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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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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卫生部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卫生部


前 言
为了加强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好医院工作,特制订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医院工作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加强医院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医疗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而制定。
各级医院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一、医院党委(总支、支部)
书记职责
1.在上级和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经常了解和检查党的方针、政策和医院党委(总支、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2.领导制定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律检查、政治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
3.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4.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全院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5.充分发挥党委其他成员和院长的作用,并积极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医院科室党支部书记职责
1.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
2.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
3.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4.结合业务深入细致地进行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医疗、预防、科研教学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5.经常与支委科主任取得联系,主动地勾通情况,研究工作,紧密团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作好工作。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
三、院长职责
1.在上级和医院党委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的工作,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人事、财务和总务等工作。
2.领导制订本院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领导机关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不断地提高医疗质量。
4.负责组织、检查临床教学、培养干部和业务技术学习。
5.负责领导、检查全院医学科学研究工作计划的拟订和贯彻执行情况,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
6.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和地段工作。
7.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8.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物质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审查预决算,关心职工生活。
10.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11.因事外出或缺勤时,得指定一位副院长代替院长职务。
四、业务副院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等科室的工作。
2.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诊断、治疗和护理情况,必要时领导重危病员的会诊、抢救工作,定期分析医疗指标,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4.负责组织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和高、中级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实习以及挂钩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5.负责领导全院的医学科学研究工作。
6.领导医疗业务统计病案工作。
7.负责组织、检查门诊、急诊工作,以及急重病员的入院情况。
8.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指导所负担的机关、工厂等单位的职业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9.组织、检查本院门诊的转诊、会诊、疫情报告及医院预防保健和卫生宣教工作。
五、行政副院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全院的行政、财务和总务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医院各项行政工作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督促财务、总务部门保证医疗所需物资供应工作。
4.负责督促检查本院治安、保卫工作。
5.负责审查预决算,掌握财务收入开支、基建、维修以及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
6.负责督促检查全院的经济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全院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工作。
8.负责督促检查全院的清洁卫生和绿化环境工作。
六、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秘书、行政管理工作。
2.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综合医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草拟有关文件,并负责督促其贯彻执行。
3.负责领导行政文件的收发登记、转递传阅、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4.负责本室人员的政治学习。领导有关人员做好印鉴、打字、外勤、通讯联络、人民群众来访来信处理、参观及外宾的接待等工作。
5.负责院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七、医务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拟订有关业务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深入各科室,了解和掌握情况。组织重大抢救和院外会诊。督促各种制度和常规的执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4.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及时向院长、副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实施、检查全院医务技术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协助人事科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奖惩、调配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和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工作。
7.检查督促各科进修和教学科研计划的贯彻执行。组织科室之间的协作,改进门诊、急诊工作。
8.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9.领导医务科及所属人员的政治学习。抓好病案统计、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医务科副科长协助科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八、预防保健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和院外地段的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
2.拟定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完成本院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定期体检,掌握健康情况,提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防护和保健措施。
4.组织好本院职工和院外地段的预防保健工作。搞好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及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5.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6.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并对本科人员的晋升、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7.负责检查督促全院职工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制度。
副科长协助科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九、图书管理员职责
1.在医务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订购和收集医学图书、刊物和资料。
3.负责图书资料的登记、分类和编目工作。
4.负责书库的管理,保持书库和图书清洁、整齐、通风。防止图书霉烂、虫蛀和火灾。
5.严格执行图书管理制度,坚守岗位,按时开馆,认真办理书刊借阅手续。
6.经常介绍新书内容,为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工作主动提供参考资料。
7.负责制订本院图书室的管理细则,经科长、副科长批准后执行。
十、病案管理员职责
1.在医务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经常检查各科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3.负责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
4.负责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
5.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员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借阅病案的手续。
6.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使用的病案。
7.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和火灾。
十一、医疗统计人员职责
1.在医务科长领导下,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提供本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缮写完毕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并加以必要的说明,按期上报。
2.每天深入门诊、病房及有关各科室收集工作日志,分别整理、核对,进行登记。
3.每月将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登记好的原始资料,分别进行统计,按月、季、半年、年度等分别对比分析,并做好疾病分类统计工作。
4.每月终负责向医技科室催送月报表,分别进行登记。
5.督促各科室做好医疗登记、统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
6.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统计水平,保管好各种医疗统计资料。
十二、临床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
5.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7.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十三、临床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与特殊疑难和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参加门诊工作。
6.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8.指导全科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十四、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3.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十五、总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领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各项业务和日常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带头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负责组织和参加科内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和治疗工作。带领下级医师做好下午、晚间查房和巡视工作。主治医师不在时代理主治医师工作。
4.协助科主任和主治医师加强对住院、进修、实习医师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病房出院及死亡病例总结讨论,做好病死率、治愈率、化脓率、病床周转率、病床利用率及医疗事故、差错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6.负责节日假日排班及书写各种手术通知单。
十六、临床住院医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根据工作能力、年限,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新毕业的医师实行三年二十四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
2.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检验和放射线检查工作。
3.书写病历。新入院病员的病历,一般应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检查和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并负责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病案小结。


4.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5.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症病员,用口头方式向值班医师交班。
6.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科主任,主治医师查房(巡诊)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8.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9.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10.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十七、门诊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部的医疗、护理、预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门诊部的工作计划。经院长、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负责领导、组织、检查门诊病员的诊治和急诊、危重、疑难病员的会诊和抢救工作。接收大批外伤、中毒、传染病员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定期召开门诊系统会议,协调各科关系,督促检查医务人员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医护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整顿门诊秩序,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各种手续,方便病员就诊,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5.负责组织门诊工作人员做好卫生宣教、清洁卫生、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等工作。
6.组织门诊医务人员,到所属地段、工厂、机关、学校建立家庭病床,搞好预防保健和爱国卫生运动。
7.领导所属人员的业务训练,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工作。
8.领导接待和处理门诊方面的群众来访、来信工作。
门诊部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十八、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面护理工作,拟定全院护理工作计划,经院长、副院长审批后实施,并检查护理工作质量,按期总结汇报。
2.负责拟定和组织修改全院护理常规,并严格督促执行,检查指导各科室做好基础护理和执行分级护理制度。
3.深入科室,对抢救危重病员的护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负责拟订在职护士培训计划及落实措施,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训练。定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
5.掌握全院护理人员工作、思想、学习情况。负责院内护理人员的调配,并向院长提出护理人员升、调、奖、惩的意见。对于护理人员发生的差错事故得与各科室共同研究处理。
6.审查各科室提出的有关护理用品的申报计划和使用情况。
7.提请总务科安排护士生活上有关问题。
8.检查、指导门诊、急诊、病房、手术室、供应室管理,使之逐步达到制度化、常规化、规格化。
9.担任护士教学、实习任务的医院应负责贯彻护士学校的教学及临床实习计划。
10.主持召开全院护士长会议,分析护理工作情况,并定期组织护士长相互检查、学习和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11.组织领导全院护理科研工作及护理新技术的推广。
护理部副主任(副总护士长)协助主任(总护士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十九、主任护师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的领导下,指导本科护理业务技术、科研和教学工作。
2.检查指导本科急、重、疑难病人的计划护理、护理会诊及抢救危重病人的护理。
3.了解国内外本科护理发展动态,并根据本院具体条件努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护理质量,发展护理学科。
4.主持本科的护理大查房,指导主管护师的查房,不断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5.对本科护理差错、事故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6.组织在职主管护师、护师及进修护师的业务学习,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并负责讲授。
7.带教护理系和护理专修科学生的临床学习,担任部分课程的讲授,并指导主管护师完成此项工作。
8.协助护理部做好主管护师、护师晋级的业务考核工作,承担对高级护理人员的培养。
9.制定本科护理科研、技术革新计划,并负责指导实施。参与审定、评价护理论文和科研、技术革新成果。
10.负责组织本科护理学术讲座和护理病案讨论。
11.对全院的护理队伍建设,业务技术管理和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协助护理部加强对全院护理工作的领导。
副主任护师参照主任护师的职责执行。
二十、主管护师职责
1.在科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任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本科各病房护理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好护理质量关。
3.解决本科护理业务上的疑难问题,指导重危、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4.负责指导本科各病房的护理查房和护理会诊,对护理业务给予具体指导。
5.对本科各病房发生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防范措施。
6.组织本科护师、护士进行业务培训,拟订培训计划,编写教材,负责讲课。
7.组织护理系、护理专修科学生和护校学生的临床实习,负责讲课和评定成绩。
8.制订本科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科护师、护士开展科研工作。
9.协助本科护士长做好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一、护师职责
1.在病房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参加病房的护理临床实践,指导护士正确执行医嘱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参与病房危重、疑难病人的护理工作,及难度较大的护理技术操作。带领护士完成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实践。
4.协助护士长拟订病房护理工作计划,参与病房管理工作。
5.参加本科主任护师、主管护师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主持本病房的护理查房。
6.协助护士长负责本病房护士和进修护士的业务培训,制订学习计划,组织编写教材并担任讲课。对护士进行技术考核。
7.参加护校部分临床教学,带教护生临床实习。
8.协助护士长制订本病房的科研、技术革新计划,提出科研课题,并组织实施。
9.对病房出现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二十二、门诊部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医务科或门诊部领导下,负责门诊护理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和卫生员完成所分工的任务。
2.制定工作计划,负责护理人员分工排班,经常深入各科门诊检查护理质量,复杂的技术应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搞好传、帮、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3.督促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并检查指导各诊室做好开诊前准备及卫生宣传工作。
4.督促教育护理人员改善服务态度,经常巡视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
5.督促卫生员保持门诊的整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并组织及时供应开水和饮具。
6.组织护士、卫生员业务学习,指导实习护士的工作。开展护理科学研究及时总结经验。
副护士长协助护士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十三、门诊部护士职责
1.在门诊部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
4.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
5.负责诊疗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6.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
8.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器材和其它物品。
二十四、急诊室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医务科或门诊部领导下,进行工作。
2.组织安排、督促检查护理人员配合医师做好急诊抢救工作。经常巡视观察室病员,按医嘱进行治疗护理。做好各种记录和交接班。
3.督促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复杂的技术要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严防差错事故。
4.加强对护理人员的业务训练,提高急诊抢救业务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水平。
5.组织护士准备各种急救药品、器材,定量定点定位放置,并经常检查补充、消毒、更换。
6.负责护理人员排班,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护理质量,总结经验。
7.负责抢救器材和被服、用品的计划请领和报销工作。
8.督促护士做好隔离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9.督促护士、卫生员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安静,做好隔离消毒。
二十五、急诊室护士职责
1.在急诊室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做好急诊病员的检诊工作,按病情决定优先就诊,有困难时请示医师决定。
3.急症病员来诊,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在医师未到以前,遇特殊危急病员,可行必要的急救处置,随即向医师报告。
4.准备各项急救所需用品、器材、敷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而准确地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
5.经常巡视观察室病员,了解病员病情、思想和饮食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理工作,严密观察与记录留观病员的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分诊业务能力和抢救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7.准备各项急救所需药品、器材、敷料。
8.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房或手术室。
二十六、科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领导和科主任的业务指导下,根据护理部对全院护理工作质量标准、工作计划,结合本科情况制订本科护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深入本科各病房参加晨会交接班,检查危重病人护理,并作具体指导。对复杂的护理技术或新开展的护理业务,要亲自参加实践。
3.教育全科护理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改进服务态度,认真执行医嘱,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4.随同科主任查房,以便了解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医护联系。
5.组织本科护理人员学习护理业务技术,并注意护士素质的培养。
6.组织拟订本科护理科研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护理经验。
7.了解本科病人的病情、思想及生活情况。督促检查各病房护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8.负责组织安排护生在本科各病房的临床教学及实习工作。
9.确定本科护士的轮换和临时调配。
科副护士长协助科护士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十七、病房护士长职责
1.在科护士长的领导和科主任的业务指导下,根据护理部及科内工作计划,制订本病房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检查了解本病房的护理工作,参加并指导危重、大手术及抢救病人的护理。督促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有计划地检查医嘱的执行情况,加强医护配合,严防差错事故。
3.随同科主任和主治医师查房,参加科内会诊及大手术或新开展的手术前、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讨论。
4.负责本病房护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护理人员加强责任心,改善服务态度,遵守劳动纪律。
5.组织本病房护理查房和护理会诊,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护理科研工作。
6.组织领导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及技术训练。
7.负责管理好病房,包括护理人员的合理分工,病房环境的整洁、安静、安全,病人和陪住、探视人员的组织管理,各类仪器、设备、药品的管理。
8.负责指导和管理实习、进修人员,并指定护师或有经验、有教学能力的护士担任带教工作。
9.督促检查卫生员、配膳员做好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工作。
10.定期召开工休座谈会,听取对医疗、护理及饮食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改进病房管理工作。
副护士长协助护士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十八、病房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和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查对及交接班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做好基础护理和精神护理工作。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5.协助医师进行各种诊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6.参加护理教学和科研,指导护生和护理员、卫生员的工作。
7.定期组织病人学习,宣传卫生知识和住院规则。经常征求病人意见,改进护理工作。在出院前做好卫生保健宣传工作。
8.办理入、出院、转科、转院手续及有关登记工作。
9.在护士长领导下,作好病房管理,消毒隔离,物资药品材料请领、保管等工作。
二十九、护理员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下和护士指导下进行工作。
2.担任病人生活护理和部分简单的基础护理工作。
3.随时巡视病房,应接病人呼唤,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进食、起床活动及递送便器。
4.做好病人入院前的准备工作和出院后床单、铺位的整理以及终末消毒工作。协助护士搞好被服、家具的管理。
5.及时收集送出临时化验标本和其它外送病人工作。
三十、病房卫生员职责
1.在总务科领导和护士长的业务指导下,担任病房的清洁卫生工作。
2.担任病房的门、窗、地面、床头桌椅及厕所、浴室的清洁工作,并保持经常整洁。
3.负责清洁和消毒病人的脸盆、茶具、痰盂、便器等用具。
4.及时做好病房和病员的饮用水供应,协助配餐员做好配膳工作。
5.根据需要协助护送病人,领送物品,送病理、检验标本及其它外勤工作。
三十一、助产士职责
1.在护士长的领导和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正常产妇接产工作,协助医师进行难产的接产工作,做好接产准备,注意产程进展和变化,遇产妇发生并发症或婴儿窒息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医师。


3.经常了解分娩前后的情况,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注意保护会阴及妇婴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4.经常保持产房的整洁,定期进行消毒。
5.做好计划生育围产期保健和妇婴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6.负责管理产房和婴儿室的药品器材。
7.根据需要,负责孕期检查外出接产和产后随访工作。
8.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接产工作。
三十二、手术室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室的行政管理、护理工作和手术安排,保持整洁、肃静。
2.根据手术室任务和护理人员的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医生完成手术,必要时亲自参加。
3.督促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要求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做好伤口愈合统计分析工作。
4.组织护士、卫生员的业务学习,指导进修、实习护士工作。
5.督促所属人员做好消毒工作,按规定进行空气和手的细菌培养,鉴定消毒效果。
6.认真执行查对和交接班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7.负责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卫生设备等物请领、报销工作,并随时检查急诊手术用品的准备情况,检查毒、麻限剧药及贵重器械的管理情况。
8.督促手术标本的保留和及时送检。
9.负责接待参观事宜。
副护士长协助护士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三十三、手术室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下担任器械或巡回护士等工作,并负责手术前的准备和手术后的整理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参加手术人员的无菌操作,注意病人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3.参加卫生清扫,保持手术室整洁、肃静,调节空气和保持室内适宜的温度。
4.负责手术后病员的包扎、保暖、护送和手术标本的保管和送检。
5.按分工做好器械、敷料的打包消毒和药品的保管,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6.指导进修、实习护士和卫生员的工作。
三十四、供应室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医疗器材、敷料的制备、消毒、保管、供应和行政管理工作。
2.督促本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3.定期检查高压灭菌器的效能和各种消毒液的浓度,经常鉴定器材和敷料的消毒效果,发现异常,立即上报检修。
4.对所属人员进行勤俭节约的教育,做好敷料回收和器材的修旧利废工作。
5.负责医疗器材、敷料、药品物资的请领、报销工作。
6.组织所属人员深入临床科室,实行下送下收。检查所供应器材、敷料的使用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组织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副护士长协助护士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三十五、供应室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医疗器材、敷料的清洗、包装、消毒、保管、登记和分发、回收工作,实行下收下送。
2.经常检查医疗器材质量,如有损坏及时修补、登记,并向护士长报告。
3.协助护士长请领各种医疗器材、敷料和药品,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消毒供应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5.指导护理员(消毒员)、卫生员进行医疗器材、敷料的制备、消毒工作。
三十六、麻醉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科的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2.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密切配合手术和对危重病员进行抢救工作。
4.领导麻醉师(士)做好麻醉工作,参加疑难病例术前讨论,对手术准备和麻醉选择提出意见,必要时亲自参加操作。
5.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对本科人员晋升、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6.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7.组织并担任教学,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开展麻醉的研究工作。搞好资料积累,完成科研任务。
8.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会诊、出诊等事宜。与手术室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科室工作。
9.审签本科药材的请领和报销,检查使用与保管情况。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三十七、麻醉科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麻醉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养、理论提高工作。
2.参加和指导急、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处理工作。担负特殊病例和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医师和麻醉士做好麻醉工作。组织疑难病例术前讨论,对手术准备和麻醉选择提出意见,必要时亲自参加麻醉操作。
4.指导本科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基本功的训练。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吸取最新科研成就,根据本科情况应用于临床。
5.担任教学、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副主任医师职责可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三十八、麻醉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指导本科医师(士)、进修、实习人员施行麻醉工作。
2.着重担任疑难病员的麻醉和教学、科研工作。
3.其他职责与麻醉科医师同。
三十九、麻醉科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的日常麻醉教学、科研的具体工作。
2.麻醉前,检查手术病员,必要时参加术前讨论,与手术医师共同研究确定麻醉方法和麻醉前用药,做好麻醉前的药品器材准备。
3.麻醉中,经常检查输血、输液及用药情况,密切观察病情,认真填写麻醉记录单。如出现异常变化,及时与术者联系,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
4.手术后,对危重和全麻病员亲自护送,并向病房护士交代病情及术后注意事项。
5.手术后进行随访,将有关情况记入麻醉记录单,并做出麻醉小结。
6.遇疑难病例不能单独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8.积极开展麻醉的研究,参加科研及教学,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9.协助各科抢救危重病员。
四十、麻醉科医士职责
1.在麻醉医师指导下,参加麻醉工作。
2.做好麻醉前药品、器材的准备及麻醉后物品的整理工作。
3.负责麻醉器材及药品的请领、保管工作。
4.负责麻醉的登记、统计工作。
5.协助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麻醉工作。
四十一、药剂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领导药剂科各项工作。制定药剂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2.拟定药材预算、采购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领导药品调配与制剂工作,指导或亲自参加复杂的药剂调配和制剂,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
4.督促和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的使用、管理以及药品检验鉴定工作,领导所属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5.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需要,征求意见,主动供应。得知有危重病员抢救时,组织人员积极参加,主动配合。
6.领导所属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进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
7.督促检查各科室的药品使用、管理情况。
8.组织中草药的加工炮制和改革剂型,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9.组织及指导药学院校学生生产实习和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进修的技术指导工作。
10.组织实施药品登记、统计工作。
11.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和值班。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十二、主任(中、西)药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指导本科各项业务技术工作。
2.指导复杂的药剂调配和制剂,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3.督促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使用管理以及药品检验鉴定工作。
4.经常深入临床科室,了解用药情况,征求用药意见,介绍新药,必要时参加院内疑难病例大会诊及病例讨论。
5.开展科学研究,配合临床开展新剂型、新技术。
6.担负教学工作,指导进修生、实习生学习。做好科内各级人员业务培养提高工作。
副主任药师,参照主任药师职责执行。
四十三、主管(中、西)药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指导本科室技术人员对药品调配、制剂和加工炮制工作。
3.负责药品检验、鉴定,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
4.组织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中草药提纯,了解使用效果,征求意见,改进剂型,提高疗效。
5.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组织本科室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
四十四、药剂师(中药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管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指导和参加药品调配、制剂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3.负责药品检验鉴定和药检仪器的使用保养,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
4.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中草药提纯,了解使用效果,征求意见,改进剂型,并经常向各科室介绍新药知识。
5.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6.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指导药剂士、调剂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
四十五、药剂士(中药剂士)职责
1.在药剂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和药品制剂与处方调配等工作。
3.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不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检查科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4.担负药剂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指导。
5.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严防差错事故。
6.经常检查和校正天平、冰箱、干热灭菌器及注射液过滤装置等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四十六、药剂员(中药剂员)职责
1.在药剂师、士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处方调配和一般制剂工作。
3.协助药剂师、士进行灭菌制剂的配制和消毒。
4.协助药剂士进行药品的出纳、分发、保管、消耗、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工作。
5.负责所在工作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经科主任批准可参加药剂科值班。
四十七、医疗器械科科(组)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领导本科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全院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卫生材料的采购、供应、管理、维修工作,保证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审查各科室提出的医疗仪器、器械的请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汇编、制定采购计划,报请院长审批后实施。
4.了解、检查各科室对医疗器械的需要和使用、管理情况,做好合理供应和调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组织有关人员对购入、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鉴定工作,组织建立贵重仪器管理和使用制度,督促使用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挥仪器的应有效能。
6.负责本科业务训练,掌握本科人员的工作、思想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并向院长提出晋升、奖惩意见。
副科(组)长协助科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十八、检验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检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血库的管理工作。
2.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督促本科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隔离工作。正确使用菌种、毒株、毒剧药品和器材,审签药品器材的请领、报销,经常检查安全措施,严防差错事故。
4.参加部分检验工作,并检查科内人员的检验质量,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5.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及临床教学。
6.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和值班。
7.制订本科的科研规划,检查进度,总结经验。学习使用国内外新技术,不断改进各种检验方法。
8.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十九、主管检验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指导本科的检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2.参加部分检验工作,并检查科内的检验质量,解决业务上复杂疑难问题。
3.开展科研,担负教学工作。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学习,做好科内各类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
4.协助科主任制定科研规划,督促实施。学习使用国内外新技术,不断改进各种检验方法。
五十、检验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管检验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亲自参加检验,并指导检验士、员进行工作,核对检验结果,负责特殊检验的技术操作和特殊试剂的配制、鉴定、检查,定期校正检验试剂、仪器,严防差错事故。
3.负责菌种、毒株、毒剧药品,贵重器材的管理和检验材料的请领、报销等工作。
4.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改进检验方法,不断开展新项目,提高检验质量。
5.负责临床教学,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6.负责开展对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
五十一、检验士职责
1.在检验师的指导下,担负各种检验工作。
2.收集和采集检验标本,发送检验报告单。在检验师的指导下进行特殊检验。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随时核对检验结果,严防差错事故。
4.负责检验药品、器材的请领、保管,检验试剂的配制,培养基的制备,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5.担任一定的检验器材的洗刷,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五十二、检验员职责
1.在检验师、检验士的指导下,进行一般的检验工作及担任本科的统计工作。
2.领取及保管检验用的药品器材,并填写消耗表。
3.担任一定的检验器材的洗刷,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五十三、血库技师(检验技师)职责
1.在检验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献血队的组织和安排献血员的体检工作。
3.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
4.经常检查血液质量,做好血液的储备工作。
5.指导或参加采血、血浆制备和输血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研究和改进输血方法。
6.指导或参加血型的鉴定,交叉配血试验和发血工作。
7.负责药品器材的请领和管理,并经常与药房工作人员研究改进保养液的质量。
8.主动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输血情况,密切配合临床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9.领导血库人员的业务学习,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10.检查或填写血库各项登记、统计,审签献血员营养品的供应和补助费的发放手续。
五十四、血库技士职责
1.在血库技师(检验技师)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填发献血证,并进行登记。
3.负责采血前的准备和采血工作。有条件时负责血浆的制备、储备和供应工作。
4.负责血型的鉴定、交叉配血试验和发血工作,严格遵守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5.负责冰箱的管理,血液的储备,血液质量的鉴定。
6.负责药品器材及其它物品的保管工作。
7.负责采血室内的消毒工作,并定期鉴定室内的无菌情况。
8.负责采血器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
9.参加血库值班,负责填写血库各项登记统计。审签献血员营养品的供应和补助费的发放手续。
五十五、放射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行政管理工作。
2.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员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单,亲自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和投照质量。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7.担任教学,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8.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工作人员防护情况,严防差错事故。
9.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
10.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机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五十六、放射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着重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会诊和教学科研工作。
3.主持每天的集体阅片,审签诊断报告单。
4.其他职责与放射科医师同。
五十七、放射科医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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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

(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


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赔偿费用,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中直接发生的修复、运输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行政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由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赔偿费用应以人民币支付。计算办法和标准,《国家赔偿法》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尚不明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返还的财产已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按重置价结合被损财产的新旧程度等因素计算赔偿金;
(二)应当返还的财产已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又无法确定重置价的,由财政机关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认定后计算赔偿金;
(三)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以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经常性费用支出计算赔偿金;
(四)造成损失以外币计价的,以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计算赔偿金。
第五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已享受公费医疗或者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在计算其相关赔偿金时应予抵扣国家支付部分,并及时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垫付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行政赔偿费用:
(一)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返还的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
(二)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赔偿金已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的;
(三)因赔偿直接发生的修复、运输等相关费用已支付的;
(四)赔偿金数额过大,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实无力先行支付的。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行政赔偿费用,除提交核拨行政赔偿费用申请书外,应当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机关按照监督程序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四)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五)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七)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八)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支付行政赔偿费用的凭据;
(九)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副本。
第八条 财政机关收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应在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应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或者数额过大的行政赔偿费用的,应在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拨。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的,财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5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财政机关在审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费用核拨申请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要求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未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无力先行支付赔偿费用情况不实的,应要求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或补正后予以核拨。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根据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争议的,财政机关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应当受到追偿的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机关在拨付赔偿费用时将其先行抵扣。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财政机关返还的财产时,应出据有关收据。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财产未上交财政,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还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返还后10日内向财政机关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已返还财产的凭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行政赔偿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冒领、骗取行政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行政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行政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行政赔偿费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