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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0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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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进展与就绪情况,现就做好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披露主体。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披露信息;经公司总部批准,证券营业部应将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展与就绪情况和应急计划涉及投资者准备的内容张贴于本营业部大厅公告版上。
二、披露内容。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但不限于)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就绪的定义;
(二)本单位参加测试的情况及结果。包括自测、与交易所联网测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等情况;
(三)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就绪情况;
(四)本单位制定、演习和完善应急计划的情况;
(五)本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和营业部)如发生计算机2000年问题并导致交易中断时,投资者应做的准备、联系方式、以及是否正式告知投资者等。
三、披露方式。
(一)各公司应将所披露信息加盖公司印章后,附上软盘,以最快方式报送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确保各派出机构于12月10日前收到。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接到各公司所报信息5日内不反馈意见,公司可视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并正式在互联网、公告版等公开披露。
(三)为充分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中国证监会将把各公司上报信息放在互联网站www.csrc.gov.cn“2000年问题”专栏,供境内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查询。



1999年11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2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中小、非公企业融资渠道,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上市公司,鼓励、支持中小、非公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和培育目标

  (一)指导原则: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运作、强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广泛调动有关专业机构和中小、非公企业的积极性,合力推进重点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二)培育目标:2008年—2012年间,每年重点培育20户左右中小、非公企业,力争到2012年全省实现境内外上市20户左右,平均每年上市4户,首发募集资金80亿元以上。通过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小、非公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及资本市场的认识,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全面提升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选择确定

  (三)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1.初步达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事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有色金属、磷化工、生物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农特产品加工、旅游、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企业;省内行业龙头企业。

  3.销售(经营)收入及实现利润稳定增长,且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统计报表无虚报记载。

  4.具有一定持续赢利能力和较高的成长性。

  5.管理团队素质较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近3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7.企业环境保护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填报由省经委编制的《云南省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由企业所在地经委初审备案后,报省经委筛选确定。被确认为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可享受企业上市培育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应做的主要工作

  1.制定上市计划和方案,明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监督制约制衡机制。

  3.选择确定具有资质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

  4.每季度至少向省经委书面报告1次上市工作的有关进展情况。

  三、培育工作主要内容

  (六)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上市培育重点企业档案库,掌握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跟踪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达不到条件或取消上市计划的予以剔除;符合条件但未列为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应及时递补。

  (七)大力开展企业上市培训。一是开展普及性培训,每年组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引导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二是开展针对性培训,按照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举办针对性较强的学习、培训、考察、座谈等活动,引导企业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上市工作。

  (八)积极为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对确定为上市培育重点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分工负责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九)增进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据企业上市需求,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评估、投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机构,采取座谈、联谊、网上咨询等形式,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对话平台,为中小、非公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开展上市工作提供便利。

  四、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十)实行上市费用补助及奖励。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对以下上市培育重点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

  1.境内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60万元—100万元。

  2.境外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由当地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50万元—80万元。

  3.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云南省后在云南纳税的企业,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50万元。

  4.对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

  (十一)给予项目推进、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1.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项目贴息、资金补助等;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等困难,给予优先解决。

  2.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十二)实行适当税费优惠政策

  1.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历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

  2.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进一步规范而需补交的税、费,属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级人民政府可视企业上市进度,通过适当途径分步返还给企业。

  3.已完成辅导的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该证照名下的权利,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得进行担保抵押、转让或其他形式处分。

  五、切实加强上市培育工作的领导服务

  (十三)建立中小、非公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或现场办公会,集中协调解决,以促进企业加快上市进程。

  (十四)加强协调服务。全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为省经委,省财政、证监、国土、劳保、工商、税务、环保、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服务引导,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涉及企业上市的有关部门还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公司登记、设立,上市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用地、环保等审批环节,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积极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要根据我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确定所在地企业的上市工作目标。凡有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所在地经委,要确定专人负责,抓好督促、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帮助其加快上市进程。各地要积极做好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筛选、上报工作,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支持更多的企业走上市发展之路。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




“村账镇管”,是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强化农村财务管理,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县镇村基层组织能按照要求,不断规范、完善“村账镇管”这一模式,为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我院近年来立查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账镇管”仍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我院立查农村基层村干部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9件 9人,涉及村账管理问题的有 8件8人。为更好地发挥“村账镇管”的作用, 进一步减少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结合办案,深入有关村镇,针对当前 “村账镇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村账镇管制度的由来、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村账镇管”制度在国家机关颁布的正式文件中的名称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委托,进行财务会计管理的一种模式,为农民和村集体提供成本核算等记账服务以及与财务公开有关的各种信息,同时也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集体收益分配提供核算依据,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村账镇管”是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推行过程中的通俗提法(以下统称“村账镇管”)。“村账镇管”最早出现在财政部颁布的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账、核算。”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要求“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08年至2010年,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相继出台文件规定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村账镇管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实行村账镇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即“四权不变”原则。
村账镇管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双托管。实行村账镇管的行政村的村会计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对当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进行账前审核,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合格的,方可入账。每笔开支必须有村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符合审批手续方可报销。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村账镇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二、当前我县“村账镇管”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不规范。这是村账镇管存在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表现形式主要有:(1)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有的村、居委对部分收入入账,另一部分则由个人掌管,不作为集体经济收入管理,而是进行体外循环,由个人掌管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并从中渔利;(2)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报销手续不规范。作为报销支出票据按财务规定必须由审批人、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才能准予报销。但在目前村级财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票据只有审批人,而无经办人、证明人或者有的大额票据只有审批人、经办人而无证明人,甚至极少数发票在既无审批人又无经办人、证明人的情况下入账。有的无正式发票,不使用上级规范票据,更无附件,造成假账、糊涂账,导致部分人从中浑水摸鱼;科目运用混乱。个别村级财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科目运用混乱,多头记账。有的村同一类收入部分记入收入,部分记入往来款,支出中特别是招待费有转移支付现象。(3)资金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是借用公款或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有的是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有的是乱设银行账户或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等等。(4)费用列支不合法。主要是公款吃喝现象仍在泛滥,有的村公款旅游,公款购买商业保险,列支手机费用,公款送礼等。
2、农村理财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村民主理财小组在村级支出的审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形同虚设,主要干部兼任小组长,自批自监督;有的是老好人,见票盖章都通过;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所有票据都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公章;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低,与村干部唱反调,村里合法合理开支都通不过,工作越位,把审核权变成了审批权。
3、财务公开失之于实。一些村组织将财务公开形式化,或是公开不规范,在财务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或者是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电脑打印账目校核不细,产生失误,引起群众误解。有的村财务公开不及时或群众看不懂,或者该公开的没公开,或者只公开合理合法的,违纪违法的则不公开;有的村财务公开后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有质疑的没有给予解答释疑。
4、村账镇管制度流于形式。村账镇管的工作一般由镇财政所负责,镇财政所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一道审核关口。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使得村账镇管制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1)镇财政所会计人员业务量大,对各村情况了解有限,不能及时掌握各村账务财务动态,给村出纳人员出借、挪用公款有可乘之机。 (2)镇财政所管理经费无正常渠道,主要靠收取村级财务审计费和代理记账服务费来维持运转,因此在对村级财务监管时有畏难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人员对村干部、出纳财务活动的监管力度,使得镇财政所工作中只是将收支整理后分类记账、编报表,成了村里的记账员,财务管理职能严重弱化。(3)有些镇财政所人员不熟悉财务、业务素质不高,造成会计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人员原则性和责任性不强,存在重记账轻管理,只审凭证,不审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条得以记账。(4)在实际工作中,村出纳人员有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会计的职责,如在各项土地征用补偿中承担着结账造册的工作,而村主要干部一般基于信任在审批中又疏于监督,给出纳人员贪污、冒领土地征用款等各项钱物带来了机会。如我院2006年初查处的原五华县华城镇观源村原村支部书记赖达祥、原华城镇观源村村委主任罗小玲二起贪污案中,他们就是在梅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虚假村民拆迁户造册上报,从而进行贪污征地款。
三、做好“村账镇管”的对策与建议
“村账镇管”问题的存在,既有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宗旨意识不牢、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同时也有镇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为此,我们要从新形势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村账镇管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1、强化思想教育,提高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意识。镇党委、政府要把对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中,通过广泛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传统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切实解决他们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他们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他们自觉做到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2、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对“村官”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要从基础管理上求规范。各行政村要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帐工作。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规定工作流程、业务办理程序、财务结算日期、支出额度审核权限等事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业务基础工作抓细抓实。二要从监督约束上求规范。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管财务收支,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不按规定报账、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除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规范村级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要从加强组织领导上求规范。要加强“村账镇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镇村级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并明确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能和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违规办理业务、帮助做假账、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账务处理混乱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
3、明确村民理财小组地位,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能作用。村民理财小组在村账镇管制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明确村民理财小组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限,要充分调动村民理财小组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保证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财务账目,行使对本村财务审议、监督和检查的权利。要加强对村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督查,其组成人员要严格实行任期制,保持其独立性,使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4、加强对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会计、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的村会计和经管办工作人员,还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5、加强专款专账的管理,建立专款拨付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镇财政所要对政府部门下拨的水利、扶贫、救灾等专款设立专项资金账目,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做到收支明细;村级在现有一个基本资金账户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专款账户,政府下拨的各项专款都要存入专款账户上,与村自有资金的基本账户分开,并不断完善专款专用制度。民政、水利等部门向农村基层组织拨付专款的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备案。同时要监督专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详细公布村财务收支情况,从而保证专款专用,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6、提高村官福利,建立健全福利保障体制。要逐步建立“村官”任职工资及奖励制度,不断调动“村官”的工作积极性;要试行并推广“村官”养老金制度,对村官报酬、养老保障、离职补贴等方面作具体规定,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要全面推选对“村官”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对村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全方位的考核制度,让群众参与评议,以信息形式公布,促使“村官”认真履行职责,从机制上保障村级干部依法行政。
7、坚持惩防并举,营造打击和预防 “村官”腐败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重视农村群众的举报、上访,充分运用自身的办案手段优势,对“村官”经济犯罪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务必从严查处,决不能姑息;对党员“村官”中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作者: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