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
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之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的,应当分别征得统一办公场所领导机构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
第六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与内部相关机构及时沟通,由相关机构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当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前款所涉及的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外部化。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制定《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市政府今年年初将本办法列入政府的立法计划,明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
今年初,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广泛调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同时借鉴了外省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认真地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本办法(草案)并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分别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这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与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宗旨是一致的、不矛盾的。
2、关于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处理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理解有可能不一致,认识有差别的情况,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机关内部集体协商机制,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与内部相关机构及时沟通,由相关机构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当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集聚国内外科技成果和创新人才(团队)等科技资源,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盐发(2006)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盐发(2009)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研发试验,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成功产业化并获得可观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设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在引进、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家教授、研发团队,引进科技成果和研发团队的有功人员,组织申报科技平台和产业基地的有功人员,省级以上各类创牌有功人员,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一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两名,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三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八名,奖金各10万元。
第七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或创新团队研发项目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或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团队签订的协议、合同;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对象推荐书;
(二)候选对象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建立创新机构和项目研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退转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选与确认。
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同意后在媒体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公示发布方提出。
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公示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