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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5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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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完善考核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137号),特制定宁波市行政首长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采用打分制,分两个方面内容: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指标完成情况得分总和,权重为0.6;5年(2003-2007年)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完成情况考核成绩的平均分,权重为0.4。计算公式为: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得分总和=任期责任书各指标得分总和×0.6+5年年度任务书成绩总和/5×0.4。
  一、任期环境保护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考核
  (一)各项指标及基本分













序号


指标名称


基本分





环境


质量


目标


1.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


4




2.地面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


4




3.区域环境噪声值


4




4.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值


4




5.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4




环境


建设


目标


6.环保资金投入情况


4




7.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5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9.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4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4




11.城市气化率


3















序号


指标名称


基本分





环境


建设


目标


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




13.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3




14.生态村(镇)、示范区建设数


4




15.环境保护工作与治理技术宣传


3




污染


控制


目标


1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


6




17.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率


4




18.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5




19.工业废气与工艺尾气排放达标率


5




2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5




21.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


5




22.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


5

计算方法如下:
  1.未完成基本目标值得0分,实际完成值等于基本目标值,得基本分。
  2.实际完成值好于基本目标值,计算公式为:











  A=基本分+基本分×0.5×


实际完成值-基本目标值







争取完成值-基本目标值

3.实际完成好于或等于争取完成值,得最高分。
  A=基本分×1.5。
  (二)第16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削减值”中每个污染物基本分为1分,未完成基本目标值得0分,完成基本目标值得1分。
  (三)第21项“区域性或行业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和第22项“新项目污染控制目标”基本分均为5分,视完成情况给与加减分。
  二、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完成情况的考核
  年度任务书考核采用打分制,共100分。其中任务完成情况80分,档案资料考核情况20分。
  (一)任务完成情况考核(80分)
  1.每个任务项目的基本分:B=80/年度任务项目总数。如果某一项目标项目的任务重、难度大,则该项目的基本分=B×1.2。
  2.每个项目的得分:C=B×完成情况
  (1)全面完成目标任务:C=B。
  (2)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完成率大于60%):C=B×0.8。
  (3)完成率在25~60%:C=B×0.5。
  (4)完成率小于25%:C=0。
  (二)资料考核(20分)
  1.年度环境保护年度任务书的中期检查报告、年终总结报告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10分)
  (1)每次材料上报及时、内容全面详细,得10分。
  (2)上报不及时,每次扣2分。
  (3)内容不全面详细,每次扣2分。
  2.有关反映目标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的档案资料(10分)
  (1)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准确有效,得10分。
  (2)档案资料不够齐全、规范,不能真实说明完成情况的,每发现一项扣1~2分。
  (3)档案资料和汇报总结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每发现一项扣2分。
  本考核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

中央办公厅等


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

1989年9月1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的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下同)在国内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进行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需要就餐时,应由就餐个人自购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活动,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在外埠不能回住所吃饭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工作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准用公款购买烟、酒。工作餐的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用工作餐的人员需按当地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属违纪行为。所动用的公款,必须由违纪单位负责向就餐者如数追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批准动用公款的责任人员,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是党员的,同时要按党的纪律进行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和中纪委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如有违纪人或所在单位拒不执行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决定,财务人员对用公款吃喝不抵制,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行为的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进行处理。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也可以直接处理。
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按上述精神办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应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办理。有关外事活动的宴请和用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等


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是指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活动。
二、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效益和安全,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招标方案中应附具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该复印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或有关部门审核后随招标方案报国家计委备
案。
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两年以上,熟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法律业务,有较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律师,经过司法部、国家计委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
四、律师出具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咨询意见书的要求:
(一)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三)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作到准确或完整的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四)律师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新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
(五)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由经办律师签字盖章;
(六)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应着重确认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七)律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五、作为投标人委托的律师在法律咨询意见书中应当明确说明投标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的要求;投标人是否曾有过重大的违约,目前有无诉讼;投标人在过去的三年内是否出现过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如果投标文件附有投标保函、成本超支保函等有关项目的担保,投标人的律师应认真审查这些担保书的内容和出具的条件,在律师法律咨询意见书中应就这些担保发表意见,确认担保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作为国际招标项目中的律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除应包括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着重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和作出说明:
(一)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是否具有进行国际招标或投标的资格,是否经过正当审批;
(二)项目本身是否符合国际招标的条件;进行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性工作,包括立项、概算和审批文件是否完备、合法;
(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通常的法律实践程序;索赔、环保、保险、仲裁和生效等重要的条款是否存在潜在问题。
七、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招标投标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
八、律师在承办上述业务时,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内容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计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
业务。
以上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