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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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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及其他领域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1.双方将互换三名奖学金生到对方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研究所学习或进修。奖学金享有者可以是大学本科生或学者。
  2.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将互派两名大学教授或专家到对方国家讲学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为期不超过四周。教授和专家的人选由派出方提名推荐。
  3.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以及雅典学院和中国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4.双方鼓励本国的教授或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鼓励互换科研出版物并努力为此提供方便。
  5.双方将交换有关各自教育制度方面的资料。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人组成的代表团(希方将派三名中小学教员和一名教育行政人员)到对方国家考察教育制度,为期十五天。
  6.双方鼓励希腊技术教育学院和中国同类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7.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两名技术教育机构的教授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就该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情况进行交流。
  8.希方表示希望能得到关于在上海外国语学院教授现代希腊语的通知,还表示愿向该院赠送有关希腊语学习的书籍、地图及词典等资料以充实该院希腊语系图书馆。
  9.希方表示希望在中国的大学里,而不仅限于上海外国语学院,扩大希腊语教学。
  10.中方表示希望在希腊的大学里开设汉语课。
  希方通知中方:雅典大学最近新增设一个外国语言和文明总系,在该系可开设汉语课。
  11.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规,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进行图书资料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二、文化艺术
  12.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三至四人的戏剧教育考察组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13.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三人文物博物馆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十天。
  14.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将在希腊举办一个《中国绘画展览》或《中国工艺美术品展览》。希方将在中国举办一个《希腊民间艺术展览》。
  15.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画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三十人/天的访问,交流经验。
  16.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公司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现代文学作品。
  17.双方鼓励在希腊文化杂志上刊登介绍现代中国文学的专题文章和在中国文化杂志上刊登介绍现代希腊文学的专题文章。
  18.双方鼓励中、希作家间的直接合作和交流。
  19.双方鼓励两国文学艺术界的直接接触和合作。
  20.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就两国版权立法交流信息。
  2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希方将在北京举办一个希腊电影周,作为对一九九0年在雅典举办的中国电影周的回访。具体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合作而定。
  22.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二人电影专家小组到对方国家访问十五天,研究合拍电影问题和进行技术方面的经验交流。
  23.双方鼓励艺术小组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活动。

 三、新闻媒介
  24.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中方希望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二至三人的新闻代表团访希十天;希方希望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二至三人的新闻代表团访华十天。
  25.双方鼓励促进广播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双方鼓励互换教育和文化纪录片在对方国家电视节目中播放。具体合作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直接协商。
  26.中方通知希方在上海和成都每年举办国际电视艺术节。希方表示对艺术节感兴趣。

 四、体育
  27.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方面的进一步接触。具体方式和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而定。

 五、青年
  28.双方鼓励两国的青年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开展文化和社会活动。
  双方鼓励就青年事务各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从而加强两国青年间的关系,增进友好,促进和平。

 六、其他
  29.本计划各条款不影响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其他交流项目的执行。
  30.有关本计划的通则和财务规定的附件是本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1.中、希两国文化混合委员会的下一次会晤将于一九九四年下半年在北京举行。
  3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新计划签订之前,本计划仍暂时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日在雅典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两个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希腊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德有             佐德罗
      (签字)            (签字)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周政办[ 2010 ]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持思想教育与监督惩处相结合,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进行。

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厅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2%以上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省辖市、县(市)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厅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省辖市、县(市)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三)实施警示约谈后,省国土资源厅要对被警示约谈省辖市、县(市)的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省国土资源厅决定进行警示约谈的有关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警示约谈时向被警示约谈人出示。(六)警示约谈不得干扰被警示约谈省辖市、县(市)政府正常工作,警示约谈内容不得超出范围。

第六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七条 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54000)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二〇〇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