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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4-07-04 04:3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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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86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我市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已到定期检测期限的,在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0年12月31日前未到定期检测期限的,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和综合性能检测周期相同。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
  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自2011年2月1日起,逐步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宣传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统一制作核发工作。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交通管制准备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  员继续教育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能力、经营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交回原许可证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  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并公示其培训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服务场所,对学员集中报名提供服务,并对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联络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报名联络点不得开展招收学员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培训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培训机构应当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驾驶证明等资料,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应当在15日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并考核一次,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提高教练员的从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统一标识,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教练车牌和交通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鼓励培训机构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车辆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或者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相适应,并将拟增加教练车的车型、数量等资料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教练车牌;培训机构减少教练车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教练车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15日内交回教练车牌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市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培训记录》,对学员分阶段培训,分科目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记录》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培训管理机构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三)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
  (四)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培训机构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培训、考试工作联络机制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和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并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行业电子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场所、教练车辆、教学场地随意变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聘用教练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8〕27号


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院校等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行业、国内和国际标准;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取得标准化科研项目成果(上列奖励范围均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五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制订、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订、修订的视为参与制订、修订单位。
第七条 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3万元;
(二)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订、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订、修订的,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订、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按单一项目给予奖励,奖金由所有参与单位平分。
第九条 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并发挥作用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
如果组建标准化工作组获得奖励后,再由本级活动组织晋升为高一级标准化活动组织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
项目完成时间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对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中央、省驻潮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区(含湘桥区、枫溪区、各开发区)的单位,直接向市质监局申请奖励。潮安、饶平县的单位,向所在地县质监局申请奖励,经当地质监局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奖励项目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以及主导制订、修订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与程度证明材料);申请国际标准研制奖励项目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奖励项目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五)申请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奖励项目的,应提交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具的批准成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评审年度奖励项目,报市政府核定后,由市政府按规定标准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获奖单位的帐户。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奖金全部退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奖励项目予以审查,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9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分为寒潮、暴雨、雪灾、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大雾、冰雹、道路积冰、雷雨大风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Ⅰ)。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区(县)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要加强上下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流程,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互联网、手机短信、121电话、LCD显示屏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根据需要可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采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乌鲁木齐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寒潮、暴雨、雪灾、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大雾、冰雹、道路积冰、雷雨大风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一、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农作物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导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农作物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阵风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水库做好水位监测。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12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城市道路、城市排水系统做好准备;
2.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3.低洼地带居民住房注意洪水侵袭;
4.水库做好水位监测和泄洪准备;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及住户,应时刻警惕,随时做好人员撤离准备;
其它同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采取防御措施;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农牧区要备好粮草;
2.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3.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其它同雪灾蓝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四)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风口地区除外)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导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五、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注意交通安全;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封闭或者停航;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六、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48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0-2℃以下(轻度霜冻)。
防御指南:
1.轻霜出现前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对已经移栽和出苗的瓜、菜苗,在轻霜来临前用麦草、纸筒、粪土、草木灰、塑料薄膜等进行覆盖;
3.春季,对大面积的农田,根据各自条件的不同可采用霜冻出现前一天给农田灌水、最低温度出现前点燃准备好的烟幕剂和发烟材草以及实施喷灌等措施防霜。秋季,抓紧抢收将要遭受霜冻危害的作物;
4.还未播种的作物要调整适播期,并及早铺膜提高地温。
(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2℃以上(中度霜冻)。
防御指南:
1.霜冻出现前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还未播种的作物要调整适播期躲过或减轻霜冻的危害,并采用膜下条播方式栽培农作物提高低温;
3.准备一定量的农作物种子,以备重播和补种之用;
其它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三)霜冻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严重霜冻)。
防御指南:
1.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根据已出苗的农作物面积情况,准备大量的农作物种子,以备重播和补种之用;
其它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七、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八、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十、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老人、小学生出门注意安全;
2.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蓝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四)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导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它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