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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1年第2号)(橄榄渣滓油中含有超量的苯并芘)

时间:2024-06-26 11:3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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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1年第2号)(橄榄渣滓油中含有超量的苯并芘)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 生 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外 经 贸 部

公  告

2001年第2号

  经证实,西班牙生产的部分批次的橄榄渣滓油中含有超量的苯并芘。苯并芘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暂停从西班牙进口橄榄渣滓油。对从西班牙进口的橄榄油,进口商应出具其产品不是橄榄渣滓油的证明,该证明需经西班牙卫生与消费部认可。

二、凡来自西班牙的橄榄渣滓油不得用于食品加工,已加工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三、进口商或生产销售商应立即收回来自西班牙的橄榄渣滓油和用橄榄渣滓油加工制成的食品。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企业做好市场清理工作,并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7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护林防火八项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9月18日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4日,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资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