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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时间:2024-07-23 18:0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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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第一年,扎实推进200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从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和“五个坚持”原则,切实做好200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力争在关键领域和环节上取得新的突破。

根据《决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积极推动企业重组、联合、兼并和转让,继续做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衔接。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继续采取多种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力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调整、完善产权结构为重点,积极推行股份制。进行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董事会试点。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扩大运用市场方式选聘企业领导人员的试点范围。探索年薪制、股权激励等多种薪酬制度,着手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加快研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方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组建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改革。继续推进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选择适宜的企业和业务范围,引入非公有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加快解决不同电信经营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推进电信资费管理方式改革;探索实行电信普遍服务的有效机制,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加快电网企业重组,推进区域电网公司吸纳地方电网投资方并完成改组工作;开展竞价上网和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工作。加快民航企业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成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在大型机场进行机场地面服务保障业务与机场脱钩并引入竞争机制试点。加快推进邮政、铁路、公路等行业改革。抓紧出台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加快邮政行业政企分开,完善普遍服务机制、特殊服务机制、安全保障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抓紧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照“政企分开、加强监管、引入竞争、促进发展”的总体思路推进改革。抓紧研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探索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供水、供气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深化水利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改善监管方式,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的监管。

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抓紧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落实放宽市场准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同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具体办法。改革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核定等方面的审批管理。研究出台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抓紧制定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规,配套制定相关政策。

(二)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外,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完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抓紧建立与税费改革配套的农民负担监控约束机制。配套推进农村县乡(镇)机构和财政体制改革,大力精简县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

继续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出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购销多渠道经营。改革补贴方式,把政府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三老”(老粮、老账、老人)历史包袱。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棉花流通体制,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研究棉农利益保障机制。鼓励发展粮棉等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拟订农村金融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切实搞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适时扩大试点面。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继续深入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方案,选择部分产品和有条件的省(市、区)进行不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模式的试点工作。

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抓紧出台新的土地征用办法,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公益性用地要实行征地价格听证会制度,完善征用办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经营性用地要退出政府征用范围,按市场规则运作,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抓紧完善土地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推进乡镇企业改革调整。继续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推动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

(三)深化金融、财税、投资、价格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认真做好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以完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为重点,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出台政策性银行条例,合理调整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加快政策性银行改革。完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改进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机制。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配合。

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扩大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试点范围,推动项目支出的滚动预算管理,推行实物费用定额试点。从2004年起,将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年分步纳入预算管理。扩大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新的财政国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市场运作机制,完善采购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体系。总结现有改革经验,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措施,并配套解决相关问题。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先行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方案,促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征管办法。

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落实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咨询、论证制度,提高透明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和调控,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

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出台电价改革方案配套实施办法,积极推行峰谷、丰枯等分时电价制度。实施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民航运输成本审核办法。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大力推进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制度改革,加大城市供水阶梯式水价、超量加价办法的实施力度。全面推行危险废弃物处置、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整顿和规范教育、医疗收费,落实涉及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收费政策。继续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防范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预报及应急处理机制。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继续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清理并取消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的审批事项,清理行政审批收费。加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好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准备和实施工作,抓紧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机构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五)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继续发展资本和产权交易市场。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改革企业债券发行审批方式,修订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和完善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审慎扩大交易品种。规范发展产权交易,清理现有产权交易机构,抓紧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着手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指导意见。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和城市进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实行外贸经营主体依法登记制。加快国有外贸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推动内外贸一体化进程。积极推行外贸代理制,完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外贸促进机制、外贸监控、预警和反应机制,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完善涉外经济管理法规。尽快出台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

(六)深化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消除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清理不利于自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法规。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弹性就业、灵活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的支持力度,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再就业。加快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依法管理劳动用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适时出台专项改革意见。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总结辽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试点经验,做好在吉林、黑龙江两省的扩大试点工作。着手研究制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认真落实农垦等行业的企业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七)推进社会领域体制改革,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尽快把转制科研机构改造成为真正的公司制企业。选择一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分类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继续推进科技中介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巩固和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和规范引导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继续组织实施和推进教师全员聘任制,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交流制度。

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继续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逐步实现管办分开。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改制步伐。积极探索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管理模式,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放宽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深化体育改革,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群众体育服务体系。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机构分类改革。继续深化公立医院产权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出资人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推进办医形式多样化,积极引导民营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探索实行医药收支两条线,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逐步实行医药分开。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管理、运行和监督体制建设。

二、切实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机构改革,强化改革职能,健全改革机构,提高改革队伍素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好、指导好、协调好各方面改革。

加强改革的政策指导。要通过制定总体改革和专项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操作思路,落实改革任务。要通过政策信息发布,引导改革方向,鼓励自主创新。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把握改革进展,发现问题,提出有效对策,不断完善改革思路,拓展改革实践。要加强改革经验沟通交流、总结推广,适时将成熟的做法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各级政府在实施改革政策指导时,要充分考虑到地区、部门的实际差异,因势利导,区别对待。要密切关注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改革的力度,把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改革进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阶段,整体性、配套性和综合性越来越强。要在继续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自主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同时,加强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的统筹协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改革的协调工作,搞好专项改革方案之间的衔接。要加强对改革成本的研究测算,将必要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是有效推进改革的重要方式。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大的改革领域,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组织好各类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加强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跟踪调研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完善和推进改革工作的政策建议。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做好2003年科技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局)和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推荐书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填写内容,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送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4。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书及有关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科[2003]31号)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

2.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论著随成果报送一份;

3.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4.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5.推荐单位应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6.报奖项目须经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结束以后,一年以上完成的研究成果。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请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部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施俊法 夏祖葆

电 话:66558719 66558766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系人:马岩

电 话:66558411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4.推荐指标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日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4〕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龙泉市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试行办法

为切实搞好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按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需要政府安置分配工作的人员。
二、安置原则
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并采取指令性安置、自谋职业、双向选择等原则保障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范围
(一)国有企业、市属大集体企业、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
(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
四、安置计划
安置计划的编制,先由市安置办综合调查,提出安置初步计划,报经市退伍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再由市政府审核批准。
五、安置办法
采取指令性安置、自谋职业、双向选择的三种形式进行安置:
(一)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三等战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评定为二、三等伤残军人作为指令性安置。
(二)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为二、三等的伤残军人、服役满十年转业的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进行安置。
(三)其余需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政府不作指令性安置,自退伍报到之日起一年内未落实单位的,鼓励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经公证视为第一次就业,市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完成指令性安置计划、且另在编制空缺的前提下,同意计划外接收安置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的,根据规定程序报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予以安置。
六、鼓励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人员,与市安置办签订协议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于次年12月底前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经市安置办核准,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法定服役期内基数为16000元计发,每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义务兵(除士官外)每超期服役一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二)重点安置对象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在法定服役期内基数为40000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3000元。伤残军人还可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待遇。
(三)义务兵从到安置办报到之日的次月至安置办作出自谋职业安置通知前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0元;转业士官从部队停发生活津贴费的次月至市安置办发出安置通知前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0元。
(四)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五年内自谋职业者落实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其安置补助费应予退还市安置办。
(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安排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除享受到本单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包括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年内)一并计算为投保年限。自谋职业期间按规定标准由个人缴纳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给予办理退休手续,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发放退休养老金,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年内)一并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退休养老金标准的依据。
(六)对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精神,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占一定比例,并按国家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要在一定时限内免征营业税。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各有关方面优先给予办理证照;除收取依法颁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从事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卫生部门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批费和三年年审费;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或新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服务业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1—2次职业介绍服务。
(七)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必须与退伍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对接收伤残军人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参照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应有的优惠。
(八)户粮关系可落实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落实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也可在市内挂靠有固定住房的亲属。
(九)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自谋职业的委托市人武部管理。
(十)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在办理安置手续及自谋职业手续时,同时办理党团关系的转移,党团关系可落实在用人单位及户籍所在地的党团组织。在此之前由退伍安置办建立临时党支部。
七、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
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及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并在每年的七月底前把安置保障金拨给市安置办。
八、严肃安置纪律
(一)对拒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政纪处分,建议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2、对确有困难无法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向市安置办交纳安置指标调控费每名5万元;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三年内不得给予办理其他人员调入手续。
(二)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自安置办开出的安置介绍信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开具的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工资。
(三)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或农村居民占用城镇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因个人原因超过报到时间一个月未到安置办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自谋职业政策,取消其安置资格,交由居住地社区按社会待业青年管理。
九、通力合作,加强领导
退伍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性、社会性、指令性和长期性的任务,民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粮食、财政等部门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全市安置工作任务。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