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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5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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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7)85号
1997年6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

现将《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是公物处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重要意义,尽快将公物拍卖工作纳入市场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大力支持、配合国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物处理业务顺利实施。

附件:《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

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公物处理中私自作价、公物私分、变价款截留等违法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办发(199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市、区)级应纳入拍卖的各类公物。

第三条 公物拍卖工作由各级财政局、国资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工商、物价、审计、司法部门参与监督。晋城万方拍卖行作为我市公物拍卖的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市县(市、区)级公物拍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工商、海关、税务、物价等到执法机关以及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章、走私、罚没等需要处理的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品;金融信贷部门抵押及违约资产;铁路、港口、民航、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和邮电、医药、市容等部门需要处理的无主物品;保险理赔物品;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拟处理的公物。

第五条 拍卖公物的程序。

凡需要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在委托拍卖公物前须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拍卖机构对委托拍卖的公物要进行注册登记、分类、编号、妥善保管。

拍卖机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赃物估价工作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底价竞价拍卖。其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应优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公物经首次按底价未能拍卖出去的,可由拍卖机构再行拍卖。经多次变更底价一年内仍拍卖不出去的公物,由委托方与拍卖机构协商,可以作价收购处理。公物拍卖后,拍卖机构应定期将拍卖的公物清单和成交数量、价格报送同级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

第六条 拍卖机构的佣金。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机构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其它的公物拍卖,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拍卖价款的归属。拍卖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脏物所得价款及拍卖缉私物品和无主物品所得价款,由拍卖机构会同委托单位足额上交财政;拍卖抵押物品和保险赔物品所得价款,归债权人所有,超过债务部分归债务人所有;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公物拍卖价款,原则应全额上交财政,特殊情况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返还;矿产企业、被兼并企业的物资拍卖价款按照《破产法》和有关企业兼并的文件规定决定归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拍卖收入,一律上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公物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封存,防止损失。并及时与拍卖机构取得联系,迅速将公物公开拍卖。

第九条 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物价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国资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对隐瞒不报、私分、变价处理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出,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集市贸易管理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集市贸易管理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1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7月2日施行 1985年8月25日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市贸易的范围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章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它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开放集市贸易,城市办好农副产品市场,有利于活跃城乡经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促进生产发展,方便群众生活。这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经
济政策。
第二条 为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要根据“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措施,加强对城乡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在集市贸易的管理中,要认真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商业、粮食和供销社等部门,要采取经济手段,积极开展购销活动,吞吐商品,调节供求,平抑物价,充分发挥经济领导作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市贸易的主管机关,凡参加集市贸易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该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集市贸易的范围
第五条 社队集体的农副产品,以生产队为单位,在完成国家征购、派购任务后和履行购销合同的前提下,允许上市出售。社员个人的农副产品,有交售任务的,在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的条件下,允许上市出售。不论集体和个人的棉花(包括皮棉、絮棉、棉短绒、土布、土线),都不允
许上市出售。
第六条 国营和集体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生产的农副产品(不含林场的木材),在完成国家征购、派购任务后和履行购销合同的前提下,允许上市出售。
第七条 社队和个人的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挂面坊、醋酱坊、饴糖坊、饮食业等,允许以成品换原料,也允许在当地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在当地出售。不准倒卖原料,不准长途贩运。
第八条 国营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国家批准自销的,持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允许到集市出售。集体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以后,持主管部门证明,允许到集市出售。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小商贩,允许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日用工业品。社员个
人自用有余的国家奖售的工业品,持证明允许到集市出售。
第九条 木材集中产区,不论集体和个人的木材,都不准上市出售,木制品允许上市出售。非木材集中产区,木材和木制品都允许上市出售。
第十条 为了保证城镇蔬菜供应,对社队生产的蔬菜,凡是由国家统购包销的,只许卖给国家,不准上市出售,也不准卖给商贩和分给社员出售;不属于统购包销的,完成国家订购任务后,允许上市出售。
第十一条 生产队和社员个人饲养的大牲畜,可以上市出售和进行品种调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大队可以到外地购买和贩运大牲畜,运回本地销售。到集中产区采购大牲畜,还需经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外地买外地卖。购买的牲畜必须经过检
疫。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的经营农副产品的企业外,其他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到集市或农村采购农副产品,要经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一、二类农副产品的,还要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严禁抬价抢购,不准转手倒卖。
第十三条 在集市贸易中除了设立各类农副产品市场以外,还可根据需要设立计划外日用工业品、旧货和花鸟鱼虫等专业市场。出售自行车等贵重物品时,必须持证照和生产大队(城市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严防盗窃销赃。
第十四条 在集市贸易中允许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摆摊设点。农村社队集体和个人要求进入城市开办饮食、修理、服务行业的,要根据市场需要,经市、县双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指定地点经营。
第十五条 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及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购销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
第十六条 社员经生产队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允许从事指定范围内的、个人力所能及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除对易腐易烂的鲜活商品和当地积压的三类农副产品,经批准允许利用机动车船贩运以外,不准私人用机动车船从事贩运活动。
第十七条 手艺匠人外出做工,要持营业执照。不论到何处都要服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的集体商业和有证商贩,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到集市采购农副产品。
第十九条 与外省毗邻地区的物资交流,按传统习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二十条 金银、珠宝、玉器、古董、文物、废旧有色金属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上市的物品,不许上市。需要出售时,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不准买卖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不准以无价证券换取商品。
不准制造和贩卖迷信品、违禁品、赌具;不准从事测字、算命等活动;不准非法行医、出售假药。
不准买卖反动黄色下流的书刊、画片、歌片和录音、录象制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集市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不合标准的计量器具。
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禁黑市经纪活动。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市贸易场地,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纳入城镇统一建设规划。对已划定的市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要积极搞好市场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市场简易棚、售货台和永久性的室内市场,逐步改善集市贸易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搞好市场秩序,做好服务工作。对上市商品,要分行划市,进行管理。要根据条件,逐步设置公平秤、饮水处、自来水、保健箱、厕所、问事处、剩市商品寄存处、农民旅馆等服务项目,为买卖双方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搞好集市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保持市场整洁。在市场上出售的食品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要有防尘、防蝇等基本卫生设置。不准出售病死、毒死的畜禽肉,不准出售有毒和腐烂变质的食物。出售肉类必须经过检疫。市场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卫
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市场上的卫生监督和检疫工作,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集市上农副产品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市场管理部门可挂参考价格或公布近日行情,供买卖双方参考。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在集市上出售工业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第二十七条 对集市贸易上使用的计量器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计量部门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共同把市场管好。
第二十九条 凡参加集市贸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纳税。
第三十条 在集市贸易成交时,应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按成交额计算,生产资料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生活资料不得超过百分之二,成交额不足五元的免缴。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者进入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可收少量的定额管理费。市场管理费要本着“取之于市
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用于市场建设和管理市场所需费用的开支,不准挪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市场管理人员要接受群众监督,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违者要从严处理。对在市场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
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章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条例的行为,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贯彻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把正当交易和违章行为区别开来,把违章行为与投机倒把区别开来。
(一)对未完成国家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大量农副产品的,没收其高出国家牌价部分的一部或全部,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大量采购农副产品的,按国家牌价收购其产品的一部或全部,或处以罚款;抬价抢购的,要加重处罚。

(三)对倒卖证券,出售假药、迷信品、违禁品和赌具的,没收其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对出售假药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出售反动黄色下流的书刊、画片、歌片和录音、录象制品的,一律没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五)对出售病死、毒死的畜禽生熟肉食及带胞囊虫的肉食和其他腐烂变质的有毒食物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出售废旧有色金属、金银、珠宝、玉器、文物和国家规定的其它不准上市的物品的,应劝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不听劝阻的,要没收商品,倒卖的按投机倒把处理。
(七)对不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应制止其使用,并责令其修理。有意作弊的,要没收器具,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八)对弄虚作假、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酌情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从严处理。
(九)对从事测字、算命、赌博等违法活动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对投机倒把活动,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按投机倒把处理。
(十一)对其它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危害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冒充市场管理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要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省有关集市贸易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82年5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全国星级评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和全国星评委领导关于饭店星评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要从严把关

全国星评委要求各级星评委和星评员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星评工作操作规程,严格掌握标准,确保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质量。各地要本着“严守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星级饭店特别是高星级饭店的评定进度。对于今年复核中达不到标准的五星级饭店,全国星评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因装修改造而申请延期复核的部分五星级饭店,要进一步核实情况,防止其借故拖延复核,延期复核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一年。

二、对各级星评员工作要从严监督

要建立星评员工作记录制度,加强对星评员工作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对各级星评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要组织针对饭店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的监督员队伍,对已经评定和复核的星级饭店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星评员,将根据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三、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星评和复核工作要从严要求

全国星评委在做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同时,还将对授权各省星评机构实施的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把相关规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延伸贯穿至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之中,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力量对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各地星评机构也要严把星评和复核工作的质量关,按照全国星评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四星级及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

四、加快完善星评工作制约监督机制

全国星评委将在现有国家级星评员队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星评监督员队伍,并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公司开展客人满意度调查。三项工作相互独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星评监督工作将在今年的五星级饭店复核工作中实施,选取部分已完成复核的五星级饭店作为检查对象,检查以暗访为主。

特此通知。

全国星级评定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