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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8 19:3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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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3年7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炭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划定区域内的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小煤矿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小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八条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小煤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小煤矿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小煤矿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十一条 小煤矿建设工程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编制小煤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方案,应当对煤矿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小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有安全专篇。

第十二条 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必须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时,必须征得原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小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工程竣工后,其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小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采煤炭资源。

第十五条 小煤矿必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矿井有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备用1台能在10分钟内开动的主要通风机,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连续供给的风量,并具有反风能力;

(三)矿井具有独立、合理的防水和排水系统;

(四)矿井供电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井下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且无失爆现象;

(五)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和设施;竖井备有专用人员升降容器,斜井备有专用人员用车;

(六)矿井备有灭火设施和器材,其中有自然发火可能的矿井,有消防火系统;消防水池(仓)保持不少于50立方米的水量,出口压力不小于0.5兆帕;

(七)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完善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者高瓦斯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有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低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有风电闭锁;

(八)矿井建立防尘系统,进行湿式凿岩;

(九)矿井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矿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十)有完善的矿井通讯系统,矿井上下、矿井内外和主要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十一)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

(十二)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禁止小煤矿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批准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煤炭资源;

(二)采用非正规、落后的方式开采煤炭资源;

(三)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五)在作业时停开主要通风机;

(六)用回风井运送煤炭;

(七)调度绞车作为矿井提升绞车使用;

(八)井下使用非防爆柴油机车和畜力运输;

(九)采矿权人采用承包、转包或者租赁等方式,允许他人开采煤炭资源;

(十)招收录用童工,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作业;

(十一)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 小煤矿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小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开采具有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小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小煤矿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每年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小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小煤矿应当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灾害预防及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小煤矿应当教育和督促职工学习和掌握灾害预防及应急救援预案,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小煤矿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小煤矿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小煤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为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小煤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救援组织的小煤矿,除应当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矿山救护组织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护组织。

第二十四条 小煤矿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煤炭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小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小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小煤矿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并形成检查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不得影响小煤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小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并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小煤矿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危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 小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小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小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的;

(二)小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其安全设施和条件未按照规定验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小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矿长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任职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第三十条 小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规定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小煤矿停产整顿。因缺少资金保证,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小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小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强制停产;

(三)超越批准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及采用非正规、落后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调度绞车作为矿井提升绞车使用及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柴油机车和畜力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部门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或者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者收受贿赂的;

(三)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

(四)强令小煤矿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的;

(五)对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的;

(六)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七)阻碍、干涉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八)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县、乡(镇)政府负责人实施前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煤矿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津人录)[1996]6号)即行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三条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在市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县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区、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3、提出拟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2-3人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4、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5、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录用条件

  第七条 录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组织纪律性;
  能,主要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的运用与发挥;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等情况。
  第八条 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热爱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勤奋敬业,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九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抵触行为者;
  2、有违法行为者;
  3、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有结论但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者;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或本人虽已改正错误但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者;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者;
  6、有失职行为者;
  7、思想作风不端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8、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按规定属于回避范围者;
  9、因其他问题不宜进入国家行政机关者。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录用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拟录用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考核内容并提出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实施前,考核领导小组应对下设的考核小组成员统一进行培训,使其明确考核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应先与考生本人谈话,由考生介绍自己的情况。然后深入考生原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考核的内容、条件和要求逐项认真考核。考生无工作单位的,到其居住地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应在对考生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报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意见等。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在审核考核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拟录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连同考生的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被录用的考生,其录用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抗旱保苗加强冬前麦田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抗旱保苗加强冬前麦田管理的紧急通知

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等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厅(委):

今年冬小麦秋播整地质量较高,播种时墒情较好,播期播量适宜,基本实现了一播保全苗,播种和出苗好于往年。但播种出苗以来,部分麦区降水总体偏少,土壤表墒较差,加之部分地区小麦播种存在旋耕耙耱不细、秸秆还田镇压不实等问题,部分田块出现缺苗断垄、悬根吊苗现象,对培育冬前壮苗、确保安全越冬造成严重威胁。“立冬”已过,气温逐渐转冷,抓好冬前麦田管理、确保小麦安全越冬是当前农业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要广泛动员发动,大力开展以抗旱保苗、控旺防冻、培育壮苗为中心的冬前麦田管理,为夺取明年夏粮丰收打下坚实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行动起来,切实抓好抗旱保苗及冬前麦田管理

冬小麦总产占夏粮总产的90%以上,对夏粮生产至关重要。夏粮生产又是全年粮食生产的第一季,事关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的实现。历史经验证明,夏粮丰收,全年主动;以秋补夏,担惊受怕。培育冬前壮苗、确保安全越冬是构建合理群体、奠定穗数基础的关键,也是抓好明年春季田间管理、促进苗情升级转化、夺取小麦丰收的基础。冬前麦田管理农时紧、任务重,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广泛发动,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抓好冬前麦田管理工作,夯实明年夏粮丰收的基础。

二、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落实关键技术

各地要因苗、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指导,积极开展以抗旱保苗、控旺防冻为重点的冬前麦田管理,着力培育冬前壮苗,为构建合理群体、夺取小麦丰收奠定基础。

一是及时浇水保苗。干旱的麦田浇水可以补充土壤水分,平抑地温,粉碎坷垃,防小麦根系风干造成冻伤,保苗越冬。对已出现旱象的麦田应抓紧浇水保苗,以促进根系生长和分蘖发生。同时,北方麦区、黄淮麦区和西北麦区11月中旬至12月初,当日均温降到5℃左右、耕层土壤含水量在田间最大持水量的70%以下时开始浇冬水,至日均温下降到2℃-0℃、夜冻昼消时结束。对于旋耕不镇压导致土壤悬松、秸秆还田不深耕导致小麦悬根的麦田,冬季会造成冻害死苗,严重降低产量,这类麦田一定要浇冬水。浇冬水宜采用小畦细水,做到田间不积水,以免土壤板结,忌大水漫灌,冲刷表土。瘦地弱苗要适当早灌,肥地旺苗适当晚灌。

二是冬前划锄镇压。冬前划锄既有保墒增温效果,又可消灭杂草。各类麦田在遇雨、浇水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土壤板结时,要及时划锄,以破除板结,通气保墒,促进根系和幼苗健壮生长。冬前镇压可以破碎坷垃,弥合裂缝,增温保墒、控旺促壮,应在晴好天气、上午10点以后、无霜冻时进行。对于旋耕和秸秆还田导致土壤悬松以及耕种粗放、坷垃较多的地块,一定要进行冬前镇压,防止冬季死苗。此外,对于播种过早、群体过大、过旺麦田,可采取中耕、镇压,或喷施生长抑制剂,控旺转壮,保苗安全越冬。

三是做好沟系配套。长江中下游、西南地区及时开沟、清沟理墒,疏通排灌水系是预防渍害的关键措施。要适当加大开沟密度,并用沟泥盖好露籽,养护根系,增强吸收养分能力,保证叶片恢复生长和新分蘖的发生。降水过多时,要及时排除田间积水,降渍、保暖、防冻。

四是强化病虫防控。搞好小麦冬前病虫害防治,既是控制苗期为害、保证苗全苗壮的关键措施,又是降低春季病虫发生基数、争取防治主动权的重要基础。要重点做好小麦条锈病、纹枯病、白粉病和蚜虫、地下害虫等病虫害防治工作,还要及时做好节节麦、野燕麦等杂草的化学防除工作。

三、强化技术服务,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各地要组织农技人员和专家,深入一线,调查苗情、墒情、病情、虫情和灾情,及时制定冬前田间管理技术方案。要通过发放资料、编写墙报、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加强信息服务,确保技术宣传到位。要把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落实到县、到乡、到田,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大力组织技术培训,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病虫监测和预警,准确做出预测和预报,及早发布病虫害信息,指导农民开展病虫害防治。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