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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2号(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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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2号(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2号

根据《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评审,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共94项获准立项。其中重点项目19项,一般项目39项,委托项目10项,专项任务项目26项。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见附件)

为便于安排工作检查和落实,请获准立项的单位认真组织,加强调研,保证质量,如期完成任务。相关材料请登陆“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www.lawstudy. gov.cn)或“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查询,并从网站下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按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寄送我部。


附件:

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关于办理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手续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序号 立项编号 课题名称 类别1 类别 学科分类 研究类型 姓名 职称 学位 工作单位
1 03SFB1001 中国刑事法庭语言规范研究 1 重点 法理学   廖美珍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 03SFB1002 依法执政研究: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建设 1 重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卓泽渊 教授 博士 中央党校
3 03SFB1003 依法执政研究 1 重点 法理学 应用研究 李 龙 教授 学士 浙江大学
4 03SFB1004 WTO条件下的中国经济安全研究 1 重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张汉林 教授 博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 03SFB1005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研究 1 重点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肖永平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6 03SFB1006 国际法实施机制研究:基于国际组织的视角 1 重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饶戈平 教授 硕士 北京大学
7 03SFB1007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1 重点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吴 弘 教授  学士  华东政法学院
8 03SFB1008 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1 重点 经济法学 基础研究 杨汉平 教授 博士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9 03SFB100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制度完善 1 重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吴汉东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0 03SFB1010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1 重点 民商法学   江 平 教授 副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11 03SFB1011 21世纪的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1 重点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郭明瑞 教授 博士 烟台大学
12 03SFB1012 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张卫平江 伟 教授 硕士 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13 03SFB1013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徐静村 教授 学士 西南政法大学
14 03SFB1014 证据法比较研究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张保生 教授 博士 教育部社政司
15 03SFB1015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1 重点 宪法学 基础研究 朱福惠 教授 博士 厦门大学
16 03SFB1016 社会主义宪政研究 1 重点 宪法学   秦前红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17 03SFB1017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1 重点 刑法学 综合研究 王 平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18 03SFB1018 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研究 1 重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何秉松 教授 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19 03SFB1019 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1 重点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马怀德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0 03SFB2001 司法行政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应用研究 韩秀桃 副教授 博士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21 03SFB2002 权利救济的法理与制度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综合研究 黄文艺 孙世彦 副教授   吉林大学
22 03SFB2003 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综合研究 苏晓宏 副教授 硕士 华东政法学院
23 03SFB2004 清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 一般 法史学   张小也 副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4 03SFB2005 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2 一般 法史学 综合研究 于语和 教授 博士 南开大学
25 03SFB2006 国际税收协定适应问题研究 2 一般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廖益新 教授 硕士 厦门大学
26 03SFB2007 国际法上自卫权实施机制研究 2 一般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余民才 副高级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27 03SFB2008 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 2 一般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李双元 教授 学士 湖南师范大学
28 03SFB2009 入世过渡期后的中国外资银行法改革 2 一般 国际法学 应用研究 周仲飞 教授 博士 上海财经大学
29 03SFB2010 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2 一般 环境法学 应用研究 王灿发 教授 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
30 03SFB2011 反垄断法比较研究及我国的对策 2 一般 经济法学 基础研究 时建中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1 03SFB2012 我国产业调节法理论创新与实务问题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卢炯星 教授 学士 厦门大学
32 03SFB2013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徐孟洲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33 03SFB2014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公开与消费者隐私保护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魏 方   博士 北京邮电大学
34 03SFB2015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郭 洁 教授 硕士 辽宁大学
35 03SFB2016 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信用体系的法律构建 2 一般 经济法学   江合宁 教授 学士 兰州商学院
36 03SFB2017 证券市场监管权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综合研究 洪艳蓉 博士后 博士 北京大学
37 03SFB2018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崔建远 教授 硕士 清华大学
38 03SFB2019 英国侵权法研究——兼及我国侵权法如何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胡雪梅 副教授 博士 南昌大学
39 03SFB2020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陈华彬 教授 博士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40 03SFB2021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集体所有权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韩 松 研究员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41 03SFB2022 破产程序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王欣新 教授 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
42 03SFB2023 无单放贷法律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何丽新 副教授 硕士 厦门大学
43 03SFB2024 证券法中折民事责任 2 一般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于 莹 副教授 博士 吉林大学
44 03SFB202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 一般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杨宇冠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45 03SFB2026 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选择与适用 2 一般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姚 莉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6 03SFB2027 刑事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研究 2 一般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谢佑平 教授 博士 复旦大学
47 03SFB2028 宪法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2 一般 宪法学 基础研究 胡锦光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48 03SFB2029 部门法的宪法规制--以违宪审查为视角 2 一般 宪法学 综合研究 欧爱民 讲师 博士 湘潭大学
49 03SFB2030 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邱兴隆 教授 博士 湘潭大学
50 03SFB2031 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应用研究 周光权 副教授 博士 清华大学
51 03SFB2032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齐文远 教授 硕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2 03SFB2033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形态及其与犯罪的关系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张小虎 教授 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
53 03SFB2034 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周少华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54 03SFB2035 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应用研究 林亚刚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55 03SFB2036 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朱新力 教授 硕士 浙江大学
56 03SFB2037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应用研究 刘 恒 教授 博士 中山大学
57 03SFB2038 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之比较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综合研究 杨伟东 副教授 博士 国家行政学院
58 03SFB2039 行政诉讼原告法律问题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王周户 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59 03SFB4001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战略研究   委托 法理学   张 军 副教授 硕士 司法部
60 03SFB4002 公证立法研究   委托 诉讼法   杜 春     司法部法制司
61 03SFB4003 保安处分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徐久生 研究员 硕士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62 03SFB4004 各国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刘和平   硕士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63 03SFB4005 各国民事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委托 法理学   严军兴 研究员 硕士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64 03SFB4006 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及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培训的影响   委托 行政法学   高浣月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65 03SFB4007 法律人职业道德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崔永东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66 03SFB4008 中国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   委托 诉讼法   赵大程 兼职教授 学士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67 03SFB4009 上访问题的法律政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研究   委托 行政法学   查庆九 主任编辑 博士 法制日报社
68 03SFB4010 司法鉴定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委托 诉讼法学   杜志淳 研究员 学士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69 03SFB3001 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3 专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王广彬 讲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70 03SFB3002 西部大开发与地域性犯罪预防 3 专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冯雪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71 03SFB300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考论 3 专项 法史学 基础研究 闫晓君 副教授 博士 西北政法学院
72 03SFB300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对策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应用研究 姜作利 副教授 硕士 山东大学
73 03SFB3005 Trims协议视野下的中国外资立法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王瀚 教授 博士 西北政法学院
74 03SFB3006 航空自由化与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法律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杨惠 副教授 硕士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75 03SFB3007 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3 专项 环境法学 综合研究 赵惊涛 副教授 双学士 吉林大学
76 03SFB3008 监狱企业法人制度问题研究 3 专项 经济法学 综合研究 刘津 副教授 学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77 03SFB3009 中小企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3 专项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刘梦兰 教授 硕士 湖南商学院
78 03SFB3010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刘保玉 教授 硕士 山东大学
79 03SFB3011 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寿步 教授 硕士 上海交通大学
80 03SFB3012 我国农副土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3 专项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杨志民 副教授 硕士 景德镇陶瓷学院
81 03SFB3013 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任尔昕 副教授 硕士 甘肃省政法学院
82 03SFB3014 工业版权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何炼红 副教授 硕士 湖南师范大学
83 03SFB3015 监护制度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曹诗权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4 03SFB3016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监狱工作发展战略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闵征 副编审 学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85 03SFB3017 民事执行法原理与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李浩 教授 硕士 南京师范大学
86 03SFB3018 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齐树洁 教授 博士 厦门大学
87 03SFB3019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研究 3 专项 诉讼法学 应用研究 姚澜 副教授 学士 广东商学院
88 03SFB3020 新闻传播实务的法律规范 3 专项 宪法学 综合研究 姜淮超 教授 学士 西北政法学院
89 03SFB3021 刑罚信息综合分析系统 3 专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霍宪丹 研究员 硕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0 03SFB3022 网络行为和现实社会互动关系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比较性研究 3 专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许渭生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91 03SFB3023 政府合同研究 3 专项 行政法学 应用研究 施建辉 教授 硕士 东南大学
92 03SFB3024 罪犯人权保障—监狱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专项 刑法学   王泰 研究员 硕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3 03SFB3025 监狱科学化与法制化建设研究   专项 刑法学   李宏伟 副教授 博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4 03SFB3026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化实施的研究与实验   专项 刑法学   李金华 副教授 硕士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家庭暴力,也有很多的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完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人们大多关注的是有形的家庭暴力,即家庭的一个成员对另一个成员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对其产生的身体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是可见的,而对于无形的家庭暴力即家庭冷暴力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比较少一些。家庭冷暴力是伴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素质的提高而出现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网络、媒体上频频出现此类暴力的报道,家庭冷暴力对家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都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由于家庭冷暴力存在于精神领域,发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难于取证,在现今家庭冷暴力还处于无人可诉、无处可断、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亟待得到立法和社会的重视。

  一、家庭冷暴力的涵义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现的侵犯他人人身 、精神 、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1] 所谓家庭“ 冷暴力 ” ,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 ,不是通过殴打、 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 ,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 轻视、 放任和疏远 ,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 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 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 [2]

  笔者认为,家庭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之期间和父母与子女之间,在产生矛盾时,漠视对方,把与对方之间的交流降到最低的限度,用沉默进行无声地对抗或者以语言的方式对对方进行攻击,有意的用精神方面的折磨来摧残对方的意志的行为。简单的来说就是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对另一个成员的精神虐待的行为。家庭冷暴力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夫妻之间的精神暴力;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精神暴力。

  家庭冷暴力相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有以下特征:①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它的发生地点一般是在家里,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很难察觉得到;②家庭冷暴力行为具有多样性,冷战、言语攻击、逃避责任等都是它的表现方式;③主观的故意性,与其他暴力行为一样 ,家庭精神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 ,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3]④家庭冷暴力的发生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文化程度,无论职业,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的现象发生。⑤家庭冷暴力发生的人群较一般家庭暴力具有高学历性。相对于一般家庭暴力的粗暴方式,受过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人受到知识及道德的约束,会避免动粗,在家庭关系发生问题时会选择用冷暴力的方式解决。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1、破坏家庭的和谐幸福

  家庭本该是遮风避雨的港湾,是让人身心放松、感受温暖的地方。可是,如果出现了家庭冷暴力,家庭就会变成一个酷冷的冰窖,温情被冷却,在一个没有温度的地方待久了,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也会不断的爆发,比如,长期发成家庭冷暴力,家庭成员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会使丈夫或妻子有外遇等,不断加深家庭矛盾,破坏家庭和谐。

  2、产生严重的暴力后果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市区了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4]在家庭冷暴力之下,各方的积怨不断累加,容易产生极端心理,进而会作出一些极端的行为,在近年来的各种报刊杂志网络中,因为无法忍受家庭冷暴力而自杀或者采用暴力伤害对方的事件频频出现。

  3、导致儿童心灵扭曲,影响身心健康。

  家庭是塑造儿童性格最早的学校,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长期生活在冷暴力的家庭环境下的未成年人,极易养成一些比较怪诞的行为习惯,严重的会形成孤僻的性格,导致沟通障碍,难以与人沟通,甚至还会导致心理变态,诱发违法犯罪。

  三、家庭冷暴力的法律缺失

  对家庭冷暴力的概念和界定,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任何一部作出过明确作出规定。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只对家庭暴力的后果作出规定,却没有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上作过多的解释,对于冷暴力或者精神暴力的定义更是没有涉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何界定家庭冷暴力成为难题。对于家庭冷暴力的救济,现有法律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对于实施救济的职责部门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很不利于有效的帮助受到家庭冷暴力折磨的家庭成员拜托痛苦,不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

  四、应对和减少家庭冷暴力的对策

  1、重视家庭心理辅导。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相关社会团体,并邀请婚姻家庭方面的专家,定期到社区开展家庭冷暴力知识的解说,分发家庭冷暴力的宣传册子,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家庭冷暴力,增强人们的防范心理,并让更多的人打破陈旧的“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心理,勇敢面对家庭冷暴力,积极向相关单位寻求帮助。并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婚姻问题辅导中心及反对家庭冷暴力的咨询热线,帮助受家庭冷暴力危害的人进行心理疏导,为其摆脱家庭冷暴力建言献策,让家庭冷暴力问题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前及早得到解决,维护家庭和谐。

  2、鉴于家庭暴力的日益频繁发生,建议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的法律。在该法中应该对各种家庭暴力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尤其要注意对家庭冷暴力这种新型的家庭暴力的涵义、范围、救济方式及证据的收集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家庭冷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危害不亚于才有殴打等形式攻击对方的一般家庭暴力,精神上的伤害更加折磨人,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作为家庭关系的最后的保护着,应该将家庭冷暴力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表现形式纳入婚姻法解释,当家庭冷暴力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时,可以通过婚姻法解除夫妻关系,使受害者脱离苦海。

  3、对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而言,在家庭生活中,要注重互相理解,经常进行沟通交流,遇到问题不要藏着、闷着,要把事情摆出来大家一起寻找解决的方法,而不是互相埋怨、互相责怪。在发生家庭冷暴力时,切不可以暴制暴,要积极向相关部门、机构咨询,寻求帮助,以便解决问题。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还要注意关注家庭冷暴力的相关知识的积累,了解家庭冷暴力,知道应对家庭冷暴力的一般方式方法,这样在面临家庭冷暴力时就不会不知所措,沉着应对。

  
参考文献:

[1]郝艳梅 《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 前沿 2001(9)62

[2] 仰滢,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及成因分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J]2007(19 )72

[3]赵春《对“冷暴力”说不—关于家庭精神暴力的法治思考》大庆师范学院报 2007(3)57

[4]屈秀梅.论家庭冷暴力的成因及预防对策[J].吉昌学院报,2007.(4)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我市房改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标准工资2%发给住房补贴”,“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资基数为准”。现对下列企业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计
算工资基数规定如下:
(一)经企业优化组合,调整为社会待业领取生活补助费和放长假职工,享受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待遇。
(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三)住房被动迁的职工,搬迁期间照旧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以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部队转业退伍人员以转入工作单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资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原单位1992年底标准工资为准。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按1992年底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住房补贴。
(六)“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如在工资中已包含了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工资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业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反之,按1992年底工资标准的2%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二、《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离退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其中计入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工资性补贴有以下11项,各单位可区别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基
数(离退前已核定在离退费内的不再重复计算)。
(一)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发给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折算月平均额。
(二)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1985年5月前没参加工资改革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12—17元。
(三)辽政发〔1985〕58号文件规定,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元。
(四)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普调1个工资级差的离退休费。
(五)国发〔1989〕83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适当提高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六)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10%离退休费。
(七)国发〔1992〕29号文件,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
(八)国发〔1979〕245号文件,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规定(包括离退休人员)。
(九)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
(十)(91)财综字44号,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十一)按国家规定1992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龄津贴后,一个工龄年每月上调0.5元,离退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后出现的净增支给予补贴做出了规定。现将原规定的计算公式“〔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加以完善,表述为〔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员住房补贴之和〕。
四、《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增加如下内容:
夫妻双方都享受建国前补贴待遇的,由参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净增支的补助。
夫妻双方同时期参加工作,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为准。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单位补助。
五、《提租补贴细则》附件《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以下简称租金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租金办法》第八条调节租金的层次调节中,增加顶层调减的内容:平顶的楼房中,二、三、四、五层楼的平顶楼房,顶层房屋均不加不减,六层楼的顶层房屋每平方米减2分。
(二)《租金办法》第九条房屋朝向调节因素中,增加如下内容:东西朝向的居室不增不减。确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标准是主要窗口垂线的倾斜角小于45。倾斜角为45。的,确定朝向就低不就高。轴线垂直相交的“拐把子”连体楼房,其中一方朝向确定为南北向,另一方则为东西向

(三)《提租补贴细则》中的《基础租金表》规定,基础租金按设施条件分七个档次计租。现增加如下内容:对于设施条件介于两个档次之间的或设施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相对应表列规定的,按下一档次计租。
六、《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购买债券细则》第九条规定被动迁回迁安置的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现修改为: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回迁或易地安置手续的被动迁户,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按旧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每年3
元,分3年购买)的标准执行。计算购券的面积包括动迁前原面积和按规定自然增加的面积。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的期限,由《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修改为:从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一个月内。
《购买债券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第一年一次购买3年租房债券给予减购20%优惠的“规定期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八、《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五条中,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办理免购债券手续,做如下规定:免购租房债券的定期困难补助户,由各单位的基层工会依据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发文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认定,并出具证明,交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统
一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免购手续。
九、本规定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