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080元和73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480元和77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上调。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5、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平衡内部各板块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柴油市场供应。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
1、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月2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219751814166894.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21975181471668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证监市场字[1999]22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上证会字[1999]17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营业部技术风险防范问题,认真学习和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法人负责制的原则,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及托管证券营业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技术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避免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根据证监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技术检查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防范技术风险的能力。对于因技术风险导致营业部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妥善处理事故的同时向客户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引导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事故处理完毕,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送总结报告。
今后,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年检和有关审批工作中,将把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列为重要考核内容。凡下属证券营业部管理不善、风险防范能力差的证券经营机构,证监会一律不批准其相关的申报审批事项。对于不能落实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导致营业部发生技术风险并影响市场安全运行的证券经营机构,证监会将追究其法人代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问题严重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
附
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
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1999年4月16日, 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某营业部在参与本所市场交易时,由于技术风险防范措施不严,在“兴业房产”等两只股票上连续发生五笔超大数量的异常买入委托,因本所发现及时,防范迅速,故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此次事件表明,会员营业部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问题已成为影响会员乃至证券市场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各会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
根据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会员的具体情况,特就加强营业部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要立即对公司总部及营业部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系统操作安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工作流程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尚未落实到位或有明显薄弱之处的,应迅速整改。
二、根据证监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精神,各会员单位及营业部应结合具体情况,针对柜面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到三个分离、一个稽审,即技术与业务的分离,前台与后台的分离,网络与数据的分离以及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术稽审。
三、各会员单位应确保营业部无形席位局域网用户oiw或ssewxoiw的网络安全性,具体方法如下:
(一)必须设置oiw或ssewxoiw用户登录局域网的密码;
(二)必须设置以oiw或ssewxoiw用户登录局域网的用户数量;
(三)必须设置oiw或ssewxoiw用户登录局域网的工作站网卡地址;
(四)必须建立oiw或ssewxoiw用户密码定期更换制度。
对无形席位数据库接口有读写权限的其它用户,也必须完成以上设置。
四、各会员单位应确保营业部内部局域网的信息点安全,禁止信息点在无安全防范措施下的裸露。
五、各会员单位应确保营业部本地局域网用户密码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禁止非内部人员掌握本地局域网用户的密码,例如柜台软件开发商掌握本地局域网的超级用户口令或无形席位的用户密码。
六、各会员单位应加强对柜面系统实时监控和异常情况预警功能的开发,并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
七、如发现柜面系统异常问题应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本所、当地证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各会员单位要按此通知精神,对本单位的技术系统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本所将组织现场抽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