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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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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情况通报

建设部


关于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情况通报

建质综函[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总后基建营房部:

  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汇总工作近日完成。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勘察设计咨询企业11495个,与上年11338相比,增加157个,为上年的101%,总数大体持平。

  勘察设计企业资格状况:其中:甲级企业1707个,与上年1398个相比,增加309个,为上年的122%,总数增长显著,主要是资质换证以后,部分乙级企业升为甲级。乙级企业2521个,与上年2610个相比,减少89个,为上年的97%,总数大体持平。丙级企业4670个, 与上年5078个相比,减少408个,为上年的92%,总数变化不大。丁级企业883个,与上年1276个相比,减少393个,为上年的69%。根据我部只在部分边远省、区停留丁级资质的有关规定,丁级企业将会逐步减少。持有专项证书的企业1714个,与上年976个相比,增长738个,为上年的176%,总数增长较大。

  勘察设计企业经济类型状况:国有经济企业7212个,占企业总数的62.7%,与上年的71.2%相比,减少8%;集体经济企业836个,占企业总数的7.3%,与上年的8%相比,

  基本持平;其他类型企业3447%个,占企业总数的30%,与上年的20%相比,增长10%,其中各种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增长较快。

  勘察设计企业经济人员状况:2002年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年末从业人员76.13万人,与上年73.72万人相比,增加2.41万人,为上年的103%,总数大体持平。其中主要从事勘察生产人员12.48万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6.4%;设计生产人员40.28万人, 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53%;工程总承包人员1.68万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2.2%;工程监理人员、技术咨询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1%;以上数字均和上年数字基本持平。

  2002年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年末取得注册执业资格共有66961人次,约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8%,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10757人,为上年的106%;二级注册建筑师20264人,

  为上年的101%;一级注册结构师18921人,为上年的100%;二级注册结构师4521人,为上年的102%,以上数字均比上年略有增加。

  完成业务情况: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93.2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7%;工程测量21.74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同期减少29.27%;完成工程地质3403万自然米,比上年同期增长29.18%;水文地质77.76万自然米,比上年同期减少36.9%;工程物探完成合同额2.62亿元,比上年期增长7.48%;岩土工程治理完成合同额2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99%。

  全行业初步设计完成投资额12172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初步设计建筑面积22454万平方米,比上年期减少5%;施工图完成投资额186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建筑面积102917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26%;承揽国外工程合同总额5.28亿元,比年期增长33%。

  财务状况 2002年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全年营业收入总计9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其中境内收入916亿元,占总营业收入的98.4%;境外收入15亿元,只占总营业收入的1.6%, 说明目前国内勘察设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仍亟待提高。根据惯例,以企业自报数据为依据,汇总时由计算机自动排序,列出2002年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前100名企业(名单附后)。

  全年营业利润100.7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29%;利润总额64.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上交所得税15.73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38%;人均收入12.2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全年资产总计13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 质量事故状况 根据年报显示, 2002年全国工程未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发生事故,无人员伤亡。

  综上所述,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在较好地保持了行业结构、企业人员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圆满完成了各项勘察设计任务,各项业务完成情况、全年营业收入、

  上交所得税、人均收入等硬指标均有近三成提高,保持了行业的稳步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三年七月八日

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前100名单位

营业收入排名 企业名称

1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含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等)
2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3 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4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5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含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6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7 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
8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9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10 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11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12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13 北京首钢设计院
14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含机械工业第二、三、五、十一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15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16 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17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19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编织工业设计院
21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
2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东华工程公司))
23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24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5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26 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27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28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29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
30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31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
32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33 辽宁辽河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34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
35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36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7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38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3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40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1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42 中国编织化纤工程总公司
43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4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45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46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原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47 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
48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改制成立)
49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50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总院
51 中南电力设计院
52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53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54 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研究设计院)
55 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56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57 水利部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58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
59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武汉勘察研究总院
60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61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62 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
63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规划设计研究院
6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65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66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
67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68 浙江省邮电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9 北方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70 重庆市设计院
71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2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73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74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75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76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7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78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79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80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81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82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83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84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85 国家建材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86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87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88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研究设计院)
89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90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91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92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93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94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9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96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97 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98 中冶地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99 广州市设计院
100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


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实行1996年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


浙江省、宁波市分行:
建立健全科学有序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运行体制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尽管目前全面推行完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外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尤其是与人民银行现阶段的计划管理模式不完全相同,但改革势在必行。鉴于此,为了更好地积累比例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对全行改善经营
管理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根据今年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经过分行积极申请,总行决定选择浙江省分行(含宁波市分行)作为今年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行。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在《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去年两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银行今年对我行的总体要求——存款计划850亿元、贷款计划500亿元、余额存贷款比例100.35%、全年净还贷50亿元,本着“既
符合目标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总行决定今年试点的基本要求,并设计出对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进行试点的比例管理指标体系,主要按下列指标考核和监管:
1.余额存贷款比例指标:存款新增计划48亿元,其中宁波市10亿元,基本上与去年实际持平。考虑到试点行应不低于人民银行要求的全行平均水平,决定浙江省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按98%掌握;宁波市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按91%掌握,与省行相差7个百分
点。年中下达的各类专项贷款均包括在这一比例指标内。
考虑到浙江省和宁波市分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分别要从年初的109.08%和96.32%下降到98%和91%,需要有一个过程,权衡业务的正常发展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随存款增长逐季递减、分步到位的办法,将比例分解为:浙江省分行一季度末不超过10
3%,二季度末不超过101%,三季度末不超过98%;宁波市分行一季度末不超过94%,二季度末不超过92%,三季度比例视专项贷款规模安排情况再定。每一阶段的余额存贷比指标都是高限指标,试点行应严格按比例自我约束。
2.备付金比例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加库存现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浙江省分行5%—10%,宁波市分行4%—7%。除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试点行还要注重资产的多元化,在备付金比例指标之外,要注明报告期末持有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数量。在信贷资金比
较宽松的情况下,可适当加大国债等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3.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在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之比不得超过2%。两行须按中银综〔1996〕38号文的要求执行,拆借资金以拆入资金为主,7天以上的资金拆出和1个月以
上的资金拆入须报总行批准。
4.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呆滞贷款不得超过2%,呆帐贷款不得超过1%。
5.贷款收息率指标:贷款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总额之比不得低于90%。
6.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10家客户贷款比例:以全系统资本总额为准,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15%,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全系统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50%。
7.存款平均成本指标:试点行存款平均成本(不含保值)均不得超过8%。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分档次数字的来源,分别以中银统65表和中银统5表为准。
存款平均成本=∑(各档次存款余额×相应档次存款利率)÷存款总余额
注(1)企业定期存款利率按半年期测算;
注(2)储蓄定活两便存款利率按法定利率4档次利率平均数测算;
注(3)储蓄其他定期存款利率按1年期利率测算。
8.平均营运资金利润率指标:本、外币利润与营运资金之比,本、外币利润全并考核,两行都不得低于去年实际水平。同时利润指标完成率不低于100%。
9.《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中的其他比例指标均作为参考指标。

二、试点当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总行对试点的原则是“以试点行自律性管理为主,总行间接管理为辅”。既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对于试点行全方位的自律性管理,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将从各自管理的比例指标出发,施以必要的指导。
2.试点行要研究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强化调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存款出现波动、出口增势起伏等特殊情况的应付能力,充实适应比例管理要求的干部队伍,加快计划、信贷、财会等方面的电子化建设,以切实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试点行要完善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将季度例会的工作分析抄报总行。试点行要建立比例指标报表和分析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将报表和分析上报总行。每月后15日内上报前四项(1—4)比例指标情况,季后15日内同时上报后三项(5—7)比例指标情况,半年后15
日内加报第八项比例指标情况,并按月、季、半年相应上报对下一报告期的预测。特别是在季末之前要配合总行核准本季度贷款规模使用量。
4.由总行在每季度的本外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通报中,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5.杭州市分行在省分行的各项指标内实行比例管理,不另带帽。请浙江省分行将其作为辖内经营管理的一个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6.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从年初起以余额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比例、存款平均成本、贷款收息率、贷款质量比例与效益等指标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和监控。备付金率比例、存款平均成本、贷款收息率、贷款质量比例等四项指标若出现超过试点规定比例的现象,试点行应按自我约束
原则,自行将余额存贷款比例下调,省分行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5%掌握,宁波市按每项不合规下调0.6%掌握。总行也将视具体情况运用辅助管理方式加以控制。
7.试点行要加强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匡算。一季度内完成归还总行临时贷款任务,分别为:浙江省5亿元,宁波市0.6亿元。总行可继续给予临时贷款支持,用于弥补短期头寸周转不足部分,确保正常支付。在不欠总行临时贷款的前提下,多余资金可上存总行。同时总行财会部从联
行汇差的角度支持试点行的资金匡算,原则上掌握:试点行占用总行汇差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汇差限额,总行将根据试点行的要求,及时同试点行清算联行汇差。
8.由总行按季公布贷款质量比例全国前6名排行榜,以促进分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9.在总行审批权限内的有关浙江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的专项,优先考虑审定,原则上在前11个月内完成,以利于两行全年按比例均衡放款,不过多集中在年底,影响信贷资产质量。
10.为配合在浙江省分行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拟定由总行在宁波市举办一期浙江省辖计划科长培训班。
专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国税函〔2007〕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就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或个人有关审验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三、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