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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08:1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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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独资企业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中方干部,系指应聘到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的属国家干部(含合同制干部)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事局和香洲区、斗门县人事局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招聘与管理
第五条 独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聘在职干部,应将用人计划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应根据独资企业的需要,积极为其推荐人选。独资企业在向人才交流中心呈报计划后,也可自行物色在职干部。
第六条 独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一般应在市内招聘。若所需的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市内无法解决,确需到市、县外招聘的,必须符合市政府有关调进条件,并经市、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独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向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毕业生分配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聘用到独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并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或工作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辞退和辞职;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七)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补充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续订合同仍须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第九条 在独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对暂时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作待业人员处理,并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有新单位接收的,按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介绍到新单位,属于合同期
满或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待业在一年以内的,工龄连续计算;待业超过一年的,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 独资企业对在完成任务、革新生产技术和完善经营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并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其实绩,可选派其参加市、省或国家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独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中方干部:
(一)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本企业其他工作的;
(三)因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合法终止经营的。
第十二条 独资企业的中方干部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从正式通知之日起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 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正在医院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后经县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孕期、哺乳期间的;
(四)工作虽有错误,但没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又能认真改正的。
第十四条 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解除合同:
(一)经当地县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的;
(三)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如参军、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定居等)。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外,独资企业或中方干部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均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遣散费。
独资企业按第十一条(二)、(四)项规定辞退中方干部,应付给遣散费。遣散费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未满一年则按比例计算)以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的三分之二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辞退前十二个月所得工资总和。
第十七条 依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规定而辞职的,企业应根据其工作年限,发给生活补助费。金额标准与遣散费计算方法相同。
第十八条 设立长期服务基金。
(一)长期服务基金系独资企业和中方干部双方履行聘用合同的一种经济保障形式。
(二)中方干部享受长期服务金的条件:
1.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
2.年老退休或合同期内死亡而终止合同;
3.按第十一条(二)、(四)项规定被辞退,或依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规定辞退的,被辞退或辞职时在企业服务年资不少于《附表一》中的规定者。
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与遣散费相同。
(三)长期服务基金由企业逐月在中方干部的工资中扣除百分之二、在企业成本中抽出相当于该干部工资的百分之三的金额,拨入人才交流中心。对该款项,人才交流中心必须单独立帐、开户,不能移作他用。
(四)符合本条第(二)项所列的条件,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人才交流中心应一次性将长期服务金支付给中方干部。合同期内干部亡故的,人才交流中心应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中方干部的直系亲属。如不符合本条第(二)项所列的条件者,在中方干部辞职或被辞退之日起一个月内,
人才交流中心应将该款项以银行转帐的形式退回企业。
第十九条 独资企业必须为中方干部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按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标准执行,并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收取后,向有关部门投保。
第二十条 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的人事关系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企业按规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缴纳综合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对推荐到独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就岗前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会同独资企业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和涉外经济工作的基本知识,以及有关的业务知识等。
第二十二条 独资企业中方干部出国或赴港澳参加培训、进修或者联系业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确定,但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以等值人民币外币计):
(一)高级工程级:每月八百元;
(二)工程师级:每月六百元;
(三)助理工程师级及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五百元;
(四)技术员级及一般的中方干部:每月四百五十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中方干部,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期间,国家规定的升、定级工资,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为其为理,其工资级别可作为本人今后转移工作单位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职称评定亦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 独资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中方干部的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医药费保险。中方干部因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以及正常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独资企业中方干部(含试用期未满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应视其伤病程度,并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适当地医疗期,但医疗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在独资企业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设立破产欠薪基金。
(一)企业破产或无法偿还债务,拖欠由人才交流中心派出的中方干部应得的薪酬时,经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中方干部“欠薪索偿申请”,人才交流中心可在“破产欠薪基金”中垫付中方干部申请前两个月内为独资企业服务应得的欠薪,其最高限额为八百元。该项基金在
企业终止经营、清理过程或中方干部离开该企业后由企业与人才交流中心结算。
(二)“破产欠薪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企业聘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干部期间,应按每年每人一百元人民币的金额,拨入人才交流中心帐户,作为“破产欠薪基金”专用。对该款项,人才交流中心必须单独立帐,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独资企业中方干部应执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第二十九条 独资企业应为中方干部提供住房。没有住房的企业可为干部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购房,或发给住房津贴。住房津贴金额计算标准:
住房津贴金额=(该职级规定住房面积×外资企业公寓房租价)÷2。
外资企业公寓房租价由市房管部门制定。该项津贴,不列入中方薪酬中,由企业按各级干部住房最低标准(见附表二)按月向房屋产权单位划拨,作为修建外资企业公寓基金。
第三十条 中方干部应享受的各类假期,不得少于我国政府的现行规定。

第四章 仲裁
第三十一条 独资企业与受聘的中方干部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一方或双方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珠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珠海市独资兴办企业招聘的内地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员应聘到其他独资企业工作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企业干部辞职年资
┌───────┬────┐
│干部辞职的年龄│服务年资│
├───────┼────┤
│不足四十一岁 │ 十年 │
│四十一岁 │ 九年 │
│四十二岁 │ 八年 │
│四十三岁 │ 七年 │
│四十四岁 │ 六年 │
│四十五岁以上 │ 五年 │
└───────┴────┘

附表二:
企业干部住房标准
┌─────────┬───────┐
│ 职 级 │住房建筑面积 │
├─────────┼───────┤
│教授级高工 │一百平方米以上│
│大型企业总经理 │ │
├─────────┼───────┤
│高级工程师 │ │
│中型企业总经理 │八十平方米以上│
│大型企业部门主管 │ │
├─────────┼───────┤
│工程师 │ │
│小型企业总经理 │ │
│中型企业部门主管 │七十平方米以上│
│大型企业车间负责人│ │
├─────────┼───────┤
│一般职员 │五十平方米以上│
└─────────┴───────┘



1991年1月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4年多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总体看,现行机制运行顺畅,效果显著,保证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促进了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了群众节油意识,避免了成品油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难以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容易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为此,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二)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
(三)完善价格调控程序。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依法采取临时调控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当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价格机制正常运行。
按照上述相关完善意见,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作相应修改,具体见附件。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完善补贴和价格联动机制。成品油价格调整周期缩短后,相应完善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并完善保障城乡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给予出租车临时补贴,妥善处理对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 63号)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确保成品油供应和市场秩序稳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油品走私和偷漏税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假冒伪劣油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三)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测和评估。要密切监测新机制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作适当调整,确保其平稳运行。
三、完善后的价格机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32664194679474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26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提出的《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依据国家、甘肃省对社会投资的有关政策及《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国务院、甘肃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国家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备案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逐级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应当备案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到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项目备案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备案申请表建设内容栏应当包括总投资、资金来源,产品方案及规模、工艺线路、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及进口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土地及资源利用、建设工期等。

第七条 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持备案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项目审查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或上报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登记表或上报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明确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九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备案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按管理权限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凡备案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投资主管部门应依法撤消对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或个体、私营业主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检疫、水资源管理、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备案后应将相关备案文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2006年10月12日印发的原《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