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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1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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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

附件: 关于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1993年将发行370亿元国债,其中财政债券70亿元,国库券300亿元,整个发行工作从3月1日开始。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行国债,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今年国债的发行任务。
二、继续贯彻国债优先发行的原则。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他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做好国库券以外的各种债券发行的审批工作。凡未按上述规定发行的债券,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各证券交易场所也不得批准上市。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中国人民银行
1993年2月20日



1993年2月27日

卫生部关于批准发布《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1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发布《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1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工业公司,中华全国总工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部直属各单位:
现批准发布下列十四项国家标准,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
1.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2——89
UDC:616——057∶616.07/.08
2.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3——89
UDC:616——057∶616.07/.08
3.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4——89
UDC:616——057∶616.07/.08
4.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5——89
UDG:616——057∶616.07/.08
5.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
GB:11506——89
USC:616——057∶616.07/.08
6.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7——89
UDC:616——057∶616.07/.08
7.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8——89
8.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509——89
UDC:616——057∶616.07/.08
9.职业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0——89
UDC:616——057∶616.07/.08
10.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1——89
UDC:616——057∶616.07/.08
11.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
原则
GB:11512——89
UDC:616——057∶616.07/.08
12.职业病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3——89
13.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4——89
UDC:616——057∶616.07/.08
14.金属烟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5——89
UDG:616——057∶616.07/.08
附件:十四项国家标准文本(略)



1989年10月24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今年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含市政、房地产及轨道交通等管理部门,下同)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1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针对节日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认真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

  二、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排查事故隐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4]43号)及《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529号)中提出的各项具体检查要求和做好督查工作的要求,首先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自查,并结合本地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工作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做出检查部署。自查和检查都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

  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供水安全、燃气安全、客运交通安全,特别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风景名胜区及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庆祝或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维持好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中,要坚决制止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凡是发生事故的在建工程经调查发现施工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追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在国庆节期间确需继续施工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三、加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努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庆节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一是要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制度。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并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二是要制定和完善节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好节日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有效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请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我部安委会办公室。

  电话:010-58933920

  传真:010-58934250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