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95年3月17日)

时间:2024-07-23 22:0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95年3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95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7日补选张毓茂、普朝柱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1995年3月17日于北京




广东省汽车类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长途驾驶考试工作规范(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汽车类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长途驾驶考试工作规范(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2008年8月19日以粤公通字〔2008〕2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类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8〕2号)有关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公安部《关于对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8〕95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初次申请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或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增加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以及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应当首先进行长途驾驶考试。长途驾驶考试合格的,才能参加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

  申请人通过长途驾驶考试,未通过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重新申请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不需再参加长途驾驶考试。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应当复考道路驾驶技能的,免予进行长途驾驶项目考试。

  第三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教练员(安全员)的同车监督下,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到指定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接受考试评判,办理签章手续。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在白天进行。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以及考试路线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确定。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

  应用长途驾驶考试监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申请人进行长途驾驶考试。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考试车辆,应当安装监控系统监控仪,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依据监控系统记录的考试数据进行评判。

  第五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教练员(安全员)资料;

  (三)考试车辆的行驶证。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确定安排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写入申请人信息并经加密的记录卡交由教练员(安全员)安装在考试车监控仪上进行考试;同时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封档,一并交教练员(安全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随车带往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

  (一)按第五条规定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二)已经通过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预约考试科目时间间隔符合规定。

  第七条 考试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考试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用于长途驾驶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考试车辆。长途驾驶考试过程中,考试车辆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教练员(安全员)在长途驾驶考试前,须确认监控系统监控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进行长途驾驶考试时,教练员(安全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控系统监控仪,确保实时记录申请人的考试情况。

  第十条 每个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累计时间不少于70分钟,长途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50公里。

  第十一条 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到达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后,应当及时向签章点提交记录卡和封档资料,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向签章点提交记录卡的时间与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相距不得超过12个小时。有正当原因超过12个小时的,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无正当原因超过12个小时的,记录卡数据、图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应当为考试车辆提供监控系统监控仪进行补考,在申请人补考完毕后收回。

  第十三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在办理长途考试签章手续时,应当审核封档资料,核对教练员(安全员)、考试车辆和申请人身份,查验记录卡记录的考试信息,及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考试成绩单》。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长途驾驶考试合格,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应当及时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

  (一)封档资料齐全、有效;

  (二)教练员(安全员)、考试车辆、申请人身份与封档资料相符;

  (三)记录卡记载的数据完整、图片清晰,驾驶考试累计时间、里程符合规定;

  (四)驾驶车辆时无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途驾驶考试不合格,允许申请人补考一次。

  (一)申请人驾驶考试累计时间不足70分钟、里程不足50公里的;

  (二)向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提交记录卡时间与监控系统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间隔超过12个小时的;

  (三)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

  (四)驾驶车辆时有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六条 补考应当在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每个申请人补考的驾驶考试累计时间、里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驾驶考试累计时间不足70分钟的,应当补够不足的驾驶时间;驾驶考试累计里程不足50公里的,应当补够不足的驾驶里程;

  (二)向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提交记录卡时间与监控系统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间隔超过12个小时,有正当理由的,补充驾驶考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无正当理由的,补充驾驶考试时间不少于70分钟;

  (三)对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补充驾驶考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驾驶车辆时存在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补充驾驶考试时间不少于70分钟、50公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途驾驶考试不合格,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不予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由申请人重新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考试。

  (一)教练员(安全员)、考试车辆、申请人身份与封档资料不符的;

  (二)监控系统监控仪记载图像非申请人本人的;

  (三)因教练员(安全员)、申请人故意损坏、丢失监控系统监控仪、记录卡,造成无法取得考试数据、图片信息的;

  (四)教练员(安全员)、申请人未按指定路线进行长途驾驶考试的。

  第十八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办结考试签章手续后,应当将《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考试成绩单》及有关资料封档交教练员(安全员)带回车辆管理所,相关考试数据、图片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回车辆管理所,并在记录卡签注教练员(安全员)、申请人离开签章点的时间。教练员(安全员)应当及时将封档资料交回车辆管理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收到封档资料并核对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回传的长途驾驶考试数据、图片无误后,安排申请人参加道路驾驶技能的其他项目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妥善保存签章点回传的数据、图片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未能及时收到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回传申请人长途驾驶考试数据、图片信息的,可以凭签章点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先行安排申请人参加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并立即与签章点联系完成相关数据、图片信息回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邢台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邢政[1998]18号 1998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城镇、独立工矿区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增加荷载或使用性质的行为,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市区、邢台煤矿区、东庞煤矿区等矿区危险房屋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机构)负责市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及审查市辖各县、市房鉴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结论。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鉴机构负责所辖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房鉴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可靠性鉴定;
  (三)组织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总结交流鉴定技术工作的经验,对鉴定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咨询服务;
  (四)从事房屋的翻建、大修、抗震加固、改建、扩建、装修、加层、改变用途的技术鉴定和房屋完损等级的鉴定;
  (五)对辖区内的危险房屋进行防治管理,参与房屋倒塌、火灾等事故分析,对受自然灾害后房屋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过房屋鉴定专业培训、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三章 鉴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可向房鉴机构申请房屋鉴定,并应当允许和协助对房屋的隐蔽部长位做必要的开凿剖析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当向房鉴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使用时间满四十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三十年的砖混结构、二十年的砖木结构、十年的简易结构及临时建筑;
  (二)墙体及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腐蚀、裂缝、变形或因灾害造成损坏的;
  (三)改变用途、增开门窗、增设阳台、增加荷载、加层扩建、装修改造的;
  (四)因毗连施工受到损坏的;
  (五)公共场所及生产、经营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房屋纠纷需要安全鉴定的;
  (七)进行房屋租赁需要安全鉴定的;
  (八)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
  (九)房改售房后,共用部位出现破损需要维修的。
  (十)其它需要安全鉴定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鉴定时,应当向房鉴机构递交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证件。
  房鉴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必须十日内开始鉴定。
  第十条 房屋鉴定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就当于五日内指定项目负责人,约期赴现场查看测试;
  (二)初始调查,摸清受理鉴定房屋的基础情况、历史、现状、鉴定动机和目的;
  (三)档案调查,查阅受理鉴定房屋的设计、施工、改造、加固的图纸和其它有关档案资料;
  (四)现场查勘,勘察受理鉴定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件,以及地形、排水、环境等对鉴定房屋的影响;
  (五)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六)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七)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
  (二)处理使用;
  (三)停止使用;
  (四)整体拆除。
  第十二条 房屋鉴定应当逐幢(栋)进行,鉴定文书须分幢(栋)填写。填写鉴定文书须使用统一术语,做到项目完整,数据齐全,定性准确,表达清楚。房屋鉴定文书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三级签字,并加盖统一启用的“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鉴机构须在作出鉴定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提出解危措施;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房鉴机构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的有效时限,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房屋经鉴定后,房鉴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需要后果新鉴定的,房鉴机构应该另指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结论不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由房鉴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因处理纠纷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鉴定,也可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房改出售的公房,房屋使用人、产权人及售房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及公共娱乐场所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可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向房鉴机构提出房屋鉴定申请,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房鉴机构进行鉴定,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按照房鉴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实施。
  第十八条 房鉴机构进行房屋鉴定,须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J13-86)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 防治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房屋应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千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民用住宅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公共场所用房要每年夏科两季各进行一次检查。对涉及地上房屋安全的地下人防工事,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汛期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危及房屋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供电、供气、供暖、电讯等部门对住宅楼(房)安装或改造管道、线路需要穿墙凿洞时,应当事先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房鉴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和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鉴机构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会同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采取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查封等强制措施。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八小时内通知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及房鉴机构。
  第二十三条 旧住宅区的改造,要以危旧房构成及分布状况的定量分析为依据,只有具备一般损坏房(三类房)、严重损坏房(四类房)和危险房(五类房)达到60%以上,其中四类房和五类房达到30%以上条件,方可认定是危旧房改造区,可列入危改计划。改造单位在向房鉴机构申请鉴定的同时,还应将申请文件抄送计划、地税、建设等部门。属于旧城改造的按政府旧城改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第三产业的旅馆、歌舞厅、饭店、浴室、商店等营业用房和生产用房,实行房屋安全证件制度,其必须经房鉴机构确认房屋完好(安全)后,才准予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或进行生产。
  第二十五条 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的房屋,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房鉴机构申办房屋安全审批文件,有关部门凭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危险房屋修缮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计划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大修、中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规划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并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
  经房鉴机构定为危险房屋,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进行抢修,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房鉴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用于恢复原拆除面积的部分,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配套(补助)费、电集资费、电贴费、人防费,并按零税率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水增容光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八条 民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对民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到房鉴机构申请鉴定或损坏不修的;
  (二)经房鉴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三)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事故而款及时报告的;
  (四)违背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理房屋安全使用证件或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房鉴机构可提请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拒绝、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施工、增荷、装修、改造、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房鉴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邢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