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社会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0:1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社会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税务局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社会福利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通过近三年的清理整顿工作,社会福利企业的面貌发生了变化。但是,在企业管理和利税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福利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成立由民政、税务部门
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深入企业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四)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五)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有热爱残疾人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七)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 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四残”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关于具体验收标准,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二、具体步骤:
(一)自查自报。社会福利企业在完成内部整顿的基础上,对照“验收标准”自查自验,认为合格后,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
(二)组织验收。县(区)联合验收小组要深入企业,实地考察,重点检查残疾职工比例及定岗、上岗情况。
(三)审核发证。根据验收标准,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区)以上(含县、区)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此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凭证,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改进,对冒牌福利企业和限期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要撤销其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证件。对其中有偷漏税行为的,应按规定追补其偷漏的税款。
(四)总结上报。验收合格的企业,经县(区)民政、税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上一级民政、税务部门备案,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清理整顿工作全面结束后,民政、税务部门要分别写出工作总结,并逐级上报。今后,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要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
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民政部门要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签字盖章。
以上内容已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



1990年11月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拟订全市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三)调查研究全市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来济(回国)创业工作。

 (四)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对台工作方针,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五)保护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指导侨商促进会的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侨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宣传教育和文化交流工作。

 (七)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归侨、侨眷工作;组织开展社区侨务工作;负责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负责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会务、办公自动化管理、档案、保密等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宣传调研处

 负责全市对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宣传工作;开展全市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和侨属投资企业的调查研究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侨商促进会的工作。

 (三)国外和港澳侨务工作处

 开展海外侨情调研工作,拟订海外侨务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引进海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与交流合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济(回国)创业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组织开展与海外留学生、新移民专业人士的合作交流工作。

 (四)国内侨务工作处

 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侨务部门开展归侨、侨眷工作和社区侨务工作;组织协调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来济定居工作;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扶贫救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三侨”子女升学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配行政编制14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工勤人员编制2人,机关编制总额17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4人、副处长1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驻长部队官兵在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长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双拥模范城”建设工作,决定每年对驻长部队上年度的立功官兵实施奖励。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
  驻长部队现役官兵荣获所在部队授予的一、二、三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获一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元;获二等功者奖励标准为每人600元;获三等功者奖励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由驻长各部队政治处指定专人将部队上年度立功受奖官兵名册和部队奖励通令原件和奖励通令复印件报市双拥办(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只留复印件),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奖励,逾期不予补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据实核拨。
  四、奖金或奖品发放时间为每年8月上旬,由驻长各部队派专人到市双拥办统一领取,发放到人。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