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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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律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越来越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系统的一些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加强企业管理,在企业内部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开展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总体上看,建设系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不能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需要。
为实现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必须在建设系统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
一、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为了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就是要引导企业运用法律的手段,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依法经营,加强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步骤
当前,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部确定的企业法律顾问联系单位、部确定的108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和已经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单位。正在实行转机、改制、改组的大型企业应当在方案中附有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建设系统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及部分中型企业力争在两年内全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2000年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甲级设计院(勘测院、规划院)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逐步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三、企业法律顾问机构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是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其名称可为法律事务部(处、办、科)。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可以在企业内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可以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可以既内设机构又外聘律师。
国有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事务较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内设置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
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企业章程,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经济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订;
(四)参与企业改革、改制等重要活动;
(五)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六)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参与企业内部纠纷的处理,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协调、管理工作;
(八)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企业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内可设置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统称为企业法律顾问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是指由企业聘任,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是企业的员工。
大型企业应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厂长、经理办理企业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在工厂制企业中由厂长设立或聘请;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董事会聘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由总经理聘任。
六、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
(一)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专科学历者需从事两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具有本科学历者需从事一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
(二)具有大学非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经过半年以上脱产法律专业培训合格,从事两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的;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从事一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或者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的;
(四)已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满五年的。
总法律顾问应由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取得高级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七、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进行有悖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有损于企业利益的行为;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五)努力学习,掌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八、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根据《厂长工作条例》明确的:“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承办好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在工厂制企业中,总法律顾问对厂长负责;在公司制企业中,总法律
顾问要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九、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为了解情况,加强管理,建设系统的企业应将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置和聘任的法律顾问人员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其中,大型企业、甲级设计院(勘测、规划院)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和聘请法律顾问人员,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法制机构备案。总法律顾问人员情况应向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备案。
部属企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和聘任的法律顾问人员应向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备案。
十、加强领导,抓好重点,逐步扩大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能否得到加强,关键在领导。只有领导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才能搞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本地区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要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并推进。注意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与其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注意培养、选拔法律顾问工作人员,支持他们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要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工作重点,逐步打开局面,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做到事先有防范,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补救,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996年7月23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96年5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盐渍肠衣加工企业(或生产车间,下同)的卫生注册,加工出口盐渍猪大肠头及干肠衣的企业亦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肠衣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门、窗口应有防虫、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设有内窗台的,其台面应向下斜约45度角。
4.5应设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配备有更衣镜及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鞋柜及挂衣架,并设紫外线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6应设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卫生间外备有挂衣架和拖鞋。
4.7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原料入口处必要时设车轮消毒池。
4.8车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4.9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4.10车间内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温度必须控制在加工工艺要求所需范围内。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必须是经商检部门卫生注册的加工厂的产品,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
5.2加工用盐,应为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精盐,无杂质。
5.3原料、辅料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4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靴,按规定洗手消毒、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衣、帽、鞋靴。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用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
7.3加工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对跌落地面的原料及产品应收集到专用容器隔离,在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7.4半成品应经刷洗除杂,浸洗后的肠衣要及时灌水分路,并经检验合格。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从事装桶人员必须着清洁的工作服、帽,经洗手消毒后方可操作。
8.3成品库的温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温度计。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