文特征。
4.2.2 社会环境
(1)人口分布、结构、生活水平等特点;
(2)工农业基本情况;
(3)主要环境保护对象。
4.3 工程简介
4.3.1 电厂规模
(1)主要发电设备;
(2)分期建设情况;
(3)规划容量。
4.3.2 厂址地理位置、地形及交通状况
(1)厂址位置;
(2)厂址与邻近城镇、主要保护对象、邻近或同名气象台(站)的相对位置及一般地形特征;
(3)交通状况;
(4)灰场地形地质状况。
4.3.3 水源
(1)水源地一般状况;
(2)电厂需水量。
4.3.4 燃煤
(1)煤种及煤质分析资料;
(2)燃煤量。
4.3.5 电厂工艺流程
(1)工艺流程图及简介(主要污染物排放)。
4.3.6 主要污染源
(1)废气种类及其排放量;
(2)废水种类及其排放量;
(3)废渣、粉煤灰排放量;
(4)噪声水平;
(5)其它。
4.3.7 扩改建工程的老厂概况
(1)已有的环境评价工作的简介;
(2)老厂环境现状;
(3)老厂环境治理措施及效果;
(4)老厂灰渣综合利用情况。
4.4 评价标准
·列出各项评价涉及的各类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地方标准。
4.5 评价方案及其内容深度要求
4.5.1 以框图形式表示出评价方案的结构
4.5.2 厂址地区环境调查
(1)地区规划;
(2)长期气象资料;
(3)污染源资料搜集与调查;
(4)其它。
4.5.3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4.5.3.1 评价目的、主要对象及范围
4.5.3.2 评价内容
(1)评价因子。
(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监测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监测项目;
·监测季节、时间及采样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3)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测试原则和目的;
·测试季节选择的理由;
·测试项目的设置及布点;
·大气扩散试验的方案。
(4)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
·预评价的目的;
·除尘效率、烟囱高度论证方案;
·预测模式引用理由或论证方法;
·污染物落地浓度预测项目。
4.5.4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
4.5.4.1 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4.2 评价内容
(1)地表水水体水文、水生生物调查的内容。
(2)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及评价:
·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3)灰场地下水水质监测:
·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4)水体环境影响预评价:
·电厂温排水在受纳水体中热分布预测方法;
·电厂灰水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预测项目及方法;
·电厂其他排水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分析;
·具有重要渔业资源、养殖业的沿海、湖泊地区电厂排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分析。
4.5.5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4.5.5.1 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5.2 评价内容
(1)现状噪声水平的调查方法;
(2)预评价方法。
4.5.6 灰渣影响分析
(1)处理方案及治理措施;
(2)综合利用途径或初步方案。
4.5.7 其它环境影响分析
(1)环境经济损益简要分析要点;
(2)其它。
4.6 分工、进度及成品
4.6.1 明确总评单位,专项参加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计划进度和协调配合方式;
4.6.2 按总报告、分报告、专题报告和测试分析报告分别列出成品目录。
4.7 评价费用内容
4.7.1 评价费用构成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编制大纲;
(2)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
(3)水体现状监测及评价;
(4)污染气象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5)水体影响预评价;
(6)噪声环境影响预评价;
(7)固体灰渣测试及评价;
(8)总报告书编制;
(9)会议费;
(10)其它。
4.7.2 对于有专题试验、测试、监测的项目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及经费概算
4.8 大纲的附图、附件
4.8.1 附图应包括:
(1)厂址地形图;
(2)电厂工艺流程图;
(3)总体评价框图;
(4)现状监测测点布置图;
(5)污染气象测试布置图。
4.8.2 附件应包括:
(1)评价证书;
(2)有关工程来源的批件;
(3)环保部门的意见等文件。
附则:
1.本规定由能源部安环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起草人:秦定国。

附2: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
目 录1.总 则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费用3.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费用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5.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6.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7.灰渣测试费用8.其它项目评价费用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10.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典型评价费用11.收
费比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为了给编制环境评价大纲提供依据,使全行业评价和测试的收费趋于合理,特制订本《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简
称规定)。
1.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报送评价大纲时,应包含分项评价费用估算。经各级审查后,由审批部门核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装机容量5万千瓦(供热机组2.5千千瓦)及以上工程。5万千瓦以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1.4 本规定贯彻按工作量收取费用的原则,不按投资比例收取费用。在工作量中已考虑了复杂厂址所要动用的设备仪器或手段的费用。
1.5 评价费用应根据评价大纲列出的项目、内容深度等进行估算。
1.6 本规定未给出额度的专题项目,评价单位应详列工作量及费用,随评价大纲报有关部门审批。
1.7 评价大纲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的会议费用,一般为总费用的8%。
1.8 本规定的各项收费已考虑杂项费,指旅差费、资料费、上机费、印制费、交通费、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1.9 本规定系根据1988年水平编制的。在执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协商调整。
1.10 本规定可作为编制评价收费标准时火电行业的建议费用。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费用
2.1 编制大纲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向有关部门汇报、与专项评价单位协调、确定评价方案、编写评价大纲、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工作量等。
2.2 编制大纲的费用可按0.5~1万元收取。
3. 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费用
3.1 工作内容
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包括污染调查、大气现状、水体现状监测及编制现状评价报告的工作量。
3.2 大气现状
3.2.1 大气现状包括大气污染源调查、大气现状监测和大气现状评价报告。
3.2.2 大气污染源调查包括评价区内主要企事业的锅炉数量、型式、出力、燃煤量、烟囱高度及个数、运行时间、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量等。
3.2.3 大气现状监测项目为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降尘等。监测范围一般在电厂10千米内,可布约8~10个监测点,每天监测8次,要与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同步进行,一次做5~7天。
3.2.4 大气现状评价报告是指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作出结论性的意见。
3.2.5 大气现状的费用一次为1.5~2.0万元,做二次可乘上1.7~2.0的系数。
3.3 水体现状
3.3.1 水体现状包括水体污染源调查、地表水、地下水监测、电厂各排放口水质监测及水体现状评价报告。
3.3.2 水体污染源调查包括评价区内主要企事业排向水体的水量及水质、排放周期等。
3.3.3 地表水监测项目应根据水体功能确定,一般可选pH、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氟化物、水温、砷、铅、镉、铬、汞、石油类等,也可做一、二个全分析,再根据分析选取几个项目监测。
地表水监测断面应设置在电厂废污水或灰场排放口的上、下游,一般设置3~5个断面,并适当考虑左、中、右的采样点,一次2~5天,每天1~2次混合样或一次样。

3.3.4 地下水监测主要指灰场附件的民井,一般可选取5~10个监测井,监测项目一般为pH、水温、氟化物、砷、铅、镉、铬、汞、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等,可进行一次性采样分析。其中2~3个井根据生活饮用水质标准做全分析。
3.3.5 电厂各排放口水质监测包括电厂厂内各排水及往外排的废污水,监测点及项目如表1所示。
3.3.6 水体现状评价报告是指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提出结论性意见。
3.3.7 水体现状的费用一次可按1.5~2万元收取,二次可乘上1.7~2.0的系数。
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4.1 工作内容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大气现状(见3.2)、常规气象资料、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编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2 常规气象资料
收集能代表厂址条件的近3~5年气象台站资料,包括风速、风向及频率、温度、云量等,并整理资料。
4.3 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包括地面流场、风、温的垂直分布、扩散参数、稳定度、辐射量、混合层等及资料整理工作。一次为10~15天有效数据,一天测8次。
4.4 编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常规气象资料分析、地面流场分析、稳定度分析、风、温垂直分布分析、选用模式、扩散参数的理由、允许排放量计算、各种地面浓度计算及分析、影响预测分析、特殊气象条件下影响分析、治理措施等内容。
4.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详见表2所列。
表1 电厂废污水监测内容表
----------------------------------------------------------------------------
序 | 监测点 | 监测频率 | 监测项目 | 备 注
号 | | | |
------|------------|--------------|--------------------|----------------
|循环冷却 |每天一个混 | *pH、镉、 |
1 |水排水 |合样、连续 |铬、铅、砷、 |
| |2~3天 |汞、氟化物 |
------|------------|--------------|--------------------|
| | | *pH、镉、 |
2 |灰渣池灰水 | ″ |铬、铅、砷、 |
| | |汞、氟化物、 |
| | |油、酚 |
------|------------|--------------|--------------------|
3 |灰场灰水(入| 进行一次性| ″ |
|口、及出口)|采样分析 | |
------|------------|--------------|--------------------|
| | | *pH、镉、 |
4 |化学车间废水|定期一次性取样|铬、铅、砷、 |
| | |汞、氟化物 |混合样指一天
------|------------| |--------------------|2~3次的混合。
5 |含油污水 | |油、酚 |*不能用混合样
------|------------|--------------|--------------------|
| |每天一个混 |县浮物、*BODs、|
6 |生活污水 |合样、连续 |*COD、油、细 |
| |2~3天 |菌总数、大肠 |
| | |杆菌 |
------|------------|--------------|--------------------|
| | | *pH、悬浮 |
| | |物、硫化物、 |
7 |厂外排放口 | ″ |酚、镉、铬、 |
| | |铅、砷、汞、 |
| | |石油类、 |
| | |*BODs、*COD|
----------------------------------------------------------------------------
表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表
--------------------------------------------------------------------------
序 | 项 目 | 手 段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万元) |
------|------------|------------------|--------------|----------------
1 |常规气象资料| | 0.5 |
|及整理 | | |
| | | |
2 |大气边界层污| | |
|染气象测试及| | |
| | | |
|整理 | | |
| | | |
|①地面流场 |地面站 | 0.3 |按三点,一次计
| | | |
|②风温垂直变|双经纬仪小球测风、| 3.0 |按一条基线,一
|化 |低空探空 | |次计
| | | |
| |ADAS探测系统 |2.0~2.5|按一次计
| | | |
|③扩散参数 |平衡球 | 1.5 |
| | | |
| |双向风标 | 1 |
| | | |
| |三轴风速仪 | 1 |
| | | |
|④混合层 |低空探空或ADAS| 0.3 |
| | | |
|⑤稳定度 |目测云量或稳定度 | 0.3 |
| |计 | |
| | | |
|⑥辐射量 |辐射计 | 0.2 |
| | | |
|⑦特殊项目 |声雷达 |1.5~2 |
| | | |
| |风洞试验 |1.5~3 |
| | | |
3 |编制大气环境| |1.5~2 |
|影响评价报告| | |
--------------------------------------------------------------------------

4.6 复杂地形测试及费用
对于复杂地形需要做扩散试验或需动用其它测试手段时,应另加费用。
5.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5.1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水体现状(见3.3)、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电厂热排水对水体影响预测及对水生物影响分析、编制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2 电厂排水水质预测包括循环水、化学水处理排水、生活污水、总排水、锅炉酸洗水、煤场排水及含油污水等。新建电厂可根据同类厂进行类比分析,扩建电厂可根据老厂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
5.3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指厂内往外排的废污水对江、河、湖、海的影响,包括地表水各断面水位、水量及水力参数的测试,根据有关模式预测主要污染因子的影响程度。
5.4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指灰水经沉淀后排出对水体的影响,包括各河道断面水位、水量及水力参数的测试;探坑位置及水位测量、各井水位置、水位测量、地下水水文地质、灰水浸出试验,地层及灰的渗透试验,并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有关模式预测主污染因子对
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程度。
5.5 电厂热排水,指一次循环水排放对水体的影响,包括内陆河水温升3℃线和最高35℃线、海水温升4℃线范围内对水体及水生生物或养殖的影响分析。
5.6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及防治措施。
5.7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表3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及测试费用表
----------------------------------------------------------------
序 | | 费用 |
| 项 目 | | 备 注
号 | | (万元)|
------|------------------------------|----------|------------
1 |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 | 0.4 |
| | |
2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 |0.5~1|
| | |
3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 3~5 |不包括打井、
| | |
4 |热排水对水生生物或养殖影响分析|1.5~2|一个灰场
| | |
5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0.5~1|
----------------------------------------------------------------

5.8 对于上述未包括的水体科学试验等,如热排水的数模计算等,应另计费用。
6.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6.1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噪声现状测试、电厂噪声源调查及测试、电厂噪声对环境影响计算、防治噪声影响措施等。
6.2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一般为0.2~0.5万元。
7. 灰渣测试费用
7.1 灰渣测试包括灰中常规及有害元素分析、烟囱灰常规及有害元素分析、烟囱灰颗粒度分析等。
7.2 灰渣测试费用为1~1.5万元。
7.3 如果能够收资解决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8. 其它项目评价费用
如确有需要评价的其它项目,应详细开列工作量,另计费用,随评价大纲报有关单位审查。
9.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费用
9.1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水电部标准《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SD208—87)进行编制。同时根据国家环保局117号文件,应有工程因素分析内容。
9.2 编制报告书费用一般为2~2.5万元,其中包括工程因素分析0.5~1万元。
9.3 编制报告表的可根据厂址条件,收取0.5~1万元费用。
10. 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典型评价费用(2亿元以下供参考)
10.1 评价大纲
评价大纲的工作内容见2.1,费用为0.8万元。
10.2 现状监测
10.2.1 大气现状监测工作内容同3.2,当布点为8个,每天监测8次,一次做5天时,做一年费用为1.5万元。
10.2.2 水体现状工作内容同3.3,当地表水4个断面,一次3天,地下水选取5个井,一次性样,电厂监测项目同表1,按2天计时,做一季费用为1.5万元。
10.3 大气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10.3.1 大气测试包括常规气象资料收集、三个点的地面流场、一条基线的双经纬仪小球测风及低空探空、平衡球测扩散参数、混合层、稳定度等的测定,并整理资料,提出污染气象报告。一次为10~15天有效数据,一天测8次时,一季费用为4.2万元。
10.3.2 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及大气影响评价报告,其内容见4.4,该费用为2万元。
10.4 水体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10.4.1 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内容详见5.2,典型费用为0.4万元。
10.4.2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测试内容及预评价见5.3,当断面为4个时,典型费用为0.6万元。
10.4.3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测试内容及预评价见5.4,当地表水断面为3~4个,地下水中不大于20个探坑,5个井水位置及水位测量,地下水水文地质收资及调查,灰水浸出试验,地层及灰的渗透试验时,典型费用为3.5万元。
10.4.4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告,内容详见5.6,典型费用为0.8万元。
10.5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及报告内容见6.1,典型费用为0.2万元。
10.6 灰渣测试及评价
评价内容见7.1,典型费用为1.0万元。
10.7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为2万元,其中工程因素分析为0.7万元。
10.8 会议费
包括评价大纲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会务费、咨询费等,约占上述评价总费用的8%。
10.9 典型评价费用汇总
根据上述的分项费用,将各项的费用汇总于表4。
表4 典型评价费用汇总表
----------------------------------------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万元)
------|--------------------|----------
1 |评价大纲 | 0.8
| |
2 |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 | 1.5
| |
|水体现状监测及评价 | 1.5
----------------------------------------
续表
----------------------------------------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万元)
------|--------------------|----------
3 |大气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6.2
| |
4 |水体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5.3
| |
5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 0.2
| |
6 |灰渣测试及评价 | 1.0
| |
7 |环境影响报告书 | 2
| |
| 小计 |18.5
| |
8 |会议费8% | 1.5
| |
| 小计 |20
----------------------------------------
注 2亿元以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11. 收费比例
考虑到各单位的分项收费计算不统一的情况,同时为供未给出额度的专题项目编费用作参考,特将评价费用的各项比例估算列入表5。
表5 收 费 比 例 表
------------------------------------------------------------
序 号| 项 目 |比例数(%)| 备 注
------|------------------------|------------|------------
1 |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 ~35 |
------|------------------------|------------|------------
2 |分析、评价与报告编写费 | ~25 |
------|------------------------|------------|------------
3 |管理费 | ~12 |
------|------------------------|------------|------------
4 |杂项费 | ~20 |
------|------------------------|------------|------------
5 |审查费 | 8 |
------|------------------------|------------|------------
|小 计 | 100 |
------------------------------------------------------------
说明:1.本规定由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起草人:阮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