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法明传[2009]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因暴力抗拒执行而致执行干警被打伤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乡镇、农村地区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暴力抗拒执行中被打伤、打残的执行干警表示慰问。在暴力抗拒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特别关注。
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基层政权组织疏于管理或怂恿对抗执行行为及被执行人执行意识差、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干警工作不讲策略、违反程序、方法简单、精心大意、言行失准、激化矛盾等内部原因。但是,相关法院关于暴力抗拒执行的报告大多只找外部原因,极少从内部找原因。事实上,只要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个案执行中,能够坚持从实际出发,冷静地面对现实,严格地依法执行,全方位地做好工作,许多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增强社情意识。执行工作直接面对社会,面对群众,必须深入了解当时当地的社情民情。执行人员在个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特别是居住在乡镇、农村、林场、农场、矿区等地的被执行人,要注重了解其当地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领导管理情况,公安派出所的协助执行能力,民族风情及民众的法律意识,被执行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性格特征、精神状态及其家族势力等,并有针对性地确定执行方案。
凡经调查分析认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应当事先通知基层政权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如果执行人员认为可以独自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执行而不需要通知基层政权组织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并可以防止激化矛盾的,须将工作方案报经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批准。
二、提高程序公正意识。执行工作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图“便捷”而舍弃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
对于居住在偏远山区或易于引发群体对抗的被执行人,应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改变当面送达即予执行的做法;如果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促成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可不经工作即以拘留、拘传等方式“追债”;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行为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当场停止执行,并在事后认真审查,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虽没有当场提供证据证明,但以异议理由当场对抗执行的,也应当为防激化矛盾而停止执行,事后依法妥处;凡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当众有暴力抗拒执行的言行,或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相要挟的,如无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不宜当场采取拘留等措施,并应立即停止执行,以缓解矛盾,但应于事后对暴力抗拒执行者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注重执行形象。执行人员就地执行,直接面对社会的各种矛盾,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中,要通过规范的言行举止,充分体现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形象,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最讲理、最公正、最可信赖的形象,充分体现法院干警为人民的公仆形象,从而,赢得执行当事人、现场群众和基层政权机关的信赖和支持。
为此,执行人员应当首先明确执行工作追求的司法价值是执行程序公正,端正执行工作的终极目的;应当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必须认真审查,及时答复,不得不予理睬或有反感情绪或不予审查即予以驳回;坚持对执行异议采取听证、质证、辩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努力保持执行透明度,增强执行公信度;改变超职权主义的执行观念和执行方法,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表示;应当持证着装,规范执行用语,并善于教育说服工作,善于对暴力抗拒行为人晓之以德,治之以法;在矛盾激化时,应当保持理智,不发怒、不失言、不过度,冷静、沉着、果断地化妥矛盾,妥处突发事件,保持法官的风度。
四、加强社会协作。执行工作的社会性较强,要求执行人员必须作好社会工作,善于将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将依法独立执行与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紧密结合起来,将执行专门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紧密结合起来,力求执行个案形成社会合力,并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执行人员在个案执行中,对有可能激化矛盾、发生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或通报情况,争取其支持和协助;对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要及时依靠党委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报告上级法院;对地方官员支持、怂恿、袒护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人,要逐级上报,坚决追究其党政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暴力抗拒执行的典型事例,要依靠媒体及时公正批评,扩大法治宣传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地法院执行机构是现代“商战”必争的“制高点”;执行干警既处于社会矛盾冲突的旋涡中,又置身于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因而,必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为此,执行干警要懂得“公生明、廉生威”的道理,坚持廉洁奉公,一身正气,以优良的素质和气质感召群众,团结群众,化解矛盾;要懂得“知己知彼”的重要性,力戒麻痹大意,盲目自信,坚持制作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并对一切可以预见到的暴力抗拒执行的因素作出防范预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以社会稳定为己任,注重执行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尤其在就地执行出现群体围观、参与时,要以社会效果为重,力避激化矛盾;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凡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都要及时剖析执行瑕疵,找准内部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症下药”,改进工作。
以上通知收到后,请立即转发下级法院,并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省财政对市县科技产出绩效挂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省财政对市县科技产出绩效挂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
现将《省财政对市县科技产出绩效挂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省财政对市县科技产出绩效挂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创新投入方式,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的自主权和积极性,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转移支付管理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对市县科技产出绩效挂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省财政设立的科技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以市县创新绩效为导向,建立省财政补助与当地科技产出挂钩的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加大科技创新的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不含宁波)各市、县(市、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引导性、效益性、公平性”原则使用。
引导性是指通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引导市县加大投入,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效益性是指通过与科技产出等效益指标挂钩,引导市县进一步重视科技资金使用绩效。
公平性是指通过采集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及增幅水平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体现机会均等,公平待遇。
第二章 绩效挂钩指标体系
第五条 市县科技产出统计指标等绩效情况主要以市县上年度科技统计指标为依据,具体指标及占比如下:
1.生产力指标: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10%)、省级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比重(10%)。
2.科技成果指标: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奖项数或争取到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经费数(10%)、发明专利授权量(10%)。
3.引导社会创新指标:R&D相当于GDP的比重(20%)、每万人口R&D活动人数(10%)。
4.自身努力程度:一般预算内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10%)、当年财政科技管理水平(10%,主要是科技支出进度、上年度省级科技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及与上级部门的配合度等)。
市县财政科技投入按同口径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未达到“十一五”期末法定要求的,本项“自身努力程度”指标不得分。
第六条 为体现科技进步的实绩,引领全省创新创强,对科技产出指标按年度增长率和规模两个因素综合使用,其中,增长率指标占70%,规模(即绝对值)指标占30%。
第三章 绩效挂钩档次补助标准
第七条 考核按市和县(市、区)分两类进行,其中市级指标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按综合得分前3名进行挂钩补助;县(市、区)级指标按综合得分前25名进行挂钩补助,并按前5名(其中区2名)、第6-15名(其中区3名)、第16-25名(其中区3名)分为三档。
综合得分相同的,优先按“生产力指标”排名区分名次。
第八条 设区市挂钩补助标准为500万元。县(市、区)第一档补助标准为300万元,第二档补助标准为200万元,第三档补助标准为100万元。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从省外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该类引进企业研发创新等项目补助。
2.用于本土培养的、创新业绩突出的、对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创新研发等项目补助。
3.用于引进在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居世界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端科技人才,以及掌握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高端研发人才,给予其项目补助或安家费补助(房租补贴等)。
4.用于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其他与科技进步相关的项目补助。
科技绩效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级相关管理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考核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6-7月采集统计数据,8月份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确定考核结果,9月份按考核结果下达绩效补助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优异的获奖市县的补助资金由市县在省财政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行安排。具体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及补助单位清单,报市县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超过规定期限不上报的,下一年度不列入补助资金的考核奖励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受助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科技绩效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科技绩效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并会同省科技厅对科技绩效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不断完善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规则,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