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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5-21 01:4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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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目前,全国省级以上团委主办的报刊共有67种。其中,团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主办的报纸4种,期刊16种;地方团委主办的报纸18种,期刊29种。这是全国舆论阵地中一支不小的力量。总的来看,青年报刊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改革、开放、搞活,宣传青年工作和青年典型,教育鼓舞青年和为青年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和广大青年的好评。但是,也应该看到,青年报刊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青年报刊出现一些严重错误,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还有的报刊质量不高,格调不高。为了进一步端正青年报刊的方向,提高报刊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共青团系统青年报刊的实际,对全团青年报刊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意义。中共中央(1987)10号文件指出:“端正新闻舆论阵地的思想政治方向,首先要把有关报刊及其出版单位整顿好,这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这场斗争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级团委要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这两个基本点出发,充分认识报刊整顿的重要性,认真抓好青年报刊的整顿工作。

  一九八五年以来,团中央连续几次抓了青年报刊的办报办刊方针和格调问题,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地方青年报刊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下,一度出现一些问题,如《深圳青年报》在一段时间内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让资产阶级自由化舆论占领了的阵地,刊登了一些丑化党的领导,丑化社会主义制度,鼓吹西方的所谓民主的错误言论,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有几家青年刊物也刊登过政治上有错误的文章或违反党的新闻、出版、宣传纪律的文章;还有一些报刊缺乏思想性,格调不高,质量较低,猎奇的内容较多,不能很好地起到教育青年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我们团的报刊出版单位自身来看,主要是一些采编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缺乏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修养,少数人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下,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影响,产生了一些思想混乱;有些报刊社会责任感不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背离了青年报刊办报办刊的方针;有的地方对报刊的领导不力,对于报刊工作中违反纪律,违背办报办刊方针的问题不能主动发现,不敢坚决、果断处理。

  各级团委要充分认识这次报刊整顿工作的必要性,按照中央要求,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整顿报刊及其出版单位既作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项紧迫任务,又作为具有长远意义的思想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使青年报刊更好地发挥党的喉舌和教育引导青年的作用。

  二、要有步骤地抓好青年报刊的整顿。根据中央关于报刊整顿的精神,这次报刊整顿的重点是解决根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问题,同时继续查处严重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办报办刊规定的报刊,全团青年报刊的整顿应严格按中央的要求进行。同时,各地青年报刊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特别注意解决好办报办刊方向,落实办报办刊方针问题。

  团中央系统所属报刊、出版物的整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进行。团中央书记处将针对报刊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各报刊社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和清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整顿意见,报团中央报刊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并于七月底写出整顿报告,团中央检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申报重新登记。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所属青年报刊的整顿工作一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地团的主管机关应根据团中央的指导意见,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报刊整顿工作,确定自己所办报刊的布局,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团中央。地方青年报刊的重新登记问题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出版发行。

  三、要进一步端正青年报刊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方向。今年初,各地根据团中央报刊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及时组织采编人员学习中央一、二、三、四号文件,并对各自报刊近两年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个别刊物停刊进行了整顿,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学习、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学习中央今年发出的十、十一、十六号等有关文件,认真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两本书,深入批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错误观点,结合反思几年来青年报刊工作,对所有青年报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正确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进一步端正思想政治方向的教育。各单位要联系前一段报刊宣传的实际,抓住一些典型事例,有重点地回顾一下报刊工作中是否出现过政治原则性偏差。对确有严重错误的言论、报道和一些违反新闻纪律的宣传,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讨论,着眼于分清是非、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团结教育大多数人,不搞人人检查过关,不应着重于追究个人责任。但对本报刊在青年中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言论,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澄清,挽回影响。

  要加强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是对每个青年报刊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切青年报刊工作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绝不能借口“新闻自由”“文责自负”任意发表错误的和有害的东西,更不允许利用所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反对党的政治主张的观点。要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过整顿,各地都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查制度,切实防止重大政治错误和其它严重错误的发生。今后凡严重违反纪律、坚持进行与办报办刊宗旨相违背的错误宣传的,要及时查究,严肃处理。

  四、要认真做好组织整顿工作。在报刊清理工作中如发现需要重点整顿的报刊,应根据中央10号文件精神和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有领导、有区别地采取切实有效的组织整顿措施。对根本背离青年办报办刊宗旨的报刊要坚决停办;对错误比较严重,在青年和社会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报刊,一般先停刊整顿,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出版;对不具备办刊条件或布局不合理的,要停办或合办。各地青年报刊是否需要停刊、停刊整顿和合并、撤销,应由当地党委主管部门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原则上应集中精力办好一个刊物或报纸。

  要加强报刊领导班子和报刊队伍的建设。在整顿中,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组要严肃负责地考核所属报刊的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加强总编辑、主编及中层业务骨干的配备。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一定要配齐配强,要培养和选拨得力的领导骨干和合格的采编人员到报刊工作,对不遵守党的宣传新闻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干部要调离。对停办的采编人员和其他职工要妥善安排,让他们在适当的岗位上继续工作。

  要建立健全青年报刊的管理制度。所有共青团系统的青年报刊必须严格置于党和政府、共青团领导机关的领导、管理之下。地方青年报刊主要由当地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组必须对所办报刊负完全的政治责任,要经常讨论报刊宣传的大事,切实加强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团中央将会同中宣部制定“加强青年报刊领导工作的意见”,明确一些职责和基本要求。各青年报刊社都要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健全报刊社集体领导、总编负责制、编辑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管理。

  要鼓励先进,表彰典型。通过这次整顿要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报刊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为党的新闻事业和共青团事业而献身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全团的青年报刊真正成为党团的喉舌和青年的良师益友。在整顿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发现一些先进典型,对确实办得好的报刊和优秀的编辑、记者,应肯定成绩,鼓励表彰。

  五、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报刊整顿工作的领导。这次报刊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团委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讨论,切实加强领导。团中央成立报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应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为了保证这次报刊整顿工作取得成效,青年报刊整顿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态度必须坚决,工作务求稳妥,即要避免马虎敷衍、走过场,又要防止草率从事、简单化。团中央宣传部要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的联系,及时了解报刊整顿情况,协助报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抓好重点和典型,研究有关问题,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报刊整顿工作大体应在今年第三季度前结束,并办理好重新登记手续,九月份向团中央写出专门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卫办人发[1999]第23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调动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性,理顺司局表彰工作关系,使司局表彰工作规范化,根据卫生部14号令《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特制定《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表彰包括司局级表彰和部级表彰。
司局级表彰分为司局表彰、司局联合表彰和办公厅表彰。
部级表彰分为卫生部表彰、卫生部与其他部委联合表彰和其他部委与卫生部联合表彰。
第二条 各司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表彰计划报送人事司。计划包括:表彰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级、形式等。
每个司局原则上每年度只报一项。
第三条 以司局名义表彰的,由主办司局向人事司报送计划;以司局联合名义表彰的,由有关司局联合向人事司报送计划;以办公厅名义表彰的,由承办司局提出计划,办公厅同意后向人事司报送计划。
第四条 以卫生部名义表彰的,由承办司局向人事司报送计划;以卫生部和其他部委名义联合表彰或者其他部委和卫生部联合表彰的,由有关司局与其他部委协商一致后向人事司报送计划。
第五条 人事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表彰计划进行审核后,拟定年度表彰计划草案,报部务会审定。未经部务会批准的原则上不能进行表表彰。
司局级表彰和部级表彰总数每年为3至5项。
第六条 每项表彰先进集体不超过参加评选单位总数的1一2%,先进个人不超过评选范围人数的 1—3‰
第七条 表彰实行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可颁发奖牌、奖状、证书和奖金。荣誉证书或奖状的称谓要体现专业性,不与部级荣誉称号(白求恩奖章、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雷同。
第八条 除卫生部与人事部联合进行的表彰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外,司局进行的表彰不与待遇挂钩。承办司局要在通知中明确。
第九条 表彰机关公务员必须报人事司审核。表彰处及处以下公务员经所在司局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司审核,表彰司局级公务员经人事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部机关司局进行表彰工作的意见》同时度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8]10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省属企业: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国家资本金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和转增
  国家资本金办法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4号)中“由省人民政府深化财政改革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省审计厅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需要核销和转增政府资本金的委托贷款,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以委托贷款和委托持股等形式周转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工业局管理的煤炭资金(含出省焦炭折征的煤炭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国际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和电源建设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管理的公路建设基金;省环保局管理的排污费资金;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省人民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委托贷款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清理整顿的范围,不包括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转为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煤炭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农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等权益性来源的资金。
  第二章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办法及程序
  第四条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的核销,遵照“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管理权归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核并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发放和管理财政性委托贷款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简称“资金安排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办理贷款事宜的机构(简称“原受托人")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本息,可以列为呆账,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条 原受托人或资金安排部门申报核销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债权,必须提供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核销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原受托人提出申请,提交第六条所列的证明材料,报资金安排部门审定;
  (2)资金安排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实或委托监察、审计部门调查核实后,确认是否予以核销;
  (3)资金安排部门将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核销;
  (4)经批准核销的财政性委托贷款呆账,资金安排部门以正式文件通知原受托人,并报同级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的会计处理,按原借款人的性质分别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章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转增资本金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省煤炭工业局管理的煤炭资金,除按第二章规定核销的外,投放于省属五大煤炭企业的,直接转为这些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其余部分全部转为相应受托人的国家资本金,按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和行业规划的要求,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项目。其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办法,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其余财政性委托贷款本息余额和委托管理的政府股权除按第二章规定核销和已列入“十五"期间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外,全部转为原受托人的国家资本金,并按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其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办法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仍由资金安排部门直接管理的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本息余额,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原资金渠道转为相应原受托人的国家资本金,并按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其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办法,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转为原受托人的国家资本金后,原受托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确定同借款人的关系。
  财政性委托贷款所投入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效益较好,借款人应有发展前景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继续还贷,也可由借款人向原受托人提出申请,经原受托人同意,并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审批后,转增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
  第十三条 原受托人与其他借款人的关系原则上继续保持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转增国有法人资本,需按有关规定向原受托人和省国资委提供相应材料。经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审批后,以正式文件通知原受托人和借款人。借款人接到文件通知后,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资关系。明确出资人后,以正式文件通知原受托人和借款人,并报同级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借款人接到文件通知后,按省国资委明确的出资关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原受托人对转入的权益性资产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对转入的国家资本金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的会计处理,按资金安排部门、原受托人和借款人的性质分别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此办法公布前已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转为原受托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等权益性来源的资金,应尽快完善有关手续,按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其经营收益按照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办法,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从2005年1月1日起,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电力建设基金投入的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外,我省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停止用财政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政府各部门以注入政府资本金方式投放的财政性资金,由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省国资委其他监管企业集团与接受资金的企业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同时转增相应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直接拨付有关企业,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
  财政性资金对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后,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国资委进行监管和履行出资人职责,股权的投资收益,按照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办法,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受托人或资金安排部门在核销财政性委托贷款中有意瞒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原受托人或资金安排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原受托人在转增国家资本金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的转增国家资本金数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原受托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在对核销、转增国家资本金工作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地方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1989〕54号)第二条第七项中“以上资金(即该条第(1)-(6)项)历年发放的贷款余额及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投资公司和银行的业务支出)",作为省级基本建设基金来源的规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审核、上报和审批,账销案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对债权已移交市、县相关部门管理的原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及本级财政性委托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核销的处理,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