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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6 13:5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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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 号


  《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2003年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沈阳市采暖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采暖费收缴的管理,确保全市冬季供暖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暖收费实行谁供暖谁收费,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由供暖单位直接向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无工作单位的,向个人收取。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采暖费收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收缴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采暖费的收缴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采暖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并按本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五条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经所在地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向供暖单位划拨,并书面通知其采暖用户。
  第六条 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监察部门会同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同时对其单位的车辆、房产等资产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拍卖,抵交采暖费。
  其他各类企业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供热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条 居民个人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会同供热单位进行清缴,并发送《限期交费通知单》,逾期仍未交纳的,由供热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追缴。
  第八条 经过认定的低保户免交采暖费。
  第九条 采暖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财政、物价、房产部门共同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96第29号)即行废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2001年0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恐怖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人质、敲诈勒索、强奸侮辱妇女、走私贩毒等各种犯罪活动;有的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搅得城乡不得安宁;有的耀武扬威,欺男霸女,强取豪夺,白吃白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有的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等非法行当,设赌抽头,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有的专门看护地下赌场、色情娱乐场所,充当打手、杀手;有的插手经济纠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有的干扰司法行政,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有的企图篡夺基层政权,对抗党政司法机关;有的拉拢、腐蚀党政司法干部,建立关系网,寻求“保护伞”,千方百计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此外,一些地方爆炸、抢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猖獗,盗窃、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或者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更加宽大处罚。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看守所在押人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给予减刑、假释,对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将依法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予以重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04666,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梁丽案刑法与道德问题的思考

龙城飞将


  长沙黄强律师给我留言,告诉我他写了关于梁丽案件的研究《梁丽案刑法思考》。读了之后,觉得他观点正确,言简意赅,值得研究或关心梁丽案件的人们思考。兹将我对他的一些观点的看法写下来:

一、 黄强律师的观点优于许多法学专家

  黄律师分析梁丽案件的文字不长,却道出了案件的实质,这是那些口若悬河的专家们所不能比的。口若悬河的专家们使人们更加迷茫,因为N个专家N个观点,至少有N-1个观点是错误的,也许N-0个观点都是错误的。而言简意赅黄律师却是句句在理,令人信服。建议关注梁丽案件的人们读一下黄强律师的文章。

二、 梁丽案件不是复杂案件

  我一直主张,在刑侦阶段有疑难案件,由于线索不足、刑侦的技术水平以及刑侦人员的经验与能力等因素,在刑侦阶段必然会有一些案件成为人们的疑难案件。有的疑难案件随着以后的形势发展出现了新的线索,案件得以侦破。比如当年几乎掉了脑袋的云南杜培武、湖北佘林祥以及掉了脑袋的聂树斌等案。有的案件经专家亲自参与就把别人侦破不了的疑难案件侦破,比如著名刑侦专家李昌钰侦破了许多别人的疑难案件。有的已经侦破的案件经著名专家重新鉴定侦察又成了疑难案件,同样是李昌钰把有重要杀妻嫌疑的辛普森拉出了面临刑事指控的泥潭。
  但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就不应当再有疑难案件,因为我国的刑法早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很现代化、西方化了,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存疑有利于被告等现代西方的法制原则已经明确地进入到了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文字里。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和法官根据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确认事实,再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起诉与定罪量刑。
  黄强律师说:“一个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司法实践竟然要花数月之久才能决定是否起诉”,他道出了梁丽案的实质,事实上,这也是许霆、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等案中的司法实践:这就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证据不足或法无明文规定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停止起诉或停止审理,或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做出存疑而无罪的判决。实质的情况是,在这些案件中司法实践都是过度的作为,过度地进行司法活动,把司法活动大大地越界到本不该做地方,本来该做的事又不去做。司法实践如此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法意,同时也是违背了民意。在梁丽和许霆案中,是民意,实质上就是法意,把司法拉回到法治的轨道上的,至少是使它靠近法治的轨道。

三、 某些法学专家其实不懂法

  黄强律师惊叹:“同样的刑法……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有关法学专家等公开评论,长篇大论,竟然看法……有如此大的差异”。
  如果这些专家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论,梁丽案件就不存在什么争议。梁丽在机场的行为是小葱伴豆腐,一清二白。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应当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活动。事实清楚后公安应当决定不送交检察院,检察院在接到公安移交的资料后应当立即决定不起诉。为什么梁丽短短几十秒的行为,以后几个小时的行为却被司法机关羁押了九个半这么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此时不知道究竟该怎么办。
  法学专家说梁丽有罪,并且从各种犯罪的理论那里来论证。民众说梁丽没有犯罪,他们是直观的理解。
  没有法学学历与职称的民众的直观理解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法律的规定实质上是反映了民意。
  而挂满各种花环的法学专家们却用理论来诠释法律,没有法律依据却用法理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因为法律的事情要用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在他们的口里,法律和法理分不清,主张用法理来给梁丽和许霆这类行为定罪;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分不清,主张外国类似情况有法律规定定罪,在中国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也要依照外国的法律定罪;他们盗窃罪与侵占罪分不清,比如何兵教授声称“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应无异议。若依严格之法理,尚涉嫌构成盗窃罪”;他们“窃取”和“捡”分不清、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分不清、侵占罪与不当得利分不清。
  专家的影响很大,这就使得具体的司法人员不敢直接遵从法律的规定,而是看专家们怎么说。所以,我们要警惕这种专家的口水大过法律,口治代替法治。

四、 专家们说梁丽犯盗窃罪站不住脚

  梁丽的如下情节证明她不是秘密窃取:
  机场有录像监控,她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在监控视频监视下。
  梁丽捡后将该纸箱放在残疾人洗手间但并没有马上打开查看。
  梁丽将自己拾到物品的事情告诉其他同事。
  梁丽委托同事把捡来的东西拿到珠宝商店去鉴定真伪。
  梁丽知道失主在找该纸箱后,与同事说过明天归还。
  梁丽将该纸箱拿回家,但没有立刻转移给“同伙”去销赃,虽然她有贪便宜的思想,
  梁丽存在想占有捡来别人遗忘或遗失物品的侥幸心理,但她的主观思想并非有预谋的盗窃。
  一些专家主张梁丽犯了盗窃罪,但是专家们对梁丽的所作所为所持观点引起全国人民的激愤,引起人们对国内专家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的怀疑。

五、 专家们说梁丽又构成侵占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我有多篇文章分析,这里不再赘述。希望专家们读一下我的文章:《如何界定盗窃罪与侵占罪?——从许霆案与梁丽案说起》[1]、《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与何兵副院长一些观点进行商榷》[2]。

六、 有的专家把梁丽的行为归到了职务侵占罪

  刑法271条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知持梁丽犯职务侵占罪的专家们如何解读这个法条。

七、 不能简单地评价梁丽的道德水平

  如果将人们的道德水平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梁丽属于哪个层次呢?人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对梁丽的行为要在道德上作否定的评价,自然,她很容易被划入道德的低层次。我也曾经持这样的观点。
  但是,一个网友的留言提示我对梁丽的道德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梁丽的道德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我的一篇文章《处理梁丽事件的思路》[3]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我提出了问题,但没有得出结论,希望方家能够批评指正,希望大家能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