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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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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43号



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府〔2003〕134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项目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侯选单位。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或对自主技术形成和科技发展有特别巨大贡献的”,是指在自主技术的研究有重大突破,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公认,且开拓了新的领域、创造了新的方法,形成了自主的知识产权,对推动科学进步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在研究中取得特别重大的发现,推动某一领域有突破性发展,被广泛应用;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或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技术最高奖由同行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布,再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名额不超过2名,可空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技术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其经营中,在新产品研究开发、人才引进等方面得到同行认同,取得显著的成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完成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技术突破,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并在该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过程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的人员所依托或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管理的企业大专学历以上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不少于20%,高级职称人数占科技人员不少于5%;
  (二)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金;
  (三)评定条件及标准:
  一等奖: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5亿元,累计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省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含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含5项),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累计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含2项),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2项以上(含2项),市级科学技术奖2项以上(含2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含3项),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3年内每年销售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累计获得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含1项),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市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含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含2项),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指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同行业技术进步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应用他人或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对原基础理论、技术(工艺、性能、方法)或产品有进一步的创新,综合指标优于原发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重大工程”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可另行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医疗生物防疫等技术”是指社会公益项目,其技术、措施、方法、手段科学、先进,结果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并经应用推广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所称“经实践应用”是指经过1年以上的实践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是指拥有发明专利权,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技术发明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属国内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推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对推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创造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是指完成人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授奖数限2名,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科学技术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2人(含2人),授奖单位只能1个。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含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含1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含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含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含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含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含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含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专业评审组
  1、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评审项目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拟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人选采用市专家库挑选和有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以及参加评审工作人员应当对侯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受理评奖1次。
  第三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所需提供的材料必须完整、有效、真实,凡申报材料不具备规定要求的,不受理申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受理申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含兽药、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受理申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医院内部的配方药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三十四条 经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授奖前实行公布制度,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材料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合格的,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六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后,将初评结果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综合汇总再将初评结果已通过的项目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90%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奖项目,其中市技术最高奖及市科学技术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学科(专业)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拟奖项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考察、考证。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审侯选人和评审项目完成人,均不得以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加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或拟奖人持有异议的,可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奖单位、拟奖人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拟奖单位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调,拟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项目,其异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未能提交或核实,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天内不能最终作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五条 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重新申报。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六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及拟奖单位和个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经费由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列支。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技术最高奖奖金为50万元,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九条 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2003〕13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

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S2102.DBF;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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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 |小 数 点|字段含义 |
| 号 | | | 宽度 |位 数 | |
|---|----------|----------|----|-----|-----------|
|1 |NO |Character | 12 | |代理证明编号 |
|---|----------|----------|----|-----|-----------|
|2 |DATE |Date | 8 | |开具日期 |
|---|----------|----------|----|-----|-----------|
|3 |CPCODE |Character | 10 | |出口企业代码 |
|---|----------|----------|----|-----|-----------|
|4 |WT_CPNAME |Character | 26 | |委托企业名称 |
|---|----------|----------|----|-----|-----------|
|5 |NSRDJ_NO |Character | 15 | |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
|---|----------|----------|----|-----|-----------|
|6 |WT_CPCODE |Character | 10 | |委托方海关企业代码 |
|---|----------|----------|----|-----|-----------|
|7 |BGD_NO |Character | 12 | |出口报关单号 |
|---|----------|----------|----|-----|-----------|
|8 |LJ_DATE |Date | 8 | |离境日期 |
|---|----------|----------|----|-----|-----------|
|9 |HXD_NO |Character | 10 | |核销单号 |
|---|----------|----------|----|-----|-----------|
|10 |CMCODE |Character | 10 | |商品代码 |
|---|----------|----------|----|-----|-----------|

|11 |CMNAME |Character | 20 | |商品名称 |
|---|----------|----------|----|-----|-----------|
|12 |CMUNIT |Character | 8 | |计量单位 |
|---|----------|----------|----|-----|-----------|
|13 |BG_QNT |Numeric | 15 |4 |出口数量 |
|---|----------|----------|----|-----|-----------|
|14 |USD_AMT |Numeric | 13 |2 |美元离岸价 |
|---|----------|----------|----|-----|-----------|
|15 |HT_NO |Character | 14 | |委托合同号 |
|---|----------|----------|----|-----|-----------|
|16 |YM |Character | 4 | |所属年月 |
|---|----------|----------|----|-----|-----------|
|17 |SWCODE |Character | 10 | |税务机关代码 |
|---|----------|----------|----|-----|-----------|
|18 |FLAG |Character | 1 | |标志 |
|---|----------|----------|----|-----|-----------|
|19 |SH_USER |Character | 20 | |审核人 |
|---|----------|----------|----|-----|-----------|
|20 |OP_USER |Character | 8 | |操作人 |
|---|----------|----------|----|-----|-----------|
|21 |OP_DATE |Date | 8 | |操作日期 |
|---|----------|----------|----|-----|-----------|
| 合 | | | 243| | |
| 计 | | | | | |
--------------------------------------------------
上述字段具体含义,参见出口退税软件及相关说明。



1997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贸部


关于印发《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内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财办)、商业、物资、粮食厅(局)、供销社,各全国性流通行业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理顺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的关系,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现将《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社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通行业全国性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各类社团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内贸易部(以下简称内贸部)是社团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内贸部行业管理司负责社团的协调服务、发展规划和监督指导。内贸部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归口行业社团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社团设立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面向全行业,面向全社会;
(三)不得设立相同或相似的全国性社团。
第六条 社团设立条件:
(一)由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及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
(二)参加社团的会员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三)有明确符合该社团性质、宗旨、任务和活动特点的章程;
(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有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成立社团程序
(一)成立社团,应征得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向部行业管理司提出设立申请;
(二)经部行业管理司核准,组成筹备机构,按有关规定上报材料(见附件1);
(三)上报材料经部行业管理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四)不具备单独成立社团条件的,可在有关社团内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五)社团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时,应向部行业管理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未经民政部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社团依法依章程改变名称、主要负责人,须报部行业管理司审核,社团改变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应通报部行业管理司和业务指导单位,并向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终止,应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民政部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开展业务活动;
(二)会员数额不足法定人数的;
(三)符合章程规定,依社团正常程序决定而终止;
(四)分立或与其他社团合并;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十一条 部行业管理司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予答复。

第三章 社团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社团职责
(一)社团有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成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社团行规会约,实行行业自律,履行各项社会管理职责,引导成员尽各种社会义务,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和业务活动,参加有关会议;
4、开展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和基本情况,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政策,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5、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开展经济、技术、管理咨询,进行企业诊断,参与推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
6、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推荐评选名、优、特、新产品;
7、组建技术和信息网络,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发布统计资料,出版行业刊物,组织提供法律、经济、政策、经营管理、商业信用的专业服务,组织培训行业各类人才及开展人才、技艺交流;
8、为行业的发展进行政策协调,协调行业的产品结构、网点布局、经营项目;协调发放各种配额、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9、仲裁与调解涉及行业内外的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的正当权益,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参与打击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0、调查监督商品经营和国外企业在国内市场的产品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
11、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举办本行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等经济活动,促进产业、产品生产、消费以及流通结构的合理调整;
12、开展与国际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协调行业对外交往立场,增强本行业及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社团有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的责任。
(三)社团有依法维护自身及其成员利益、提出愿望和要求的职责,有权拒绝任何摊派。
(四)社团有权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
(五)社团有权按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理干涉。
(六)社团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权。
第十三条 义务
(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在对内对外交往中,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三)在社会活动中,要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壮大行业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供给、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五)与业务指导单位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及时汇报社团工作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四章 政府对社团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管理
(一)审查社团资格,出具审查意见;
(二)社团编制的审核、报批;
(三)社团(含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在职人员的人事管理;
(四)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经济实体的核批;
(五)部署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行业及社团的工作任务;
(六)指导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协调社团与各方面的关系;
(七)保护社团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社团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行业、社团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依照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协同民政部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五)社团在职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编制的审核、报批
(一)申请社团编制应具备的条件:
1、年收入5万元以上经费;
2、有合格的财会人员。
(二)社团编制的申报、核准程序:
社团申请编制应根据自身的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提出编制数额,以书面材料向部行业管理司提出申请(见附件2),经审核后,报民政部批准。
(三)社团编制在批准执行后一年内,一般不予再增加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社团人事管理
(一)凡占用社团编制的社团工作人员为社团在职人员;
(二)社团在职人员的配备,必须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的离(退)休人员、返聘或借调人员、兼职人员等不属在职人员,不得占用社团编制;
(三)社团对在职人员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社团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专业化、年轻化。工作人员中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热心社团事业,熟悉本行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除少数确实在行业有较大影响力者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社团在聘任或解聘在职工作人员时,需经部行业管理司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
(五)被聘任的社团在职人员,其福利待遇、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执行,费用由社团支付。社团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为其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团在办理在职人员工资卡及保险等手续前,应由部行业管理司按实际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六)社团在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社团兼职人员不得在社团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社团经营管理
(一)社团可自行筹措资金,从事以为行业服务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办经济实体;
(二)社团从事的经营活动,应限于社团登记证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开办事业法人类经济实体(事务所、研究所、中心、学校、杂志社等)和企业法人类经济实体(公司、商店、饭店等),经报部行业管理司核批,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社团开办经济实体所获盈利,应用于其章程所规定的补助社团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社团应向部行业管理司和归口业务指导司局报送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情况通报;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四)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
(五)出版的各种刊物;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部行业管理司有权对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社团章程的社团提出警告,限期仍不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民政部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原商业部、物资部发布的有关社团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流通行业的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社团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一、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文件
二、社团登记申请书
成立的必要性(理由),筹备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
三、社团章程
社团全称,英文译名;社团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入会、退会方式经费来源及支出;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社团终止程序等。
四、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证明
总部的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办公用房的使用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
五、社团经费资信证明
社团经费状况,由开户银行提供或管理经费的财务部门出具。
六、社团负责人情况
正副理事长(会长)、正副秘书长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或职务)、简历。
七、社团成员情况
1、常务理事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理 事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3、会 员 名称
八、日常办事机构情况
分别列出名称和职责,如:办公室、秘书处、信息部、培训部、咨询部等机构。
九、分支组织情况
指下设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列出名称、职责、负责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
分支组织没有法人地位,但必须到社团登记机构备案并填写专门登记表。
十、业务活动领域情况简介
以上材料一律用16开纸正式印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两份,业务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2:社团编制申请报告内容及证明材料
一、申请社团编制的理由
二、社团的组织机构概况
三、对今后经费收入与支出增长的预测
四、社团现有经费、财产状况
五、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状况证明