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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检查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8:2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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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检查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检查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要求,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问题,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向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进行检查清理,并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收费行为的行政机关、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各类中介组织1998年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违法案件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重点检查以下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三)不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四)不落实国家给予的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
(五)将有关政府职能转移到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
(六)执行地方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七)以保证金、抵押金等方式收费及强制提供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八)其它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共同部署,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下
查一级和本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同时上级要对下级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查。
三、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1999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8月20日至9月5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抽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同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及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情况,
以确定检查的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附后)报送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以便于汇总情况。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填报三个企业。
(二)9月6日至10月15日为检查处理阶段,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摸底、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本地的检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本地检查人员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安排人员进行协调、督促和指导。对法规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处
理。
(三)10月16日至10月31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认真总结这次检查工作的经验,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积极调配检查力量,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努力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
地外经贸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此项检查工作,动员外商投资企业消除顾虑,如实登记其所承担的费用情况,主动反映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以保证检查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要加大处罚力度,敢于碰硬,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多收、乱收的费用要退还给企业,不能退还的要上缴财政。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乱收费行为,要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领导人的责任。
(三)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树立法律意识,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应及时足额交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乱收费应依法抵制。要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本地举报电话,鼓励企业投诉、举报。
(四)要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收费管理政策和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对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揭露和曝光。
(五)要认真做好涉外收费部门的整改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规范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帮助企业建立承担费用负担卡,定期审查,形成经常性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附:《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
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费用情况登记表
时间:1998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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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收 费 项 目 |标 准| 交 纳 金 额 | 征 收 部 门 | 文 件 依 据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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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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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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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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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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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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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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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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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
投资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
销售收入:__________________ 税后利润: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联系人:__________
企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



1999年8月11日
明星代言陷阱折射立法缺失困境

唐时华


  据央视《经济半小时》19日报道,由范伟、王刚和张铁林代言的28商机网、U88招商网和3158三家加盟连锁招商网站涉嫌加盟骗局被曝光。范伟、王刚和张铁林的代言形象不仅在网站上可以看到,而且在部分电视台还能看到由他们为网站做的电视广告,而三个人的代言费被曝都超过了百万元。(2009年4月22日人民网)
  名人做广告,自古有之。名人是什么?就是影响力,就是生产力,就是战斗力。往电视上一站,耀眼的光环和一脸的诚恳早把咱小老百姓给雷倒了,下意识捂捂钱包咱都觉得内疚。多好的同志,繁忙的工作之余,还不忘惦记着为老百姓创业做点实事,咱们咋能昧了良心,怀疑起人家的动机来。
可就是这些明星,前仆后继,纷纷倒在虚假代言的道路上。那名字列出来一大串,看看都伤自尊。今天他一秒钟祛斑是涂了什么膏,明天她赛过貂蝉西施是喝了某茶,大后天他年轻二十岁返老还童是因为吃了某药。这时,明星广告就不仅与自尊而是与法律密切有关了。
  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出事,何庆魁代言万里大造林崩溃。如今又有范伟、王刚、张铁林代言的网站涉嫌加盟骗局。然而,时至今日,好像也没有谁或者什么管理机构出来告知一下,对这些虚假代言的明星作出了什么处罚?对消费者的损失作何赔偿?与媒体虚假广告宣传熙熙攘攘的“你方唱罢我登场”相比,出事后的相关职能部门冰一样的沉默是何等异常。
  此外,明星代言,多是出现在公众关注率最高的电视、报纸上,按照规定,刊登虚假广告的媒体是否应负审查失误之责,又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之责任?
  说明星对专业不懂,似乎还有一丝情有可原。作为广告刊登的专业载体,你电视台和报纸难道对虚假广告也成了“睁眼瞎”?非也。笔者看来,广告审查并不难,难的是抗拒高额广告费用的诱惑与驱使,难的是保持一颗对消费者责任的理性和良知之心。放眼当下,不少媒体“潜规则”盛行,虚假广告做得是生龙活虎:一些媒体广告部全部外包,放之任之,收钱之后,万事大吉;一些媒体长篇累牍,内容虚假,格调低俗;一些媒体广告与新闻不分,打“擦边球”,登“软广告”,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一些媒体甚至赤膊上阵,利欲熏心,雇请枪手误导消费者。这样的无良媒体,与图财害命之徒又有何区别?
  明星也是人,面对高额代言报酬心动也属正常;媒体非圣贤,并非生活在云朵里不食人间烟火。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法律的合理约束之下,将真实的广告如同兜里真实的广告费一样呈现给消费者?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明星代言、媒体刊登的广告,一旦出现虚假的情况,将有严厉的处罚。这种高额的违法成本,往往令代言明星和刊载媒体慎之又慎,如履薄冰,不敢越雷池半步。在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实际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法国法律规定,广告发布者为虚假或欺骗性广告担负主要责任,可被判处3.75万欧元罚款和(或)2年徒刑,罚款最高额可达违法广告费用的一半。如果法人刑事责任确立,罚款金额将增加4倍,并禁止相关人员或企业在其犯法的领域继续进行相关活动。在我们的近邻韩国,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审议机构的预审。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被视为非法,会受到严厉处罚。
  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严格的广告审查制度、虚假广告的连带赔偿等问题规定尚未纳入立法,低廉的惩罚成本在高额的广告费用之前往往不堪一击,导致一些代言明星在代言时,对广告内容有意无意的疏忽。导致个别媒体在金钱的诱惑下,故意放任虚假广告的大肆传播。
  产品责任无小事,审核责任大如天。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如果单纯依靠代言明星及广告刊登者的道德自律,只能证明消费者的天真和幼稚。唯有借鉴先进的管理办法,依靠法律的常态监督手段,痛下决心,多管齐下,才能遏制虚假广告的蔓延,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虚假广告生存的土壤。
这一点,期待引起我们立法者的关注和深思!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

公安部党委


公安部党委出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的具体内容是:
  一、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

  五、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确保《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明确要求: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查实后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